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保護辦法

貴州省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保護辦法

《貴州省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保護辦法》 (2013年6月2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16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辦法信息

《貴州省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保護辦法》

(2013年6月2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16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貴州省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保護辦法》

(2013年6月2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16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中國科學院與貴州省人民政府在貴州省平塘縣大窩凼共同建造的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以下簡稱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以下簡稱電磁波寧靜區),是指為保障射電望遠鏡安全運行必備的電磁波環境所劃定的保護區域。

第三條

在電磁波寧靜區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建造產生輻射電磁波的工業、科學、醫療設備、110千伏以上的高壓變電站和架空高壓輸電線、電氣化鐵路和高速公路等設施(以下簡稱產生輻射電磁波的設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電磁波寧靜區內有關電磁輻射管理工作。

省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電磁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

黔南自治州、羅甸縣平塘縣、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電磁環境保護有關工作。

第五條

電磁波寧靜區的保護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

第六條

電磁波寧靜區劃分為核心區和協調區,協調區包括中間區和邊遠區。以射電望遠鏡台址(東經106°51′20″,北緯25°39′10″)為圓心、半徑5公里的區域為核心區,5-30公里的環帶為協調區,其中5-10公里的環帶為中間區,10-30公里的環帶為邊遠區。如附屬檔案1所示。

第七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進入核心區的交通路口設定警示標誌牌。

第八條

電磁波寧靜區涉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區域內的相關保護工作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協調。

第九條

電磁波寧靜區的保護要求參照有關技術標準制定(詳見附屬檔案2)。

第十條

核心區內嚴禁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嚴禁建設產生輻射電磁波的設施。

第十一條

中間區內嚴禁設定、使用工作頻率在68兆赫茲以上3000兆赫茲以下且發射有效功率100瓦以上的無線電台(站)。設定、使用其他無線電台(站)及建設產生輻射電磁波的設施時,須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電磁兼容論證,經論證對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構成干擾的,不得建設。

第十二條

邊遠區內設定、使用工作頻率在68兆赫茲以上3000兆赫茲以下和發射有效功率100瓦以上的無線電台(站)須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電磁兼容論證,經論證對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產生干擾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條

中間區內建設產生輻射電磁波的設施,應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電磁兼容論證申請,經論證對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構成干擾的,不得建設。

第十四條

電磁波協調區內在用的無線電台(站),對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造成干擾的,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干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國家為開展射電天文業務所劃分的頻率。

第十六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在電磁波寧靜區內建造無線電監測站,為保護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射電望遠鏡開展工作所需頻段的保護性監測,發現干擾及時查處。

第十八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電磁波寧靜區的電磁環境保護工作。對在協調區內批准建設的無線電台(站)應當督促其將頻帶外的功率輻射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組織電磁兼容性論證,應向中國科學院國家天文台通報並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條

經批准在協調區內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應當按照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的台站參數和技術參數進行建設和運行,不得擅自變更。對所使用的無線電台(站)技術指標下降的,應當按照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

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磁波寧靜區電磁環境以及監測設施的保護宣傳,為查處無線電有害干擾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二條

中國科學院國家天文台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射電望遠鏡抵禦來自地面和空間電磁干擾的能力,及時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反映無線電干擾的情況並協助查找干擾源。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建設產生輻射電磁波的設施干擾射電望遠鏡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查封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不按照無線電管理機構要求整改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為本辦法的組成檔案,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條

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無線電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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