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江西商會

貴州省江西商會,於2006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 ,商會由單位會員組成。主要有兩部份贛籍企業家:一是1949年在贛東北參加革命的老戰士後代;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中央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後,入黔興業的贛藉有志之士。他們分別在金礦、煤礦、有色金屬礦、房地產、建材、裝飾、通訊器材、醫療器械、文教、燈具及農業等行業,投資興業。粗略統計投資額達150億元右左。到目前為止,已有130餘家企業成為單位會員。其中金礦、煤礦和有色金屬礦就有近60個,資產總值約為30億元右左。

商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密切企業、企業與政府的關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贛、黔企業間的信息交流、商貿合作,擴大行銷市場,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贛企形象,為進一步促進和發展贛、黔兩省的經濟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貴州省江西商會(英文譯名:GUIZHOU 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GZJX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系非營業性社會組織。以在貴州省境內常駐、長期從事工商業活動的贛籍企業和企業家為主體,團結贛籍在黔工作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密切企業、企業與政府的關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贛、黔企業間的信息交流、商貿合作,擴大行銷市場,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贛企形象,為進一步促進和發展贛、黔兩省的經濟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貴州省商務廳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機關——貴州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江西省商務廳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貴州省貴陽市公園路8號都市名園2902室。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並調查研究在貫徹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會員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交流,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加強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會員企業參加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贛籍企業整體地位,樹立良好社會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五)吸引和引導更多贛籍企業來黔投資和發展,充分發揮贛、黔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六)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系贛籍駐黔的工商企業和贛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對於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含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表決通過報理事會批准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含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會長辦公會議為本會日常工作機構。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商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罷免;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商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商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須報省商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但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會長會議研究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負責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席任期和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的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商務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商務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商務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商務廳務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商務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2011年 11 月 1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貴州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領導

名譽會長:王朝文、歐陽自遠、喻忠桂、王思明、

袁榮貴、肖永安、林明達、 楊光林

顧問:朱開茗、哈弼強、李家平、歐陽黔森、王 令、龍超亞、羅 立、李再文、王 偉、劉建軍、鄒 偉、歐陽天高、周曉雲、吳 躍、譚文英

會長:徐華健

監事會主席:塗九慧

常務會長:

丁金水 劉志明 劉建祥 朱 斌
余 軍 楊 丁 鄒 劍 陳錦武
周桂蓉 徐建明 章志輝 曾琪林
程國明


副會長:

方建平 付偉蓉 葉早平 葉宏勛
過 凱 吳民順 張四曉 李 建
邱啟旺 周曉俊 羅建輝 饒和平
徐銀興 殷 豪 袁才華 梅存美
曾紅彬 溫禮國 賴林伯 賴福財
顏夲福 操建彪 魏輝卡 龍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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