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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創新財政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財政部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財政部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檢查對象)涉及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政府採購、資產評估、財政票據、農業綜合開發等事項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財政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堅持規範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統一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依據《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第八條、《財政部推廣隨機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條法司牽頭,監督檢查局按照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範程式、統一行政處罰的原則,會同國庫司(政府採購辦公室)、資產管理司、綜合司(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農發辦)等業務司局組織隨機抽查工作。
第六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參與財政部統一組織的隨機抽查工作以及自行開展隨機抽查工作,由監督檢查局統一歸口管理。
第七條條法司、監督檢查局牽頭建立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等,有關業務司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日常維護。
第八條 財政執法檢查工作應按照我部公開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部領導批准的年度檢查計畫開展。未列入年度檢查計畫的,不得擅自對外開展檢查。
第九條 需要臨時增加檢查任務的,由監督檢查局歸口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不得以核查、調查、調研等名義變相開展檢查。
第二章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十條 監督檢查局牽頭會同有關業務司局(以下統稱抽查主體)依據《預算法》、《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政府採購法》、《資產評估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條法司匯總報部領導批准。
第十一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要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 根據財政監管工作需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立、改、廢等變化時,監督檢查局牽頭會同有關業務司局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提出調整建議,由條法司匯總報部領導批准後,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雙隨機抽查的實施
第十三條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事項的抽查主體為監督檢查局,政府採購、資產評估、財政票據、農業綜合開發事項的抽查主體分別為國庫司(政府採購辦公室)、資產管理司、綜合司(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和農發辦。
第十四條 各抽查主體按照業務工作特點和職責分工負責各自監管範圍內的檢查對象名錄庫的建立和維護,並錄入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台。
檢查對象名錄庫依據監管對象的變動情況,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部內各相關司局應將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等財政管理對象的相關信息與隨機抽查信息平台進行共享,配合做好檢查對象名錄庫的建設工作。
第十六條 財政部隨機抽查信息平台與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平台實行互聯互通。
第十七條 條法司、監督檢查局牽頭建立統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各抽查主體按照職責分工,對執法檢查人員信息進行審核並錄入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八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為財政部門正式在編的工作人員。隨機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擔輔助工作的非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列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十九條 各抽查主體擬開展的各項檢查,由監督檢查局負責牽頭匯總並制定財政部年度檢查計畫,徵求部內有關司局和專員辦意見後,報部黨組審定實施。
第二十條開展財政執法檢查前,各抽查主體應通過隨機抽查信息平台的隨機抽查功能,隨機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隨機抽取過程應全程記錄,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可採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併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檢查對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頻次。對一定時期內已被抽查過的檢查對象,應避免重複抽查。
第二十二條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時,如果存在應予迴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執行檢查時,應重新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第二十三條 各抽查主體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應嚴格遵守《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和相關檢查工作規則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抽查主體開展執法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並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應至少有兩名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檢查組組長應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條法司、監督檢查局對於各抽查主體檢查發現的重大違規問題等,必要時可組織集中審理,明確政策界限,統一處理處罰尺度。
各抽查主體會簽相關司局後,報部領導簽發處理處罰決定。
第四章 隨機抽查事項公開
第二十六條 部領導批准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台,並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隨機確定的檢查對象,報部領導批准後,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台;對不涉密的檢查對象名單,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各抽查主體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處理處罰;對不屬於財政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部門處理;處理處罰及移送信息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況下,各檢查單位應將處理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隨機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結果、處理處罰情況和各業務司局及相關部門共享,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各抽查主體在遵守本細則的前提下,可以針對每類抽查事項的特殊要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方案。
第三十一條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變動情況和財政監管工作需要,監督檢查局商條法司後對本細則進行修訂。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並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