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
2.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3.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定的;
4.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離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111號),
(一)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二)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4.本人的有效通行證。
(三)辦理離婚登記的華僑、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4.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二)市民政局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收費項目
《結婚證》、《離婚證》工本費每對9元。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21條;價費字249號;桂價費字061號;桂財綜35號;桂價費3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