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規定

第六條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及企業職工代表等組成,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八條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可以擔任1至3家企業監事會相應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實行迴避原則,不得在曾經工作過的企業或者其近親屬擔任主要負責人的企業監事會中任職。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企業財務通則》等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貴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派出監事會,並履行職責。
第三條市國資委依法向國有控股企業推薦監事會主席及監事,依法向國有參股企業推薦監事。被推薦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四)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及時向市國資委或市監管部門報告監督過程中發現的企業資產運作及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以及企業負責人經營行為中的突出問題
(六)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國資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及企業職工代表等組成,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監事會主席按照幹部管理的許可權和程式任命,專職監事由市國資委任命,職工代表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市國資委批准。
第七條擔任企業專職監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具有財務、會計、審計、金融、法律或經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比較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三)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文字撰寫和獨立工作能力;
(四)能夠依法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於職守。
第八條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可以擔任1至3家企業監事會相應職務。
第九條監事會主席職責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檔案;
(四)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監事會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做到客觀、公正、全面、真實,一般採取下列方式:
(一)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監事會成員列席企業召開的董事會會議或涉及企業重大經濟活動的有關會議。
(二)聽取企業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查閱企業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四)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對有關情況和問題進行質詢;
(五)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監事會每年對有關企業進行集中檢查1至2次,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監事會為履行職責,經市國資委批准,可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審計,相關費用在企業列支。
第十二條監事會對企業進行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做出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經監事會成員討論,由監事會主席審定簽署,報市國資委。
第十三條監事會成員必須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監事會成員須參加市國資委組織的各項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
監事會成員初次上崗前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30天,業務培訓時間每人每年不少於15天。
第十五條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實行迴避原則,不得在曾經工作過的企業或者其近親屬擔任主要負責人的企業監事會中任職。
第十六條監事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直至撤銷相應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不履行職責,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的;
(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
(四)接受企業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在企業報銷費用,參加由企業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的;
(五)泄露檢查報告內容和企業商業秘密的。
第十七條企業應積極支持配合監事會工作,為監事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四)有阻礙監事會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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