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6年第124號
財政部關於發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推進財政管理領域採取隨機抽查方式開展執法檢查工作,規範事中事後監管,我部研究制定了《財政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詳見附屬檔案),現予以公告。
附屬檔案:財政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財政部
2016年10月10日
附屬檔案:財政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主體 | 檢查人員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頻次 | 抽查方式 |
1 | 財政支出檢查 | 1.《預算法》第五十七條、第八十八條。 2.《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第十六條。 | 財政部監督檢查局 | 財政部有關司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工作人員 | 中央預算單位,管理、申報和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 1.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2.有關財政支出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 納入年度檢查計畫的各項支出,按照資金規模不低於5%的比例抽取 | 每年按照年度檢查計畫開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 |
2 | 財政收入檢查 | 1.《預算法》第八十八條。 2.《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條。 3.《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第十六條。 | 財政部監督檢查局 | 財政部有關司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工作人員 | 預算收入徵收、管理部門和單位,稅收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非稅收入繳納義務人 | 1.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政府性資金的徵收、管理情況。 2.有關財政收入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 納入年度檢查計畫的各項支出,按照資金規模不低於5%的比例抽取 | 每年按照年度檢查計畫開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 |
3 | 資產財務檢查 | 1.《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第十六條。 2.《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第八條。 3.《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第六條 4.《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第五十八條。 5.《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第六十一條。 6.《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六十九條。 7.《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第四條、第六條。 8.《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等。 | 財政部監督檢查局 | 財政部有關司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工作人員 | 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 |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及財務管理情況。 2.企業、社會團體財務管理情況。 | 結合財政收支和會計監督檢查工作確定抽查比例 | 每年按照年度檢查計畫開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 |
4 | 會計檢查 | 1.《會計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2.《註冊會計師法》第五條。 3.《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第十六條。 4.《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第四十三條。 | 財政部監督檢查局 | 財政部有關司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工作人員 |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 | 各單位執行《會計法》、《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等相關會計管理規定的情況 | 1.對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抽查比例不低於10%。 2.對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抽取比例根據年度檢查計畫確定。 | 每年按照年度檢查計畫開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 |
5 | 政府採購檢查 | 1.《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九條。 2.《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 財政部國庫司 | 財政部有關司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地方財政部門政府採購監管機構工作人員 | 採購代理機構 | 代理中央政府採購業務的執業情況 | 檢查對象名錄庫的10%-30%,近三年內檢查過的代理機構不再重複檢查。 | 每年按照年度檢查計畫開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 |
6 | 資產評估監督檢查 | 1.《資產評估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2.財政部制定出台的資產評估行業監督管理辦法。 | 財政部資產管理司 | 財政部有關司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工作人員 | 資產評估機構 | 資產評估機構執行《資產評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等情況 | 1.對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抽查比例為20%。 2.對其他資產評估機構抽取比例根據年度檢查計畫確定。 | 每年按照年度檢查計畫開展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 |
7 | 財政票據檢查 |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第三十七條。 | 財政部綜合司 | 中央及地方票據監管工作人員 | 未實行“核舊領新”制度的使用財政票據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 | 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 | 檢查對象名錄庫的10% | 每年1次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 |
8 | 農業綜合開發檢查 |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第六條、第四十四條。 |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 財政部有關司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工作人員 |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 |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情況 | 1.至少抽查全國1/2省的省級農發機構。 2.在被抽查的各省中,抽查不超過10%的縣級農發機構,最少不低於2個。 | 每年1次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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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廣“雙隨機、一公開”的部署和要求,避免檢查任性、執法擾民等問題,確保財政行政執法檢查規範、客觀、公正、透明,財政部於近日印發《財政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和《財政部隨機抽查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財政部在對相關財政法律法規規章系統梳理的基礎上,確定將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政府採購、資產評估監督、財政票據、農業綜合開發等8項財政檢查事項全部納入《清單》,100%全部實施隨機抽查。《清單》明確各執法檢查事項的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檢查人員、檢查內容、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等內容。
《細則》規定,財政部隨機抽查工作應當堅持國務院提出的規範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基本要求,並按照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範程式、統一行政處罰的原則組織實施。《細則》還對隨機抽查工作的組織實施、抽查程式、公布實施等內容作了具體規範,包括建立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台,以實現隨機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目標;全程記錄隨機抽取過程,實現責任可追溯;按照財政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年度檢查計畫開展財政執法檢查工作,避免隨意執法;隨機抽查情況及處理處罰信息要及時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並在相關部門之間實現共享,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等。
《清單》和《細則》的出台,是財政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部署的重要舉措,對於規範財政行政執法行為,減少權力尋租,促進陽光執法、公正執法,提高監管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一步,財政部還將陸續出台相關檢查事項的具體實施細則,進一步充實完善相關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