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貴陽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60821
【實施日期】 199608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園林綠化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
市園林管理局是全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園林綠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和計畫;負責市級園林綠地建設和管理;負責綠地占用、樹木砍伐和移植的審批;處理違法違章案件,對園林綠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職責是:貫徹執行園林綠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縣級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道路綠地、花壇及行道樹的養護管理;動員、組織民眾義務植樹和落實保護措施。
鎮、街道辦事處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的職責是:貫徹、執行市、區、縣(市)的各項規定,完成城市綠化和義務植樹任務;落實居住區的綠化管理和“門前三包”任務;督促、檢查、指導本轄區單位附屬綠地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辦法》所稱的風景名勝區是指:經批准的國家、省、市、縣級風景名勝區和寺廟園林、文物園林,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的其他風景林地。
第四條 《辦法》所稱的防護綠地是指:沿經城市規劃區的公路和鐵路兩側、河流兩岸、河灘、水庫周圍,以及城(鎮)區護坡等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全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園林管理局會同市城市規劃局根據《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政府批准,由市園林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全市園林綠化規劃編制,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市園林管理局會同市城市規劃局審批,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應符合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國家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2000年應不少於5平方米,到2010年應不少於6平方米;城市綠化覆蓋率到2000年應不少於30%,到2010年應不少於35%;城市綠地率到2000年應不少於25%,到2010年應不少於30%。生產綠地面積應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有條件的單位應自建苗圃。
第八條 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九條 為保證規劃綠線的實施,城市內各類土建項目必須按《辦法》規定的比例預留綠化用地,綠化工程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編入預算,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定,以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為準,按下列標準向市園林管理局交納綠化保證金:
(一)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交納千分之十;
(二)投資1001-2000萬元的項目交納千分之九;
(三)投資2001-3000萬元的項目交納千分之八;
(四)投資3001-4000萬元的項目交納千分之七;
(五)投資4001-5000萬元的項目交納千分之六;
(六)投資5001萬元以上的項目交納千分之五;
綠化保證金不得減、免,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須經市園林管理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有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按規劃綠線要求完成綠化工程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逾期未完成的,必須在下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經檢查仍未完成的,由市園林管理局使用綠化保證金代其綠化。
第十一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區和其他工程項目都應按規定標準及時建設配套綠化。確有困難達不到標準的,須經市園林管理局批准,並按實際造價和環境效益損失交納易地綠化補償費。
改變園林綠地性質的審批必須從嚴控制,無特殊原因不得批准。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中的綠化,按以下規定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與園林管理部門共同審定方案,按規定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和綠化設計;
(二)由建設單位與園林管理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綠化用地面積、綠化經費、綠化期限的責任。
城市道路建設必須按規定標準綠化。工程驗收,須有園林綠化部門參加,綠化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按標準重新綠化。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分工負責制: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以及風景名勝區綠化,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及其它企事業單位的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建設;
(三)市區公路、鐵路兩側和河流兩岸、河灘、水庫周圍綠地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
(四)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五)居住區綠化,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建設;
(六)住宅院落綠化,幢權所有者或住戶負責建設。
第十四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配套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辦法》規定比例確定的綠化用地面積(即綠線);
(二)園林綠化投資占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
(三)按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完成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完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四)邊建設邊交付使用的居住區,已使用的房屋周圍的綠化須在使用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必須以種植樹木、花卉、草坪為主。植物種植面積不得少於綠地總面積的80%,園林建築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綠地總面積的5%。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維護費,由城市維護費、各類建設項目綠化配套費、易地綠化建設費、按規定不退還的綠化保證金以及綠化損失補償費等構成。園林綠化建設和維護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委託持有相應在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市園林管理局負責審批簽發城市園林綠化施工資格證書。凡在本市進行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必須接受城市園林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占用綠地和破壞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以及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已被占用的綠地要限期歸還,並由占用單位重新綠化。
第十九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以下規定辦理:
(一)臨時占用綠地1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園林管理局審批,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臨進占用綠地1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園林管理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除城市道路建設工程臨時占用綠地外,其餘臨時占用綠地的,均應向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交納綠地恢復保證金,並在規定期限內按面積在原置恢復。逾期未恢復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使用綠化保證金代為恢復。
(四)綠地恢復保證金的標準是:城市中心區以內的公共綠地每平方米1000元,中心區以外的每平方米600元;城市中心區以內的其他綠地每平方米500元,中心區以外的每平方米300元。
(五)城市道路工程臨時占用綠地的,應在規定期限內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恢復,其恢復費用由道路建設單位按實際恢復費用支付。
第二十條 因特殊情況經批准占用城市綠地的,建設單位應向規定的城市園林綠化管護單位交納城市綠化損失補償費,其標準是:
(一)公共綠地,中心區以內的每平方米5000元,中心區以外的每平方米3000元。
(二)其他綠地,中心區以內的每平米1000元,中心區以外的每平方米600元。
收取綠化損失補償費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標準完成易地綠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 因建設需要經批准砍伐、移植樹木按標準完成易地綠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 因建設需要經批准砍伐、移植樹木的,須向樹木所有者交納樹木補償費,並按“砍一栽五”的要求補植樹木,所砍樹木胸徑超過10公分的,一律按每5公分為一株折算。在領取樹木砍伐、移植許可證時,均按應補植數每株100元標準交納成活保證金,待下一個綠化季節經市園林綠化主部門驗收合格後退還。
第二十二條 報、批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砍伐和移植樹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為一處,必須按規劃確定的範圍一次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不得分次申請;審批機關不得分次審批;
(二)使用市園林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審批表,以及《城市樹木準伐證》、《城市樹木準移證》、《城市綠地臨時占用許可證》;
(三)審批前,由市園林管理部門現場調查並出具報告;實施後,須由市園林管理部門同場覆核並出具報告;
(四)不得越權審批臨時占用綠地、改變綠地性質、砍伐和移植樹木;
(五)不得超標準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管線、交通、建築物的安全時,有關單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並於三日內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樹權單位備案。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改建、擴建、新建工程,需臨時占用綠地,以及移樹、砍權的,應在工程動工前兩個月通知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對樹木先行移植或砍伐(所需費用列入道路工程計畫),並簽訂責任書,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樹權單位,應定期對樹木進行養護管理。對危及交通、管線安全的樹枝應及時剪除,使樹木與交通、管線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兩旁樹木的高度應與架空線保持適當的安全淨距。因樹木自然生長而影響架空線安全的,由樹木管理單位及時修剪,或由架空線管理單位徵得樹木管理單位同意後修剪。
第二十七條 園林管理應當加強監察,從嚴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案件。城市園林綠地內的違法建設,市城市規劃局可依法委託園林管理監察部門查處。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園林綠化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建設項目綠化配套工程或擅自改變綠化規劃設計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其情節,按未完成的園林綠化配套工程面積處以每平方米3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對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以及超過批准量或超過批准占用時間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除責令限期歸還或恢復外,並按所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擅自修剪或超批准量剪樹木的,責令停止侵害行為並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對擅自砍伐、移植樹木槿超批准量砍伐、移植樹木的,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並按每株200元標準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非法損害、砍伐古樹名木的,除負賠償責任外,並按賠償費2至3倍的標準罰款。
第三十四條 越權批准占用綠地、移植或砍伐樹木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並可視情節,按擅自占用綠地、移植或砍伐樹木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持有效資格證書進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的,按《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進行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在實施罰款處罰時,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
第三十七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森林法律、法規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