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細則適用的優撫對象是指:具有南明區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行政區域內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下列人員:
(一)在鄉老紅軍、退出現役的一至十級殘疾軍人(含參戰致殘民兵、民工);
(二)在鄉老復員軍人;
(三)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
(四)參戰退役人員。
(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第三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政府醫療補助為重點,以社會救助、醫療救助、醫療優惠減免為補充的醫療保障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醫療需求。
第四條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一種優撫醫療待遇。
三、醫療保障
第五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已在市公費醫療辦公室辦理了公費醫療證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仍按原保障方式不變。
第六條城鎮在鄉老紅軍、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所在單位審核認定為特困企業或已破產企業,由區人民政府通過多渠道資助其參保;無工作單位且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既可以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繳費辦法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補助。有工作單位的,其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認定為特困企業、破產企業的,其繳費部分由區人民政府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解決。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其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由區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參保。
第七條農村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解決。
四、醫療補助、救助、優惠
第八條 城鎮和農村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補助。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病種,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規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後,剩餘部分憑住院發票由區民政局通過醫療補助予以全部解決(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病種,醫療費超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部分,以及用藥品種、用藥劑量明顯超出合理範圍部分,區民政局不予補助)。
第九條優撫對象在區人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享受惠民醫療政策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診察費,對符合《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費用,應先扣除報銷部分金額,再對個人自付部分進行減免。除藥費、輸血費、材料費外減免50%。每人每年累計減免醫療費用不超過1萬元。
第十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定點醫院就醫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享受定額門診補助、特殊疾病病種補助:
(一)定額門診補助由民政部門給予補助,定額門診補助不得以現金的形式發放。
(二)特殊疾病醫療費用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補償)的基礎上,由民政局給予補助。特殊疾病病種、用藥範圍、補助標準等由民政局會同區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補償範圍、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補償)後剩餘部分,區民政局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補助:
(一)在鄉老紅軍、烈屬、七至十級在鄉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補助比例為60%;
(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七至十級在職殘疾軍人補助比例為40%;
(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補助比例為20%。
第十二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認為特困企業的,由區民政局從優撫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三條優撫對象因患大病醫療費用支出數額較大,其醫療費用在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補償)以及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仍有較大困難的,按照《貴陽市城市醫療救助管理辦法》或《貴陽市農村醫療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優先辦理救助。
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區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並組織實施。
(一)區民政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手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財政局審核。
(二)區財政局應當將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鄉、街道辦事處統一辦理參保手續,按照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向民政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四)區衛生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落實優質服務措施,保障醫療安全,向民政局提供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籌集及管理資金來源為:上級下達的專項資金、本級財政預算與安排,優撫對象自然減員經費、社會捐助資金及本級分成的福利彩票資金的1%。並將此資金納入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專戶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的,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因不履行繳費義務使優撫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繳費單位中斷繳費,從中斷繳費的次月起停止優撫對象醫療保險的待遇享受,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繳費單位承擔。
六、附則
第十七條優撫對象惡意拖欠醫療費、虛報騙領醫療報銷費、政府醫療補助資金的,由區民政局給予警告,並從其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中扣除,限期退回非法所得,並給予停止兩年申報補助金的處理。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優撫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八條本細則中所指特殊疾病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貴陽市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築府辦發[2007]70號)檔案中所明確的17種特殊病種相同。
第十九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擅自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診斷、鑑定證明的
第二十條優撫對象因打架鬥毆、吸毒、自傷自殘、酒後等非正常行為造成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第二十一條區人民政府根據《貴陽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南明區民政局、南明區財政局、南明區衛生局、南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別對相應內容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