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護路聯防,維護鐵路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和鐵路部門,應當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對鐵道線路、車站等進行護路聯防承包,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
第三條 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實行鐵路一、二、三等車站(設有鐵路公安派出所的除外,下同)和貨場以鐵路部門為主,地方為輔;鐵路線和四、五等車站(設有鐵路公安派出所的除外,下同)以地方為主,鐵路部門為輔的原則,堅持專門護路隊伍與民眾聯防、地方與鐵路部門聯防、軍隊與地方聯防相結合,齊抓共管鐵路治安。
第四條 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整頓鐵路治安秩序領導小組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鐵路護路聯防承包的工作機構。公安、鐵路、武裝、民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部門各負其責,協同做好鐵路護路聯防工作。
第五條 省整頓鐵路治安秩序領導小組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省鐵路護路聯防承包管理工作,省整頓鐵路治安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辦理日常事務工作。
縣以上整頓鐵路治安秩序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開展調查研究,傳遞工作信息,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對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進行考核、總結;
(五)組織開展維護鐵路治安、愛路護路等宣傳教育活動,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鐵路護路聯防實行有償承包責任制。
地方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按鐵道線路分片劃段,由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稱地方承包方)承包鐵路線和四、五等車站、隧道、橋樑及鐵路設備、設施的巡查和守護。
貴陽鐵路分局(以下稱鐵路承包方)承包鐵路一、二、三等車站和貨場的治安聯防,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
第七條 地方承包方和鐵路承包方分別與省整頓鐵路治安秩序領導小組簽訂承包責任書。責任書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履行。
承包責任書每滿一年簽訂一次。如需延長,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地方承包方必須按照承包的鐵道線路每公里二人的規定,挑選配足護路人員,組建護路聯防組織。護路人員必須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護路工作,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18歲至40歲的男性民兵或退伍轉業軍人。
護路聯防組織及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止破壞鐵路設備、設施和哄搶、盜竊運輸物資的行為;
(二)制止圍車叫賣或強迫旅客購買物品的行為;
(三)制止攔截、擊打列車的行為;
(四)維護鐵路路基完整,參加鐵路防洪搶險;
(五)發生意外事件和險情應及時報告,並儘可能排除。
第九條 鐵路承包方應從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熟悉了解治安法律法規,工作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待業青年和離退休職工中,選聘治安聯防人員,組建治安聯防組織。
治安聯防組織及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鐵路一、二、三等車站和貨場進行治安聯防,在指定區域巡邏執勤;
(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制止圍車叫賣或強迫旅客購買物品的行為;
(四)制止在車站拋扔雜物及其它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條 護路聯防人員和治安聯防人員執勤時,必須佩戴全省統一製作的執勤標誌,著裝整齊,文明執勤,禮貌上崗,遵紀守法,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一條 鐵路沿線鄉、鎮、村,應當把鐵路護路聯防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制定鄉(村)規民約,在村民和中小學生中開展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村民維護鐵路安全。
第十二條 整頓鐵路治安秩序組織機構和武裝、鐵路部門,應當加強對護路聯防人員和治安聯防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上崗執勤、交接班等制度,採取多種形式,對護路聯防人員和治安聯防人員進行思想教育,開展業務知識、軍事技能培訓,使護路聯防逐步規範化。
第十三條 鐵路護路聯防經費,由省整頓鐵路治安秩序領導小組委託貴陽鐵路分局從鐵路貨物運輸(糧食、鹽、救災物資除外)中收取,收費辦法,由省整頓鐵路治安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報省財政廳和省物價局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鐵路護路聯防經費,由省整頓鐵路治安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並按承包責任書的規定,足額劃撥給承包方,由承包方包乾使用。
第十五條 鐵路護路聯防經費,主要用於護路聯防人員和治安聯防人員的勞務補貼、人身保險、勞保用品和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護路聯防組織在完成護路執勤任務、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組織開展種植業、養殖業等以勞養武活動,改善護路聯防人員的生活和執勤條件。從事種植業所需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省整頓鐵路治安秩序領導小組應為護路聯防人員和治安聯防人員辦理人身保險。在執勤中致傷、致殘或死亡的,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賠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 同犯罪分子作鬥爭或在搶險救災中致傷、致殘或死亡的護路聯防人員和治安聯防人員,按民兵因公負傷致殘的同等待遇辦理;事跡突出、壯烈犧牲的,按《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鐵路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鐵路護路聯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二)敢於同破壞鐵路設備、設施,哄搶、盜竊鐵路運輸物資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三)防止鐵路事故發生、排除鐵路障礙物成績突出的;
(四)在防洪搶險中成績突出的;
(五)揀拾或追繳被盜的鐵路運輸物資,送交就近鐵路部門的。
第二十條 護路聯防人員和治安聯防人員弄虛作假、擅離職守,造成鐵路設備、設施、物資丟失、被盜或損壞的,應負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內外勾結、監守自盜,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整頓鐵路治安秩序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3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