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全民健身規定


貴陽市全民健身規定
(2005年8月31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11月25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增強市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活動及其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循因地制宜、靈活多樣、注重實效和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全民健身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土地、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全民健身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列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改善資金支出結構,逐步增加民眾體育事業費在預算中的支出比重。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捐贈建設公共體育設施。誰投資、誰受益;誰受贈、誰管理、誰維護。
第六條 每年6月10日為全民健身日,6月10日所在周為全民健身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周,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七條 公益性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適應市民健身的需要,全市人均體育用地應當逐步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公共體育設施,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原有居民住宅區應當逐步合理配置公共體育設施。
經批准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擇地重建。重建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按照標準設定,不得小於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
第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應當向社會公布。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假、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並且增設適應學生特點的體育健身項目。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有償向社會開放。
向社會開放的體育設施,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應當優惠。
第九條 向社會開放的體育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達到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國家和行業標準;
(二)具有使用、維修、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三)配備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工作人員;
(四)在醒目位置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要求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
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等級證書,持證上崗,在規定的範圍內服務。
第十一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制訂全民健身活動計畫,提供必要的資金和設施。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健身競賽活動。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天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時間不得少於1小時,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綜合運動會。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3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4年應當至少舉辦一次綜合運動會。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國民體質監測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實施,並且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
(二)縮小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規模;
(三)降低公共體育設施的用地指標;
(四)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
(五)健身活動影響他人的人身安全、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
第十五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影響較大的,予以警告。
第十七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
第十八條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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