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高素質的中國小校長隊伍,促進我區基礎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根據人事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24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區中國小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是學校行政領導的中心。
第三條 校長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統管學校的全面工作,對國家和全體師生負責;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
第二章 校長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 中國小校長應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自覺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忠誠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具有為教育事業獻身的敬業精神。
第五條 中國小校長應具備必需的文化和專業基礎知識及相應的教師資格。國小校長應具有中等師範畢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國小一級教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初級中學校長應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中學一級教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高級中學和完全中學校長應具有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中學一級教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六條 熟悉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和教育教學管理基本理論,掌握信息技術教育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具有按照教育教學規律全面指導學校教育教學、教育科研和行政工作的能力。
第七條 中國小校長均應獲得“中國小校長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
第八條 身體健康。
第三章 校長的責權利
第九條 校長的主要責權利是: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治教與以德治教相結合,堅持學校工作以教學為中心,遵循教育規律,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
(二)在核定的人員編制內,負責規範校內機構設定和人員調配、聘任、考核等工作。具有對副校長人選的提名權、學校中層管理人員的選聘權。
(三)主持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年度、學期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和學校的建設、發展具有管理、指揮和決策權。
(四)定期向學校黨組織通報工作,有關重大問題的決定主動徵求學校黨組織的意見,配合支持學校黨組織和民眾組織開展工作。
(五)負責學校經費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對核定的辦學經費統籌使用。努力增收節支,提高辦學效益,改善辦學條件。
(六)對師生進行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理想信念、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教育,加強對教師的培訓,提高教職工整體素質。
(七)關心愛護師生員工,提高師生的校園生活質量,尊重師生人格,培養合格教師,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八)制止有害於師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師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不良言行,營造良好的教育氛圍。
(九)教育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校長,通過各種方式給予表彰表揚。
(十)建立與校長工作業績掛鈎的崗位津貼制度。
(十一)校長優先參加各級各類學習培訓。
第四章 校長對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辦法
第十條 重大問題的主要內容
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重大改革措施及學校規章制度;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實施方案;副校長人選的提名、中層管理人員的人事安排;教師的選聘;師資隊伍建設實施方案;年度經費預決算報告;重大基建項目和校辦產業發展;校內機構的增設和撤併;學校獎懲工作和教職工工資福利分配等。
第十一條 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形式
(一)建立校務會議制度。校務會由學校的正、副校長及學校黨組織、工會組織、共青團組織的主要負責同志等組成。
(二)校長主持校務會議,對學校重大問題進行集體討論,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條 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程式
(一)根據上級組織和領導的要求及學校的實際情況,經與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協商後,提出學校重大工作的整體思路和實施方案。
(二)認真聽取教代會(工會)、黨內外民眾的意見,集思廣益。
(三)主持校務會議進行決策。
(四)徵求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五)組織實施決策。
(六)實行校務公開。
第五章 校長的任免、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中國小校長由教育行政部門考核聘任,逐步推行校長職級制。高級中學、完全中學校長和部分國小校長一般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名、考察或參與考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用;其餘學校校長由區教育行政部門選拔任用並歸口管理。
第十四條 推行中國小校長聘任制,逐步建立校長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的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要簡政放權,運用法律、行政等綜合手段管理學校,通過督導、檢查、評估,依法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把考核、評估、檢查結果作為對學校校長聘任、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學校黨組織要充分發揮對學校工作的監督保障作用,支持和監督校長履行職責,依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建立健全制約和監督校長權力的具體措施,對校長及學校工作的決策和實施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十六條 學校工會組織、教代會要充分發揮對學校工作的民主管理作用,認真組織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考核評議學校行政領導幹部,對各級幹部提出獎懲建議,並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進行民主監督。
第十七條 校長要不斷加強自律意識,把一切工作置於監督之下,主動接受黨組織、工會和廣大教職工的監督。按有關規定,向教代會提交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學校重大工作的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工資福利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 校長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中國小校長任期一般3—5年。校長任職期間,每學年由學校組織進行民主評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全面考核。校長任職期間因身體狀況不能勝任工作或有嚴重失職行為的,主管部門有權解聘其職務;申請辭職的,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校長任期屆滿經評議考核勝任工作的可連任。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校長校際交流任職制度,進一步最佳化教育管理幹部資源配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小河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