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是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發布通知

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7第5號)

《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07年7月27日經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7月27日

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2007年7月27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漁業條例〉等五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的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個人以及衛生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宣傳教育,普及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水利、環保、質監、價格、規劃、工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活飲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供水單位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生活飲用水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衛生規範和衛生要求。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選址階段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衛生規範和衛生要求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審查合格的,發給衛生審查認可書;審查不合格的,出具書面意見,建設單位按照書面意見的要求改進後,重新提出申請。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供水單位供水前,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領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供水單位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有水質淨化及消毒設施;
(三)有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四)有供水設施清洗和水質消毒、檢驗等衛生管理制度;
(五)配備必要的水質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
(六)生產環境、工藝流程、衛生設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衛生規範和衛生要求。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水源水質符合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守水源衛生防護的有關規定;
(二)配備的水淨化處理設備、設施能夠滿足淨水工藝要求,並保證正常運行;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並監測,禁止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應當進行沖洗、消毒,管網末梢盲端易污染處應當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五)有與其消毒方式相適應的消毒設備、設施,備有安全防範和泄漏處置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毒面具;
(六)劃定生產區的範圍,並設立明顯標誌。在其周圍3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者鋪設污水渠道等。
第十條 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設施周圍保持環境整潔,蓄水池周圍10米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2米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應當專用並加蓋、上鎖,不得滲漏;
(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當無毒無害;
(四)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設施每年應當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後,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二次供水設施有管理單位的,由管理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沒有管理單位的,業主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
第十一條 管道直飲水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用戶龍頭出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直飲水水質衛生標準;
(二)設立專用制水間,制水間面積應當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建築物結構完整;鋪設地面、牆壁、天花板,應當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應當有一定坡度,有廢水排放系統;
(三)水處理工藝和設備應當根據水源水質進行配備,確定合理的處理工藝流程,處理工藝中應當有水質消毒措施;
(四)輸水管道不得與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統直接相連。
第十二條 瓶裝、桶裝水的生產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建立衛生防護區,防護區界應當設定相對固定標誌;
(二)采水設備、輸水管道及貯水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三)按照規定設定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洗手、消毒、更衣、廁所等設施;
(四)生產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對水質的污染,過濾材料應當定期清洗和更換,採用的消毒方法應當達到滅菌效果,不得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劑;
(五)包裝容器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合格產品;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 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生產場所應當根據生產產品特點和工藝要求設定,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用清洗、消毒場地和設備,生產設備不得與非涉水產品共用;
(二)建立原材料驗收制度;
(三)設立與產品特點相適應的衛生安全和質量檢驗室,配備相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對每批產品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
第十四條 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領產品衛生許可證,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產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產工藝及簡圖;
(四)產品質量標準;
(五)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六)產品設計包裝;
(七)產品說明書;
(八)產品中與水接觸材料的衛生安全合格證明;
(九)完整產品樣品。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對供水單位的衛生安全工作以及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設備、設施等進行監督監測和檢驗評價。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增加生活飲用水的監督監測頻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檢查時,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供水單位報送有關材料;供水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的單位應當每日對水質進行檢驗,每季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驗報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質檢驗,並向相關部門報送檢驗報告。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條 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按照規定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建設、環保等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集中式供水單位停止供水時,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解決臨時供水,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農村簡易供水,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農村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管理,由村民委員會確定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水源的衛生防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質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監督、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狀況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抽檢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受理對違反生活飲用水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的;
(二)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供水的;
(三)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未取得產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安排未經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未取得健康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二)導致生活飲用水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污染情況的;
(三)供水責任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驗,並報送檢驗報告的。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等職責的;
(二)未依法受理、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事項予以審查認可或者許可的;
(四)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淨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備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單位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再處理(如過濾、軟化、消毒等)後,經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飲水供水:是指利用過濾、吸附、氧化、消毒等裝置對需要改善水質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進一步的淨化處理,通過獨立封閉的循環管道輸送可直接飲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裝、桶裝供水:是指從事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淨水及其他瓶裝、桶裝生活飲用水的生產企業提供的供水方式。
農村簡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淨化處理和消毒後,由簡易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
農村分散式供水:包括農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個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在生活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膠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包裝容器、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從事淨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飲用水安全事關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加強對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確保供水單位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是預防傳染病、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的重要措施。近些年來,由於生活飲用水發生污染,導致傳染病暴發時有發生。如1998年貴陽市龍洞堡發生的霍亂疫情、2003年遵義地區發生的傷寒等,都是因生活飲用水污染所致。  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生活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一直高度重視,國家先後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城市供水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45號);省政府於1992年出台了《貴州省城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06年下發了《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2006〕33號)。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出台,對保證飲用水安全、衛生,預防水源性疾病,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居民生活條件的改善,人們的生活飲水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生活飲用水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立法進行規範:一是,瓶裝、桶裝水、管道直飲水、農村改水等產生的新供水方式伴隨的新衛生問題正在影響著人們的健康;二是,我省的集中式管網供水系統尚不健全,許多單位的自備水(自抽水)和二次供水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存在較大的衛生隱患;三是,我省由於喀斯特地貌的特殊性,地表水和地下水互相滲透,存在水污染導致水源性疾病暴發流行的極大潛在危險 ;四是,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的執法手段欠缺,執法力度不夠,需要通過地方立法明確執法措施、強化法律責任;五是,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對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細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六是,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正式施行後,根據對行政審批事項清理情況和生活飲用水管理工作的實際,省人民政府將新建、改建、擴建飲用水供水工程進行衛生設計審查許可納入了需要繼續保留的事項,並於2006年3月向省人大常委會上報了立法議案。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後,要求抓緊做好生活飲用水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工作,以解決和規範該行政許可事項問題。為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民民眾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鑑北京、四川、黑龍江、江蘇、雲南等省(區、市)的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依據及過程 《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和法規。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06年5月第21次會議審議意見,省政府法制辦、省衛生廳成立了起草小組,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加,開展了《條例 (草案)》起草和調研工作。2007年,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計畫後,起草小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多次討 論、修改,徵求了全省各市(州、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發改委、財政廳、建設廳、交通廳、質監局、工商局等部門的意見,併到貴陽市、黔東南州、黔南州等地進行調研。根據調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又多次進行修改,採納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見。隨後,省政府法制辦將《條例 (草案)》傳送9個市、(州、地)、部分縣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同時,在“貴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全文公布《條例(草案)》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中一些有爭議的問題,省政府法制辦又於2007年2月28日邀請省建設廳、質監局、衛生廳進行協調,基本上形成共識。經過反覆修改,十幾易其稿,形成《條例(草案)》,經2007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28條,主要規定了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許可,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工程預防性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條件、程式和期限,監督監測和檢驗評價,監督檢查措施,水質檢驗,行政控制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衛生審查。有關法律和規章對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衛生審查作了原則性規定:二是,《食品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上程驗收。二是,《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三是,《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辦法》(建設部、衛生部第53號令)第八條規定,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建設、衛生行政部門參加;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公共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由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行政部門參加。根據上述規定,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項目,其選址要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要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如果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的選址未經衛生審查就開工建設,建成後一旦不能通過竣工驗收,達不到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條件要求,供水工程就不能生產運行;特別是一些供水工程的選址、設計達不到衛生要求,若重新選址或者重新設計,將造成人財物的極大浪費。2000年,黔西南州天生橋水電站由於未依法進行衛生審查,建成蓄水後破壞了庫區老鼠的棲息地,從而引發了鼠疫的暴發。為此,有必要將預防控制的“關口”前移。考慮到國家沒有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如何對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進行審查,再加上從我省的情況來看,多年來衛生行政部門參加供水工程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數量不多,力度不夠,作用發揮有限。因此,為充分發揮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監督的作用,便於供水工程順利通過竣工驗收,供水單位依法儘快取得衛生許可證,從源頭上防止生活飲用水受污染,確保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同時參考建設部、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條例(草案)》第六條對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的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監管作了細化規定。 2、關於瓶裝、桶裝供水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食品衛生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還規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必須採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材料。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十四條的授權,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了《飲用水天然礦泉水廠衛生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l6330—1996)、《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衛法監發〔2001〕161號)。前一規範適用於天然礦泉水生產企業,純淨水及其他瓶裝(或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參照執行,兩個規範均對飲用水生產企業應達到的衛生要求作了明確。《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行政許可法》實施後,在《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目錄第205項中,保留了衛生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涉及飲用水衛生要求的產品的衛生許可,但未明確許可的條件、程式和期限。由於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中包含有瓶裝、桶裝包裝容器,因此,《條例(草案)》第二條、第十二條將瓶裝、桶裝供水納入了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範圍;第十三條明確了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衛生要求;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作出了對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實行產品衛生許可的規定,明確了申領許可證應提交的材料、具備的條件、辦理的程式和期限,這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符合的,也便於操作。同時,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是對工業產品生產而作的規範, 其著眼點是整個工業產品的生產許可;而國務院412號令是國務院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授權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規範,其著眼點是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這實際上是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的關係,是不同職能部門對同一事項依法從不同角度履行監管職能的具體體現,不存在增設行政許可問題。兩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共同做好對瓶裝、桶裝供水及其包裝容器的監管工作。 3、關於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管理。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涉及全省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做好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工作是有效控制我省傳染病、地方病流行、高發的一項具體措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45號)要求:“進一步加大解決農村飲用水安全問題的工作力度,採取集中供水、分質供水、分散供水以及農村衛生環境整治等工程措施,重點解決高氟、高砷、苦鹹和污染水以及嚴重缺水地區的飲用水安全問題”。全國愛衛會、衛生部1991年5月3日頒布的《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中對農村簡易供水和農村分散式供水提出了具體衛生管理要求。省委、省政府對農村生活飲用水的衛生安全工作非常重視,多次作出安排部署,《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2006〕33號)進一步明確:重點解決農村飲用水細菌超標以及含氟、含砷和苦鹹水等問題。由於我省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較為普遍,供水的設施簡陋,條件較差,極易被污染,對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危害性較大,若不明確相應機構和人員加強管理和監督,隱患無窮。但目前對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又不可能完全按城市供水的要求進行。因此,為體現以人為本原則,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考慮我省農村很多地方村民居住較為偏遠、分散的實際,《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明確,對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管理工作,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確定相應機構和人員進行管理。同時規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做好監督、指導和服務工作。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於<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生活飲用水的安全問題是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預防水源性疾病,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部分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委徵求意見,並在網上公布,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召開了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6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進一步將我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將第三條中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修改為“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  2、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物價”修改為“價格”,並在“規劃”後加上“工商”。 3、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刪去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備有消毒設施”幾字,並將第五項“消毒間應當通風良好”修改為“有與其消毒方式相適應的消毒設備、設施”; 同時,刪去第二款。 4、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將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水箱或者蓄水池應當專用並加蓋、上鎖,不得滲漏”。同時,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二次供水設施有管理單位的,由管理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沒有管理單位的,業主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 5、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的要求”修改為“國家規定的直飲水水質衛生標準”。 6、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十二條第四項中的“禁止”修改為“不得”。 7、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在第十六條“定期”前增加“每年”二字。 8、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的單位應當每日對水質進行檢驗,每季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驗報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質檢驗,並向相關部門報送檢驗報告。 9、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導致生活飲用水污染”幾字,並將第二項和第五項分別修改為:“(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同時,將第二款中“並採取措施解決臨時供水”修改為“解決臨時供水,並予以公告。 10、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前增加一句“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11、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在第二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後增加“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同時,將罰款幅度進行了調整,修改為:“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4月3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按照法定的審議程式,我委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將《條例(草案)》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地區工委及省直有關部門廣泛徵求意見。此前,我委派員參加了該《條例(草案)》的立法調研、起草、論證和修改工作。4月中旬以來,分別到畢節地區、貴陽市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4月26日又召開了有衛生、法律等方面專家和省人大環資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省衛生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物價局、省工商局等單位參加的論證會。4月28日,教科文衛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提出了審議意見和修改建議。 一、制定的必要性 委員會認為,水是人類賴以生存最重要的資源,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狀況與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息息相關。黨中央、國務院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高度重視生活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作了一些規定。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生活飲水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對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條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活飲用水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目前,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尚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執法手段還比較欠缺,執法力度還比較薄弱,執法主體、執法措施、法律責任等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為了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規範對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具有地方特點的《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是必要的。 《條例(草案)》文本基本成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省人大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具體的修改意見  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飲水、瓶裝桶裝供水、農村簡易供水的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個人,供水的環境、場所、設施、設備、用品以及衛生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2、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物價”二字改為“價格”,並在“規劃”之後加上“工商”二字。 3、在第七條第二款中增加“水源地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護設施和標誌。”作為第(七)項。 4、在第八條第一句中“許可證”前加“衛生”二字。 5、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公共供水設施能夠滿足用戶水量和水質要求的供水區域內,不得新建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備水源供水。禁止擅自將自建的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因特殊情況確需連線的,應當經建設行政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6、在第十條中增加“二次供水設施明確管理部門的由管理部門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沒有明確管理部門的,業主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作為第二款。 7、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改為“國家直飲水水質衛生標準”。 8、在第十六條第一句中“定期”前加“每年”二字。 9、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句中的“導致生活飲用水污染,”幾字刪去。將第二款中的“採取措施”四字刪去。 10、在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農村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作為第一款。 11、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衛生行政部門”後加上“或者有關行政部門”。 12、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罰款自由裁量權過大,建議根據不同情況作細化處理。 此外,還應對部分條款的文字作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上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會議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刪去第十六條中“容易發生污染的”幾字。
2、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責任單位”調整到“應當責令”後,同時刪去“其”字。
3、刪去第二十四條中“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幾字,同時,將第二十五條中的“其他行政部門”修改為“有關行政部門”。
4、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五款中“簡單”二字,刪去第六款中“分散”二字。
5、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7年9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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