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信息基礎設施條例

貴州省信息基礎設施條例是2014年3月19日出台的冠以信息基礎設施的條例

貴州省信息基礎設施條例

(2014年3月1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支撐大數據產業發展,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信息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促進、發展、保護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信息基礎設施主要指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公共數據中心及其支持環境。

第四條信息基礎設施是國家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

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統籌規劃、適度超前、互通共享、市場運作、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領導,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解決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省通信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基礎設施發展進行規劃、協調、管理和監督。廣播電視和通信主管部門是信息基礎設施的行業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信息基礎設施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危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礎設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基礎設施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普及信息基礎設施安全運行相關知識。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安排建設用地。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信息基礎設施跨行業共建共享,省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組織協調行業內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第十一條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信息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要求,實行集約化建設和管理,提高利用率,防止重複建設。

第十二條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建設者新建或者改(擴)建地下管道、鐵塔、桿路、光纜、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具備條件的應當共建。已建地下管道、鐵塔、桿路、光纜、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具備條件的應當共享。

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建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款設施的共建共享。

第十三條在建築物上附掛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不得影響建築物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並應當徵得建築物產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同意。

附掛或者設定信息基礎設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由附掛或者設定設備的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地下管道、配線管網、機房和設備間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標準隨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新建住宅區和住宅建築中前款設施的所需投資納入相應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學校、交通樞紐、展館、旅遊景區等公共機構及公共服務場所,應當開放所屬建築物以及附屬設施用於支持基站、管道、線路、室內分布系統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但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協調機制,制定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優惠政策,促進農村信息化發展。

第十七條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農村信息普遍服務義務,加快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網路覆蓋率和接入速度。

第十八條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應當加強民生領域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對信息化基礎薄弱地區和特殊群體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服務支撐。

第十九條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招標投標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

第二十條從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從事建設服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質和資格。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章 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支持廣播電視和通信網路樞紐、大型數據中心的建設,並在用地、供電及相關配套設施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支持固定寬頻網路、移動通信網路和廣播電視信息網路的建設,加快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升級改造和創新發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扶持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對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給予扶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給予支持,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信息基礎設施零星分散用地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及民間資本依法參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對重大信息基礎設施項目給予融資支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信息基礎設施人才隊伍建設,支持職業技術院校開設相關專業,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為信息基礎設施的發展提供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健全信息基礎設施電磁輻射測試和評價機制,對新建信息基礎設施中獲得國家無線電設備型號核准證的設備免除檢測。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電磁輻射環境相關標準,依法加強信息基礎設施電磁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積極做好有關電磁輻射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二十八條 新建或者改(擴)建市政設施、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軌道等公共設施,應當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建設,公共設施建設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已建公共設施需要增設信息基礎設施的,應當根據規定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開放資源,支持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 信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需要占用或者利用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的,應當充分利用公路、鐵路、城市軌道產權單位已有預埋管道,其建設程式、賠(補)償和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條 物業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為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使用區域內地下通信管道、配線管網、機房和設備間等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限制用戶自由選擇信息服務業務和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的權利。

第四章 保護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把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和要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政府劃定本行政區域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加強保護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調整城鄉規劃涉及受保護信息基礎設施的,應當徵求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或者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指導監督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條 省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網路條件、提高服務質量、履行社會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大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力度,依法嚴厲懲治侵占、哄搶、盜竊、損毀信息基礎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應當加強網路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等級保護、風險評估、應急預案和責任認定製度,積極處置網路信息安全事件。

第三十六條 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和所有權人在信息基礎設施的設計、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應當遵照國家網路信息安全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安全防護設施,保障用戶利益。

第三十七條 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信息基礎設施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應當在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設定警示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動、損壞或者塗改警示標識。

第三十九條 水、電、氣等管線需要與已建信息基礎設施進行交越、平行建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持間隔距離。

第四十條 禁止下列危及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侵占、哄搶、盜竊、損毀信息基礎設施;

(二)接入信息基礎設施盜取用電;

(三)在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挖沙、取土、堆土、鑽探、挖溝、設定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種植植物、傾倒廢棄物等;

(四)在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燒荒、爆破、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信息基礎設施上搭掛電力管線及其他附著物;

(六)其他危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對因征地拆遷、城鄉建設等造成信息基礎設施遷移或者損毀的,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遷移信息基礎設施;確需拆除或者遷移的,應當徵得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和所有權人同意,向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支付遷移所需費用,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遷移建設信息基礎設施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確保信息服務暢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實施下列可能影響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或者服務質量行為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車站、機場、港口、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城市軌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三)鋪設電力線路、電氣管道、煤氣管道、自來水管道、下水道;

(四)其他可能影響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或者服務質量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天線、光(電)纜、變壓器等信息基礎設施的設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拒絕其他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建設者使用可以共享的信息基礎設施資源的,由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擅自進行信息基礎設施附掛的,由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拒不履行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將地下管道、配線管網、機房和設備間等設施進行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該部分設施建設所需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限制用戶自由選擇信息服務業務和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權利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挪動、損壞或者塗改警示標識的,由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危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由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可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由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拆除,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遷移信息基礎設施的,由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天線、光(電)纜、變壓器等信息基礎設施的設備,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並由原發證(照)機關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許可,獲準建設信息基礎設施,並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單位。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實施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監督工作計畫,省人大常委會《貴州省信息基礎設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執法檢查組,於2016年5月至7月,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

本次執法檢查結合“十三五”規劃的實施,緊緊圍繞大扶貧、大數據兩大戰略行動,大力推進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建設,全面實施“網際網路+”行動計畫,進一步推動我省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邁上新台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新跨越。執法檢查採取上下聯動、點面結合、部門自查與人大檢查、委託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5月13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執法檢查動員會,聽取省人民政府關於《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並對執法檢查工作進行部署,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張群山同志對執法檢查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會後,省人大常委會分十個執法檢查小組,由各位副主任和秘書長帶隊,分別對九個市州和貴安新區進行了檢查。各檢查小組通過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實地檢查、個別走訪、隨機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施工現場開展檢查,並注重聽取當地基礎電信和廣電網路運營企業、施工單位的意見。7月25日,專門召開了省級基礎電信和廣電網路運營企業座談會,充分聽取意見建議。同時,還在貴州日報、多彩貴州網等主流媒體刊登公告,廣泛徵求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現將執法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條例》實施情況

《條例》實施兩年來,全省各級、各相關部門認真學習和貫徹《條例》,逐步形成了依法建設、依法保護信息基礎設施的良好局面。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通過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和《條例》的實施推動,全省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取得明顯成效,有力促進了我省信息化建設和大數據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宣傳貫徹工作初見成效

《條例》實施後,省人大和省政府於2014年5月5日聯合召開《條例》宣傳貫徹座談會,就《條例》的實施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提出了要求。會後,各地、各部門採取不同方式,加強了對《條例》的宣傳貫徹和教育培訓工作,並向社會廣泛宣傳。截至今年6月,全省共組織發放《條例》單行本25000餘冊,組織在平面媒體、網路媒體上刊發或轉發相關稿件和訊息總量超過3500篇(次),傳送宣傳簡訊90餘萬條。為消除公眾對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產生的恐懼心理,省環保廳、省通管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科普知識宣傳工作的通知》,組織相關單位開展電磁輻射知識宣傳,積極回應廣大人民民眾的關切。省環保廳編制了《電磁輻射科普手冊》發放到各市州環保局和相關單位,利用“5.17”電信日、“科技宣傳周”、“六·五世界環境日”等進行廣泛宣傳,並在省廣播電台、貴州電視台錄製電磁輻射科普宣傳片進行播放,進一步提高了公眾對電磁輻射知識的了解和認識。通過《條例》的廣泛宣傳,增強了各級政府、企業和全社會依法建設和保護信息基礎設施的法制意識。

(二)法規推動作用充分顯現

《條例》進一步規範了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增強了保護力度,不但提高了企業投資和建設的積極性,加快了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步伐,促進了信息消費,而且對大數據相關項目的招商引資、電子信息製造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今年1-6月,全省信息基礎設施累計完成投資81.09億元,同比增長31%,預計全年可完成投資150億元以上;全省通信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業務收入、業務總量分別達到41.7億元、132.1億元和338.4億元,同比增長76.4%、12.1%、56.7%,增速分別排全國第一、第三和第五位;規模以上電子信息製造業實現增加值38.6億元,同比增長83.6%,對工業增長貢獻率達到8.6%;網際網路出省頻寬達到3860Gbps,比去年增加26%,寬頻速率居西部第二;4G/LTE網路已實現全省各市州城區、縣城、鄉鎮和產業園區的有效覆蓋;運營高速鐵路沿線3G/LTE信號覆蓋588公里,覆蓋率達到了91.2%;新增光纜長度(含廣電網路)9.35萬公里,線路總里程達到82.5萬公里;光纖入戶覆蓋家庭合計新增415.9萬戶,達到1515.9萬戶;新增3G/4G移動通信基站1.01萬個,總數達到10.11萬個;全省營運高速公路3G/LTE信號覆蓋新增676公里,覆蓋率達到81.6%;全省數據中心伺服器承載能力從16萬台增加到28.7萬台。三大基礎電信和廣電網路運營企業貴安數據中心正式商用,教育部、公安部、國家旅遊局、國家質監總局、中科院、淘寶(內容分發移動站)、騰訊(視頻、新聞)、愛奇藝(視頻)等相關數據資源落地我省。

(三)規劃編制工作得到重視

2015年,省經信委、省住建廳、省環保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通管局成立了貴州省“十三五”信息基礎設施規劃編制工作協調小組,啟動了全省信息基礎設施規劃編制工作。省住建廳與省通管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從2016年1月1日起,開展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並明確專項規劃主要內容應納入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中。為解決我省城鎮建成區信息基礎設施規劃如何編制的問題,省經信委會同省住建廳組織制定了《城市信息基礎設施規劃導則》,並於今年8月經省政府批准印發,進一步規範了規劃的編制標準,有力促進了全省信息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同時也為全國其他省區市相關工作提供了借鑑。各市州在啟動信息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的同時,通過制定相關措施和辦法,加強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四)資源共建共享不斷加強

“十二五”期間,我省每年均全面超額完成工信部下達的共建共享年度考核指標,實現共建共享鐵塔累計24442座;基站累計31056座;傳輸線路、桿路、管道累計59307公里;室內分布累計2840個;建設投資累計節約超過60億元。2015年,全行業投資4.3億元,按照共建共享方式對貴廣高鐵(貴州段)沿線500公里、95個通信基站、73條隧道進行同步建設,實現了貴廣高鐵(貴州段)電信、移動、聯通網路全覆蓋,同時節省建設經費總計超過4.2億元,大大提高了企業建設投資效益。據統計,2015年我省共建比例達到82%;共享比例達到81.1%。

(五)農村通信設施逐步改善

截至“十二五”末,全省通信行業在農村通信建設累計投入資金超過60億元,為大扶貧戰略行動和農村信息暢通及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2015年全省實現了所有行政村通寬頻、所有自然村通電話,提前2年完成了“小康訊”的目標任務;今年1-6月,廣電網路完成建設投資7.21億元,新增通廣播電視網路行政村3627個,總數達到9430個,占村通目標的55.8%。預計2016年廣電網路村村通工程計畫投資將達到17.61億元,在全國率先實現廣電網路“村村通”。2016年還將計畫投資5.07億元,對全省4170個建檔立卡貧困村實施通信網路覆蓋質量提升工程。省有關部門組織申報了工信部、財政部兩批電信普遍服務試點,共獲中央財政資金支持5.36億元,將進一步提升貴陽、安順、畢節、銅仁、黔東南、黔西南等市州農村信息基礎設施水平。同時,全省農業信息化基礎網路正快速形成,截至2015年底,省農委順利完成了“金農”工程一期建設項目,搭建起了上聯農業部,下至鄉鎮及農產品市場一線,覆蓋全省農業管理系統的農業信息化服務基礎體系。2016年,省農委在三個縣開展了信息進村入戶試點工作,以“六有”(有場所、有人員、有設備、有寬頻、有網頁、有可持續運營能力)標準建設村級信息站,並將逐步在全省推廣。

(六)設施保護力度切實加大。

《條例》出台後,按照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省和市州相關部門積極開展執法行動,針對《條例》實施後出現的違法現象,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集中處理,取得了積極效果。如依法查辦了息烽龍泉大道二標段施工破壞通信設施案、銅仁石阡“3·28”破壞信息通信基礎設施案等典型案例,通過媒體曝光,對社會起到了震懾和警示作用。省公安廳下發了《2015年打擊盜竊破壞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組織全省公安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2015年,全省共破獲涉及“三電”刑事案件1307起,破案率上升7.3%,挽回經濟損失614萬元,打掉犯罪團伙45個,使違法犯罪行為得到遏制。各地相繼出台配套措施,進一步加強了對信息基礎設施的保護,在征地拆遷、城鄉建設等施工中造成信息基礎設施遷改、損毀的賠償和收款比例也有所提升,保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從執法檢查情況看,《條例》規定的一些內容還未真正“落地”,在實施過程中仍面臨不少問題和困難,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門沒有把信息基礎設施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公共基礎設施的高度來看待,在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時,態度明顯不如抓交通和水電氣等公共基礎設施那么堅決,仍認為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只是通信主管部門和通信運營企業的事,造成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與城建開發、交通基礎設施等建設脫節,沒有嚴格執行《條例》關於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與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規定。一些單位和個人在發生利益衝突時,往往不顧《條例》的規定,強行索取高額賠補費用,導致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滯後。

(二)宣傳不夠,效果欠佳。一是許多地方的宣傳大多還是採取發資料、掛橫幅等傳統方式,仍停留在普及面上,缺乏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有的單位領導層重視,往下卻層層遞減,直接涉及操作層面的基層人員卻知之甚少或置若罔聞,導致野蠻施工、推諉扯皮等問題。三是由於缺乏有效宣傳和採取相應措施,公眾普遍對電磁輻射的疑慮難以消除,導致基站建設進度緩慢,有的甚至強行拆除已建基站,阻撓基站搶修等等。諸多公共機構及公共服務場所也因對電磁輻射的恐懼,未按《條例》規定開放所屬建築物支持基站建設,而是採取消極應對的態度。

(三)規劃欠缺,銜接不夠。部分地方仍未按《條例》規定編制專項規劃,並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得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沒有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城鎮開發、園區發展、旅遊景區建設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規劃緊密銜接,導致在城鎮、農村、高速鐵路、高速公路沿線基站建設出現選址難、用地難,無法實現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造成部分地區通信不暢通、信號盲弱區域大、信號深度覆蓋建設進展不暢等問題。有的編制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也不夠。諸多臨時性信息設施遷改缺乏規劃指導,隨意性較大,給後續建設帶來困難。

(四)保護不力,施工任性。一是部分工程建設項目,尤其是棚戶區改造、征地拆遷、道路施工、工業園區、重點工程等政府建設項目,由於工期短、資金緊張、法制觀念淡薄等原因,未嚴格按照《條例》“先遷後建”的規定,與通信和廣電企業積極溝通及時達成協定,待遷改後再行施工,而是採取“先挖再談”等方式進行野蠻施工,或強行要求通信和廣電企業在較短時間內自行遷移,有的還不予補償,或承諾的補償遲遲不到位。二是部分工程項目經過層層轉包,法律意識和保護意識也在層層遞減,又缺乏對施工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最後因“任性”施工導致信息基礎設施損毀的案例也不在少數。據了解,人為因素導致設施損毀和傳輸線路中斷的占大多數,而因天災和偷盜的因素卻只占小部分。三是資料不全,底數不清。許多地方相關部門忽視對地下管網資料的收集、存檔和變更,建設單位也未積極主動報送建設資料,以致多年後在一些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政府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對原管網埋設情況說不清道不明,由此造成地下管線損毀的情況也較普遍。

(五)協調不夠,溝通不力。一是由於通信管理部門只在省一級設立,加之部分地方未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導致通信運營商在進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過程中遇到問題不能及時得到解決。二是部分地方通信運營商在征地、建站等過程中,存在怕麻煩的思想,事前未與當地政府部門積極溝通,全靠自己“單打獨鬥”,導致有的項目煮成“夾生飯”後又要求政府部門幫助協調,給地方政府部門造成工作被動。有的為了項目儘快建成,擅自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給當地政府今後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埋下隱患。三是由於政府相關部門基站建設環評手續和流程較為複雜,環評費用較高等因素,導致基站建設進度緩慢。四是通信和廣電網路運營企業反映,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在市政建設時給予的遷改時限短,往往難以完成,造成施工單位野蠻施工挖斷光纜;地方政府反映,企業賠補評估的時間過長,程式繁瑣,嚴重影響市政設施工程施工進度。五是專項規劃對接難。國家部委與我省信息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牽頭部門不一致,各市州政府也沒有正式檔案明確批覆此項工作的牽頭部門及相關工作的具體推進意見,存在多頭對接或無部門牽頭等問題。

(六)標準不一,協商難成。一是各地信息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收取的費用標準不統一。有的城鄉規劃設計院收取的費用標準超過北上廣深等地的收費標準,導致相關工作進展緩慢。二是遷改費用標準不一。地方政府認為通信運營企業對於遷改賠補的核算沒有統一標準,要價過高,動輒上百萬元;通信運營企業反映地方政府在涉及信息基礎設施遷改時,常以“誰家娃娃誰家抱”等方式來處理遷改費用問題,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補。三是共享標準不統一。基礎電信和廣電網路運營企業普遍反映,信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需要占用或者利用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的賠償和收費標準仍然過高,導致不能實現行動網路信號的全覆蓋。

(七)賠償未到位,補償不落實。除高速公路、鐵路建設、水庫移民搬遷等項目遷改費用賠補較好外,小城鎮建設、新城區建設、道路修建、征地拆遷等建設項目的賠補普遍較差。從《條例》實施後的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全省各類施工造成中國移動貴州公司遷改費用3.71億元,協商賠償金額共2.56億元,目前賠補資金實際到賬1.16億元,到賬率僅45%,另外還有1.15億元的損失未獲任何補償;省廣電網路公司因遷改應賠償金額為3773餘萬元,目前到賬1490餘萬元,到賬率僅40%;電信和聯通的到賬率雖有一定提升,但仍只在50%左右。

三、建議

“十三五”時期是我省轉型升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大數據產業已成為我省實現彎道取直、後發趕超的戰略引擎。實施信息基礎設施提升工程是我省加快建設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的主要任務之一,同時,今年也是我省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三年會戰承上啟下的關鍵一年。為促進《條例》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推動我省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為實施“大扶貧、大數據”兩大戰略行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和保障,針對此次執法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和困難,檢查組提出以下建議:

(一)轉變觀念,強化服務。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深刻認識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的重大意義,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將其擺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目標中認真謀劃,放在經濟社會跨越發展的根本要求上通盤考慮。總結和梳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積極尋找對策,明確責任單位、任務分工,主動發揮好指導、協調和統籌的作用。不斷增強政府依法行政的觀念,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堅持“先遷後建”的原則,加強對信息基礎設施的有效保護。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對賠補標準、遷改程式、建設標準、應急保護等系列問題進一步明確。簡化行政審批和流程,降低收費標準,不斷最佳化政策環境。利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信息基礎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管網的設計、施工、竣工等相關資料的管理,確保工程建設中通信管網的安全運行。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與大扶貧戰略行動有機結合,建立健全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協調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和政策傾斜力度,加快邊遠地區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通過信息化助推農民脫貧致富。

(二)規劃引領,統籌建設。按照“統籌規劃、適度超前、互通共享、市場運作、安全可靠”的原則,科學編制信息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並把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十三五”規劃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努力做好規劃之間的有效銜接,實現各方資源的有效整合,進一步提升通信網路覆蓋範圍和服務質量。在新建改建擴建車站、機場、碼頭、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樑、隧道以及學校、醫院、景區、工業園區、辦公商用樓宇、居民住宅小區等建設項目中,要將信息基礎設施一併統籌考慮,並隨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和同步驗收。

(三)建立機制,加強協作。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與基礎電信和廣電網路運營企業的溝通協調,在發展方向、建設規劃等方面作好統籌,處理好條條和塊塊的關係,達到共享共贏。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作為《條例》規定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牽頭和協調部門,應建立長效的溝通機制,積極協調解決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中出現的問題。通信和廣電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阻工、野蠻施工、破壞信息基礎設施等行為。住建、規劃、國土、交通運輸、環保、電力等相關部門應設立相應的綠色通道,及時解決信息基礎建設中的規劃建設許可、用地審批、土地徵收,管線埋設、光纜架設及通信基站、外電報裝、環評等手續辦理或審批。針對遷改協定難以達成的情況,各地可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對信息基礎設施遷改補償費用進行評估,為各方加快達成遷改補償協定奠定基礎。採取措施,解決好信息基礎設施遷移、損毀的合理補償和賠償不到位的問題。

(四)嚴格執法,加強保護。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之間協同配合,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形成監管合力。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條例》的規定,出台相關措施和辦法,加強對信息基礎設施的保護。進一步加大對典型案件的查處力度,對於嚴重破壞信息基礎設施的惡意行為,要發現一處查處一處。對典型案例要通過媒體公開曝光,達到處理一起,教育一批的目的。對未協商一致,強行施工破壞信息基礎設施的行為,要按照《條例》規定,堅決從嚴追究。

(五)加強宣傳,注重實效。充分發揮宣傳工作的教育和引導作用,進一步拓寬宣傳渠道,豐富宣傳載體,擴大宣傳聲勢,構築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化的“大宣傳”格局,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和參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增強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對施工建設單位和人員,要著重強化對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的宣傳,對社會公眾則要著重加大電磁輻射等科普知識宣傳力度,從真正關心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的高度出發,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如在基站審批中,要按照共建共享原則,科學合理布局,並確保設備達標;在基站運行中,建立長效機制,督促通信營運企業做好維護及檢測工作,確保基站達標運行;對居民密集區域設立的基站,政府相關部門可比照電梯年檢制度對基站進行年檢,並將年檢情況在區域內公示,消除公眾的顧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及公共服務場所,充分發揮示範帶頭作用,按照《條例》規定開放所屬建築物以及附屬設施用於支持基站、管道、線路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對增強宣傳效果,消除公眾疑慮也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六)未雨綢繆,順應趨勢。當今社會已進入信息化時代,信息科技發展呈現出日新月異的態勢。我省作為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信息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也應具有前瞻性。當前特別要搶抓第五代移動通信技術(5G)、量子通信發展、衛星寬頻通信等新科技的發展機遇,深入研判信息科技革新對經濟社會發展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格局的影響,做到高遠瞻、深謀劃、鋪好路,為我省信息產業的進一步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今年6月3日召開的全省大數據戰略行動推進大會上,敏爾書記強調:要抓好一批信息基礎設施重大工程,大力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三年會戰,統籌抓好“四在農家·美麗鄉村”小康訊建設,加快實施光纖網路全覆蓋工程、通訊信號全覆蓋工程、數據中心大整合工程,鋪就更多“信息高速公路”,打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信息“大動脈”。各級政府和部門要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敏爾書記的講話精神,不斷增強實施好“大扶貧、大數據”兩大戰略行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大《條例》的貫徹執行力度,夯實基礎、補齊短板,進一步做好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促進我省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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