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1989年5月20日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黔府辦[1989]57號發布。本辦法共五章十九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以適應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促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教育、衛生等需求、不以創造利潤為直接目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可定為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

第二章 機構設定

第三條事業單位的建設,須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當地人力、物力、財力的可能.區別輕重緩急,因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發展。

第四條凡重複設定或任務長期不足,社會、經濟效益較差的事業單位,應予撤銷、合併或改建;長期從事直接經營活動,名不副實的事業單位,應改為企業單位。

第五條凡是可以由集體或民間興辦的事業,均不重複設定全民所有制的國家事業單位。

第六條事業單位內部機構的設定,力求精幹,儘量減少層次和機構數額。

第七條事業單位的機構規格,須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確定,上級沒有規定的,可根據單位的隸屬關係、職能、規模及歷史沿革情況確定。

第八條省屬事業單位的規格可定為:地級、副地級、縣級、區級;地(州、市)屬事業單位可定為:縣級、副縣級、區級,縣屬事業單位可定為區級、副區級、鄉級。

第三章 人員編制

第九條核定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主要依據上級規定的有關編制標準,上級沒有編制標準的,由編制委員會根據單位的不同特點,任務大小,經費來源等各種因素,本著精簡、節約、效能、合理的原則予以確定。

第十條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其人員編制可以適當放寬。凡依靠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須從嚴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的人員結構比例,須在批准的編制數內安排。凡屬上級有規定的,按上級的規定確定;上級沒有規定的,由編制委員會會同主管部門依據實際情況確定。單位內部各類人員的結構比例,不得隨意改動。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和結構比例一經確定,各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密切配合,嚴格遵守。凡不按編制和人員結構比例配備的人員,財政部門不予核撥事業經費,編制部門不予追加職工工資基金,開戶銀行不予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內的正式職工、計畫內的契約工,按國家規定選聘或招聘的人員及由財政事業經費開支的臨時工,均占用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領導職數,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配備。國家沒有規定的,地級、副地級機構一般配備正副職二至四名;縣級機構一般配備正副職二至三名;區、鄉級機構一般配備正職一名,必要時可配備一名副職。

第四章 審批程式

第十五條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建立、合併、撤銷、更名、改變隸屬關係及確定機構規格、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經費來源等,必須由主管部門寫出專題報告,報同級編制委員會審批。機構編制未經批准,不得先行任命領導幹部和調配工作人員,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機構編制的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與同級國家機關工作部門規格相當(含低半格的)事業單位的建立、合併、撤銷、更名及規格調整,須由編制委員會提出意見,報同級黨委或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編制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與同級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內部機構規格相當的事業單位的建立、合併.撤銷、更名及規格的調整,事業單位內部機構的設定、合併、撤銷、更名,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和結構比例的核定、調整及領導職數的確定,統由同級編制委員會審查批准。

經編制委員會授權,一部分實業單位的內部機構設定也可以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抄報同級編制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事業機構事宜,由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編制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行署)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省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地、縣兩級編制委員會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台當地的工作需要,研究制定本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實施辦法,並抄報上一級編制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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