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物資審計

財產物資審計是企業財務審計的組成部分,指對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收發、保管、使用情況所進行的審計。審計的目的在於保護國家財產,並促使企業更合理、有效地利用這些資財。主要內容包括:固定資產、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委託加工材料、在產品、自製半成品、產成品等審計。

財產物資審計的一般程式

一般程式是:

(1)檢查財產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2)進行實物清查盤點。

(3)檢查收、發、保管數量的正確性。

(4)有重點地結合查帳。

財產物資審計方法

對財產物資進行審計,具體方法包括盤點法、調節法、觀察法和鑑定法。

(一)盤點法

盤點法是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實物資產進行清點,確定賬面反映的實物是否存在,以驗證賬簿記錄的正確性,獲取審計證據的審計方法。盤點法又分為直接盤點和監督盤點。

監督盤存法是註冊會計師通過對有關盤點手續的觀察、財產保管情況的觀察及監督,藉以證實書面資料和實物是否相符且財物是否存在的一種盤存技術,是註冊會計師常用的盤點方法。註冊會計師身臨現場觀察盤點工作是否認真負責,必要時,可以部分地進行復點或白點。註冊會計師使用盤點法,與會計使用的盤點法不同,它有自己的特點:①對採取直接盤點法的盤點事項,採取突擊性的盤點,即一般事先不告知經管財產的人員在什麼時間進行盤點,以防止經管人員在盤點前,將財產保管工作中的挪用、盜竊及其他弊端加以掩飾,如對現金、貴重物品的盤點;②採用監督盤點,即註冊會計師為了明確責任,不親自進行盤點,而是由經管財產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實物盤查清點,註冊會計師只在一旁進行盤點監督;③多採取抽查性的盤點,即不是對所有的財產物資都進行盤點,而只是對一部分財產物資進行抽查核實,以便檢查日常盤點工作的質量優劣,檢查盤點記錄是否真實正確,查明財產物資是否安全完整,有無損壞或被挪用、貪污、盜竊等情況。

盤存技術主要用於各種實物及貨幣資產的檢查,如現金、有價證券、材料、產成品、在產品、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固定資產等。

(二)調節法

調節法是指從一定時間點上的數據出發,將已發生正常業務而應增應減的數字對它進行調整,從而求得需予證實的時間點上的數據。審計主要是對過去的經濟事項的檢查,為核實結賬日賬面記錄與實際是否相符,而以審查日實際數據為出發點,將結賬日至審查日期問,該項經濟業務的增減變動數額對其進行調整,證實結賬日該項業務實際情況,證實實際結存數與賬面餘額是否相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是為達到此目的通常採用的方法。調節法還可以用於其他類似場合,比如使用調節法將盤點日期的庫存量調節為結賬日期的庫存量,可以檢查賬實是否相符。其計算公式如下:

被查日(書面資料日期))盤點日存量+被查日至盤點日發出量-被查日至盤點日收入量

假設某種庫存材料2001年12月31日的賬面結存數為8000kg,通過審閱核對並無錯弊,當時被審計單位盤點實存量是8000kg。2002年2月9日進行審計時,實際盤存數6400kg,又查明1月1日至2月9日期間收入3200kg,發出4800kg。1月1日期初餘額及收發數額均經核對查閱並復算無誤,運用調節法計算如下:

被查日(12月31日)存量=6400+4800--3200=8000(kg)經調節計算,被查日存量與原賬面記錄存量8000kg相符。如果經調節發現庫存量溢余或短缺,與賬面記錄不一致,註冊會計師應要求有關人員說明原因,並進一步查證核實。如有故意歪曲事實者,應查明責任人員,並要求調整報表及有關數據。

(三)觀察法

觀察法,是指註冊會計師通過現場察看來了解被審單位的一般情況,以及對審閱與分析中所發現的問題或對被審單位的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通過親臨現場巡視獲取證明材料的一種審計技術。

觀察技術有著廣泛的適用範圍,對任何單位的審計,不管審計類型如何,均需要運用觀察技術。例如,在一般的財務審計中,就需要運用觀察技術來獲得被審計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遵守情況,以及業務處理程式遵循情況方面的材料;又如在經濟效益審計中,就需要運用觀察技術了解被審單位的設備是否完好,工作效率的高低、職工的情緒及工作態度如何,生產組織是否合理等。

觀察技術還有著廣泛的用途。在審計的準備階段,可以而且必須運用觀察技術,在審計的實施階段更需要運用觀察技術去核實有關問題,而在審計終結階段同樣也要運用觀察技術。

(四)鑑定法

鑑定法,是指對某些審計事項的檢查需要的技能超出了註冊會計師的正常業務範圍,聘請專門人員運用專門方法進行檢測以獲取審計證據的一種審計技術。鑑定法是一種證實問題的方法,不是審計的專門技術,但卻是必不可缺少的技術。如某些經濟業務發生糾紛,通常需要有法院的裁決,並以此作為處理的依據。像這些業務有時註冊會計師能夠白行解決,但這超出了審計的職權範圍,因而,如果審計中碰到類似的業務,就不得不聘請有權威的有關專家協助解決。又如基建工程的質量問題,通常也需要有技術監督部門的專家進行檢測來獲取證據,以此作為評價工程質量的基礎。在基建過程中,偷工減料、嚴重影響質量的問題較為常見,而這些問題往往在賬目中難以發現,對其檢測所需的技能常常也超出了一般註冊會計師的業務能力,因此,也不得不聘請有關技術專家進行檢測。

鑑定技術通常多用於一些涉及較多專門技術問題的領域,以及難於判別真實情況的一般審計事項。如對電算會計系統的審查,有時不得不聘請計算機方面的硬體與軟體專家;對某些專案審計中有關作案手段的判別,可能需要聘請鑑定筆跡的專家;工程項目質量評估,需聘請工程技術方面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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