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體制改革

財政體制改革是指財政管理體制的自我完善過程。建國後,我國財政管理體制曾經過多次改革,逐步形成了在中央統一領導、統一計畫下的分級管理體制。它保證了國家重點建設和兼顧了各地區、各部門以及其他各項事業的資金需要。1976年以來,為了克服原有體制財政集中過多,地方和企業缺乏必要自主權等弊端,又開展了較為全面的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其基本情況是: 中央從1976年起,試行“定收定支,收支掛鈎,總額分成,一年一定” (亦稱“收支掛鈎,總額分成”) 的財政體制,按照各地財政支出總額對收入總額的比例,作為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級之間收入留交比例;超收時按總額分成比例分成,短收時按總額分成比例分擔。

從1977年起,中央對江蘇省試行“固定比例包乾” (收支掛鈎,總額分成,比例包乾,幾年不變)的財政體制,依據江蘇省歷史上地方財政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確定一個收入留交比例,一定四年不變。從1978年2月起,中央又在陝西、浙江、湖南、北京等地,試行“增收分成,收支掛鈎”的財政體制,不論是否超收、短收,只要實際收入比上年有增長,增長部分按收支掛鈎辦法求出既定分配比例。1980年起,在參照江蘇省“固定比例包乾”作法的基礎上,在全國大多數地區實行“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在廣東、福建兩省實行“劃分收支,定額上繳 (或補助),五年不變”的大包乾財政體制;在民族自治地區仍實行自治地方的財政體制 (但中央對其補助數由一年一定改為一定五年不變)。從1985年開始,在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的基礎上,全國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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