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學校體育工作規定

《貴州省學校體育工作規定》在1999.08.28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貴州省學校體育工作規定》已經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體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國小校、職業中學、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全日製成人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餘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

第三條 學校體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由學校組織實施,並接受體育主管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體育主管部門應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管理、指導、檢查學校體育工作。

第四條 教育研究機構應有專門人員研究學校體育科學,指導體育教學與訓練,為學校體育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規模較大的普通中學,應有相應的體育工作機構或管理人員。

學校衛生、總務機構應與體育工作機構密切配合,搞好學校體育衛生、後勤保障工作。

學校應充分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以及體育協會等組織在學校體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條 學校體育工作必須以教學為主,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體育課,開足學時,保證學生每天有1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並將體育課作為學生畢業、升學考試科目。對體育運動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按有關規定在其升學時給予照顧。

體育課教學應符合《體育教學大綱》的要求,健全教學檔案,落實課堂常規,建立規範化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教學秩序。

第七條 學校應執行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建立健全學生的體育檔案和學生體育達標登記制度。

第八條 民族地區的民族學校應因地制宜,開展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項目,在體育學科總課時中留出適量課時安排民族體育教材的教學。

第九條 普通中國小校、職業中學、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每天應安排課間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

第十條 學校體育競賽定期舉行。每4年舉辦1次全省大學生運動會;每3年舉辦1次全省中學生運動會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運動會;每年舉辦1-2次大、中學生的單項比賽。

學校應當開展課餘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每學年至少組織1次以田徑項目為主的校運會。

學校或學生參加跨行政區域的體育競賽,由其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非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普通中國小校、普通中等師範學校、普通高等學校體育競賽,需經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組織小學生的體育比賽一般不跨縣(市、區)。

第十一條 學校進行體育教學、訓練、競賽及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加強安全教育,採取有效措施,嚴防事故的發生。

第十二條 學校應在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教師編制數內,按照教學計畫中體育課授課時數所占的比例和開展課餘體育活動的需要配備體育教師。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加強體育教師的培訓,提高體育教師的政治業務素質,鼓勵和支持開展學校體育科學研究。

第十三條 體育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課時計算、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對待。學校應按有關規定解決體育教師的工作服裝以及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

對年滿50周歲的男性體育教師和年滿45周歲的女性體育教師,學校在安排課時和訓練項目時給予照顧。對妊娠、產後的女性體育教師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給予照顧。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解決學校體育場地、設施,保證學校體育活動的正常開展。提倡和鼓勵學校自籌資金修建、擴建體育場地,按規定標準自製體育器材。

新建、改建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體育場(館)的建設。

學校應科學配置適合學生鍛鍊的固定體育器材設備,保證學生安全。

第十五條 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必須用於體育活動,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占用和破壞。

第十六條 社會體育場(館)、設施應安排一定時間向學生開放,並減免有關費用。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學校教育經費時,應有一定數額的體育經費。

學校在安排年度經費時,體育經費應不少於學校經費的1%。有其他收入的,還應安排一部分用於學校體育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捐助學校體育工作。

第十八條 對在學校體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體育系(科)不適用本規定。

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的學校體育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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