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者不得歸本家

貪污者不得歸本家是包孝肅公(包拯)說的家訓。

原文

貪污者不得歸本家 貪污者不得歸本家

包孝肅公家訓雲:"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濫者,不得放歸本家,亡歿之後,不得葬於大塋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孫."共三十七字.其下押字又雲:"仰珙刊石,豎於堂屋東壁,以詔後世."又十四字.珙者,孝肅之子也.

注釋

1、包孝肅公:包拯,北宋合肥人,諡號孝肅,當過開封府知府,以善於斷案秉公執法而聞名,人們稱他“包公”“包青天”。

2、仕宦:做官

3、贓濫:貪污

4、放歸:罷官後回歸故里

5、歿(mò):死

6、大塋(yíng):祖墳

7、從:聽從;順從

8、押字:此指落款

9、仰:囑告

10、刊:刻

11、詔:告訴、曉喻

12、於:在

13、以:用來

譯文

包孝肅公(包拯)在家訓中說:“後代子孫做官的人中,如有犯了貪污財物罪的人,都不許回歸老家;死了以後,也不允許葬在家族祖墳之中。如不順從我的心意,就不是我的子孫後代。”原文共有三十七個字。在家訓後落款時又寫道:“囑告包珙把上面一段文字刻在石塊上,把刻石豎立在堂屋東面的牆壁旁,用來曉喻包家後代子孫。”原文又有十四個字。包珙,就是包拯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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