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將價格信息、價格事務、價格鑑證和幹部培訓等服務性職能交由下屬事業單位或中介機構承擔。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省物價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價格法規;擬定地方性價格、收費管理法規、政策及改革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和協調實施。
(二)研究擬定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價格體制改革方案及價格巨觀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入世”前後價格法規、對策的研究和價格水平的銜接工作;研究提出運用價格等經濟手段的政策建議。
(三)研究制定全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管理目錄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事業性收費;建立並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檢年審制度;統籌協調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四)負責價格預測、監測和監審;調查分析省內外和國際市場價格變動情況,提出相應對策和建議,發布價格公告;指導協調行業價格,開展價格信息、成本調查服務。
(五)組織開展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國家機關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負責價格案件的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指導職工物價監督檢查等民眾性監督活動。
(六)負責省際、地區、部門、行業間的價格銜接,指導、監督省直業務主管部門和地、州、市、縣)市、區)及企業的價格管理工作,協調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爭議。
(七)監督管理全省價格鑑證、價格評估機構,負責價格鑑證、價格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資格確認工作。
(八)負責物價系統幹部和企事業單位物價業務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貴州價格學會的工作。
(九)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及省發展計畫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物價局設7個職能處(室):
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務、文秘、檔案、保密、離退休幹部服務、財務和資產管理、計畫生育、對外聯絡及接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事務;辦理省人大代表意見、建議和省政協委員的有關提案。
綜合法規處
負責全省價格對策研究和價格水平的銜接,提出運用價格等經濟手段的政策建議;監測、反饋市場價格總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動態,發布市場價格信息;草擬全省價格法規、規章和政策,參與審議涉及價格、收費事項的法規、規章;草擬價格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綜合性價格檔案、工作總結;組織價格政策的宣傳報導,印發《物價公報》;負責價格信息、信訪工作;指導貴州價格學會的工作。
價格管理 處
組織實施重要商品價格改革方案,擬定價格管理辦法;制訂和審批列名管理的商品價格;負責監測重要商品和市場情況;組織全省農副產品成本調查,審核匯總農副產品成本、收益和供求趨勢並提出建議。
收費管理處
組織實施收費改革方案,貫徹執行《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審核收費項目,制訂、調整和審批收費標準和有關收費的管理辦法;核發《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貴州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開展年檢年審工作;協調、處理有關收費爭議。
房地產 及市場價格調控處
組織實施房地產價格改革方案;擬定土地基準地價、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和房地產價格管理的政策、法規;監督、指導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價格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指導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出讓、轉讓的價格管理;管理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典當和其他有償轉讓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等經營活動中的中介服務收費;監測、協調已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統籌協調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和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參與市場流通體制改革和重要生產資料市場、要素市場、農貿市場的協調工作。
價格監督檢查處(貴州省物價檢查所)
監督檢查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商品和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全省開展反價格欺詐、反壟斷、反暴利等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指導基層物價檢查機構及業務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和民眾性的義務價格監督工作;監督檢查明碼標價執行情況,開展物價計量信得過活動。
內設:綜合科、檢查一科、檢查二科、基層科、複議科。
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幹部培訓、目標管理等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處。
人員編制
省物價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5名(含專項行政編制4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經濟師1名,巡視員或助理巡視員2名;正副處長(主任)2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調研員或助理調研員10名。
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單列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9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省物價局與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的關係,仍按照《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明確部委辦廳管理機構與部委辦廳關係的通知》(省辦發【1995】19號)執行。
(二)省農產品成本調查隊承擔國家下達的成本調查工作任務,由國家下達專項編制及專項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