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貴陽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貴州省貴陽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9-03-26
【生效日期】2009-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貴州省

貴陽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2009年1月4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9年3月26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經費。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備案:
(一)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申報書;
(二)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上崗證;
(三)施工單位安全施工措施;
(四)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以及使用計畫。
實行勞務分包的,還應當提交勞務分包契約以及勞務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資料和下列資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建築拆除工程備案表;
(二)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拆除工程承包契約。
拆除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驗收,並且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備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備案,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備案資料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備案,並書面告知申報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備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備案後,應當將備案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納入專戶管理,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督下使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與施工單位應當到施工單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開戶銀行辦理安全生產費用監督使用手續。
第九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現場使用的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具及其他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條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不良記錄。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評定為不合格、合格、優良等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不良記錄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評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公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三章安全生產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考核。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崗。
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三條實行建設工程從業人員安全信息卡制度。凡在建設工程工地進行施工和現場管理的人員,憑安全信息卡進入施工工地。
安全信息卡由施工單位持從業人員身份證明、健康情況以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等有關資料,到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辦理安全信息卡不得向從業人員收取費用。
建設工程從業人員安全信息卡信息發生變更,施工單位應當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區、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
禁止在未經竣工驗收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宿舍。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入口處應當設定工程公示牌,載明工程概況、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消防責任、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施工現場平面圖等內容。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經施工、監理單位查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自檢制度,按照規定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發現隱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房屋建築工程基礎完工前、主體進入三層作業前、主體外粉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自評合格,並且將自評檢查材料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查。
房屋建築工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自評檢查材料還應當附工程監理單位的意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自評檢查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核心查完畢。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程項目安全檔案管理,工程竣工後及時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記錄、安全管理資料、竣工自我評價資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監理規劃,每個工程監理項目應當配備不少於1名的安全監理員,並且建立項目安全監理過程檔案。
第二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納入監理範圍。
第二十二條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僱傭無建設工程從業人員安全信息卡的人員作業的;
(二)未設專人負責工程項目安全檔案管理或者未及時將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記錄、安全管理資料、竣工評價資料等材料立卷歸檔的;
(三)房屋建築工程基礎完工前、主體進入三層作業前、主體外粉作業前,未將自評檢查材料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查的。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且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未經竣工驗收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宿舍的;
(二)未及時整改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工程公示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且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監理員的;
(二)未建立安全監理過程檔案的;
(三)未將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納入監理範圍的。
第二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未進行監督檢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且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其他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條搶險救災用房和農村村民自建住房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批准的決議

(2009年3月26日通過)  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批准《貴陽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由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9年1月4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9年1月13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9年2月17日召開了有省政府法制辦等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規定》的意見。2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規定》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制定《規定》是必要的;《規定》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經費。”

2、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此外,建議對《規定》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規定》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經費。”

2、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3、《規定》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9年7月1日”

此外,還對《規定》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0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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