一、建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1.指導思想。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是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等融資問題的重要途徑,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積極扶持、引導、鼓勵組建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服務於中小企業,積極引導擔保機構市場化運作、規範化管理,加快發展與加強管理並重,推進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體系的建設。
2.基本原則。促進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政策性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提供擔保與提升信用相結合;行業自律與適度競爭相結合;分類指導與扶優限劣相結合。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框架為“一體兩翼多元”,即以政策性擔保為主體,商業性、互助式會員制擔保為兩翼,逐步實現覆蓋各區(縣、市)的擔保與再擔保、經濟性質多元化構架。
4.引導成立貴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指導擔保機構建章立制、規範擔保機構行為,協助擔保機構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樹立擔保行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和社會公信度,確保信用擔保體系健康有序發展。
5.在進一步充實資本金,加大貴陽市中小企業信用中心擔保工作力度的同時,成立貴陽市中小企業擔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國有資金為引導,以社會資金為補充,以服務企業融資為目的,以防範風險為前提,以市場化經營和企業化管理為手段,進一步拓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共同主導建立貴陽市健康、有序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6.各區(縣、市)至少成立1戶政府主導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註冊資金3000萬元以上),主要承擔本地區中小企業銀行貸款擔保業務,形成多層次為中小企業融資進行擔保的格局。
7.鼓勵民間資本興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擴大擔保資金來源,利用民間資本機制上的靈活性,提高擔保行業的競爭力,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良性發展。
8.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進行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探索建立“會員制、封閉型、社區化、小額度、非營利”信用擔保聯合體,鼓勵、引導中小企業聯合共同出資組建社會互助擔保機構,以共擔風險的模式,用互助擔保機構的資產和信用為成員企業提供貸款擔保。
9.積極鼓勵省級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在我市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積極引進國內有實力、資信度高的信用擔保機構通過設立子公司、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在我市開展有關業務,拓展市場和客戶。
10.在適當時候,成立為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的機構,降低擔保公司風險,為擔保公司與銀行合作創造有利條件,再擔保機構可以享受本實施意見有關擔保機構的扶持政策、措施。
三、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
11.貴陽市中小企業局是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行業管理部門,牽頭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工作,金融、財政、工商、稅務、國土、建設、交通、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12.凡在貴陽市登記註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或變更註冊登記後一個月內(已有擔保機構在本意見公布後一個月內),應到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並按相關規定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時報送機構情況表、業務統計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和資料。
1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依照《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股東責任,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1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實行與運營風險成本掛鈎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後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15.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建立審保分離、分級審批、追究責任等內控制度,防止內部道德風險;要建立健全法律契約關係,把與擔保當事人的關係建立在法律基礎上,控制法律風險;要根據客戶的資源條件,依法設計靈活多樣、操作性強的擔保產品,控制信用風險。
16.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堅持風險分散原則,防止風險集中在少數行業和個別客戶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貸款金融機構建立業務合作關係,對貸款實行比例擔保。
17.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健全財務管理措施、開展擔保業務、規範操作程式、強化資金管理,不得向社會集資和直接發放貸款,要有效防範控制擔保風險,確保持續健康發展。
18.擔保機構要加大人才隊伍的建設,不斷提高業務素質,拓展業務範圍,創新擔保產品。
四、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
19.建立對貴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獎勵機制。對註冊、稅收登記、備案均在貴陽市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擔保機構,按一定標準給予風險準備金補助:
條件: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收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
(2)依法設立時間超過1年,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1年以上且擔保的中小企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按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項準備金;經濟效益良好;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4)當年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業務額占其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500萬元以下的貸款擔保業務額占其業務總額的60%以上或為貴陽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總額達實收資本的2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
補助標準:
(1)對當年擔保總額達到6000萬元的擔保機構,給予擔保總額0.3%的補助;
(2)對當年擔保總額超過6000萬元不到9000萬元的,給予0.4%的補助;
(3)對當年擔保總額超過9000萬元以上的,給予0.5%的補助;
(4)對單一擔保機構的補助總額最高為80萬元。
20.建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代償損失的補償機制,按照“鼓勵風險控制,損失適當補償”的原則,對符合本意見第19條條件的擔保機構當年形成的貴陽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代償損失,擔保機構追索程式終結後無法追回的部分,由協作銀行提出證明,經有關部門審核後,先由擔保機構的風險資金和利潤進行清償,餘額由擔保機構稅收所在地的區(縣、市)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市財政按照區(縣、市)財政補助金額的50%從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中對區(縣、市)進行補助。
2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三年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22.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責任餘額1%的比例以及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註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3.對貴陽市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資金由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列支解決;各區(縣、市)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財政專項資金投入用於扶持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並根據實際需求進行追加投入,具體用於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進行獎勵和擔保代償損失等。
24.建立政、銀、企協商機制,積極協調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根據雙方的風險控制能力合理確定擔保放大倍數,防範和化解貸款和擔保風險。
25.各區(縣、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面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信息諮詢、經驗交流、業務培訓、行業統計、權益保護、行業自律及對外交流等工作,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在做好監管的同時,積極為擔保機構服務。
26.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涉及工商、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擔保機構提供與客戶簽訂的委託擔保契約、反擔保契約、抵(質)押物的權利證明檔案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的,登記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擔保機構按規定查詢、抄錄或複印與擔保契約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登記部門要提供便利。
27.擔保機構因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所產生的費用,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擔保機構在辦理登記手續的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押物)進行強制性評估,不得干預擔保機構正常開展業務。
28.各部門和有關方面應支持擔保機構開展與擔保業務有關的信息查詢。對擔保機構開放的企業信息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掌握可公開的企業登記、年檢等信息;金融機構掌握的企業信貸信用信息;公證機構的財產抵押登記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門掌握的依法可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等。擔保機構請求有關部門提供查詢服務時,應提供營業執照和市中小企業局開具的備案證明、擔保客戶的擔保申請書或委託擔保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