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自願結婚;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雙方當事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男女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7.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申請材料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111號),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二)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三)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四)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二)市民政局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收費項目
《結婚證》、《離婚證》工本費每對9元。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21條;價費字249號;桂價費字061號;桂財綜35號;桂價費3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