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財務管理,最佳化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我部制定了《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尤其是總分所之間財務管理的實質統一,是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各省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宣傳貫徹《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暫行辦法》(財會〔2010〕2號),將會計師事務所實施財務管理情況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內容,在會計師事務所日常管理和年度報備時予以重點關注。財政部將會同部分地區財政部門擇機組織專項檢查評估,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督促、指導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全面提升財務管理水平。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最佳化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等,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國家有關法規制度和本暫行辦法,結合合伙人協定、事務所章程等,建立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條 鼓勵會計師事務所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企業內部控制套用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進一步強化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內部控制。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全所範圍內的會計核算、資金使用、業務收支和收益分配等進行統一管理,進一步加強對分所財務的集中控制,切實做到一體化管理,避免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各自為政。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結合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最佳化業務流程,加大信息技術套用推廣力度,進一步整合財務和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效能。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統一的財務管理體制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或在相關部門內指定專職財會人員,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第八條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對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支等實施預算管理。
鼓勵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完善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的溝通和協作機制,保證應收賬款真實、完整。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嚴格的資金支付授權審批制度,明確支出款項的用途、金額、限額、支付方式等內容,保證資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會計師事務所拓展和承接業務,不得向委託人或相關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業賄賂。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購買有價證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獨立性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財產物資採購、使用、保管、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盤點,對發生的財產損失要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強負債管理,保證適當的流動性,對發生的各種借款和應付應交款項,應當按契約約定方式和期限及時歸還或支付。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業或單位發生除正常業務活動外的債權債務關係。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業務類型對取得的收入進行明細核算,同時按照資金用途對支出的費用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有效的工時管理系統和成本控制系統,在保證執業質量的前提下,不斷強化成本預算約束,實現成本的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以具體承做的業務項目為基礎,對主營業務收入和直接成本費用進行核算。鼓勵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以具體承做的業務項目為基礎,對主營業務收入和直接成本費用進行核算。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結合人員定級定崗制度制定工資薪酬政策和制度。工資薪酬政策和制度應當統一,同時統籌考慮分所所在地的地區差異。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統一購買職業保險,或按規定計提職業風險基金。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經費。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大教育培訓投入,強化經費保障,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科學的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製度,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製度應當經合伙人會議(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並在全所範圍內執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定期對業績考核和分配製度進行評估,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自身發展需要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制定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製度,應當充分體現會計師事務所“人合”的特性,在優先考慮事務所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根據職級、能力和貢獻等因素確定業績考核標準和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編制年度財務報告,並向全體合伙人(股東)報告。
除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外,會計師事務所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還應當包括業務收入明細表(見附表1)和支出明細表(見附表2)。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通過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財務報表子系統,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上報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中的業務收入明細表和支出明細表,下同)。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將確認、匯總後的,與系統匯總數據一致的全省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報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會計師事務所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同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其中,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還應當同時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98〕第32號)的規定建立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明確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的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撤銷後,其會計檔案應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保管。
第二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設立監事會、財務監督委員會、內部審計機構等方式,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制度的要求、合伙人協定或事務所章程等履行內部財務監督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下載:
附表1 業務收入明細表.doc
附表2 支出明細表.doc
權威解讀
規範財務管理 促進做大做強——財政部會計司解讀《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近日,財政部發布了《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會[2010]14號,以下簡稱《財務管理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發布《財務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以下簡稱國辦56號檔案)精神的一項重要內容,必將對規範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最佳化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一、《財務管理辦法》的發布實施,旨在實現會計師事務所財務一體化管理,為科學評價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水平提供支持
一體化尤其是財務管理一體化薄弱,是業內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也是制約會計師事務所和諧發展、做大做強的“定時炸彈”。針對這一老大難問題,國辦56號檔案特彆強調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實現“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實質統一”。之後,財政部於2010年1月15日發布《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暫行辦法》(財會[2010]2號),對此問題再次作了重申。在此基礎上,《財務管理辦法》進一步予以細化和完善,明確規定了財務管理一體化的實現路徑和具體要求,同時大大強化了對事務所財務管理一體化的監督檢查,豐富了監控手段,加大了監控力度,必將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加快摒棄“分灶吃飯”、“分賬核算”,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的錯誤做法,實行全面一體化管理,推動會計師事務所真正成為目標一致、財務一體、合伙人一心、利益風險共擔的命運共同體。
《財務管理辦法》共二十六條,從財務管理體制、資產負債管理、收入費用核算、收益分配機制、財務報表報備、會計檔案保管等方面對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進行了系統規範,使得對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水平的評價範圍更加全面、內容更加具體、標準更加明確。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編制通用財務報表的同時,應當補充編制《業務收入明細表》和《支出明細表》。通過對比分析收支狀況和收支趨勢,既可促進會計師事務所不斷加強財務管理,開源節流、增收節支,又可全面、及時地了解掌握註冊會計師行業收支概況和具體分布、構成,深入分析查找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
二、《財務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財務管理體制
一是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會計法》等國家有關法規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結合合伙人協定、事務所章程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體制的核心是誰來管、管什麼、怎么管、管好或管壞怎么辦,這些問題是關係事務所發展全局的重要問題,應當在合伙人(股東)協定或事務所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財務管理體制應當體現集體決策、內容全面、程式規範、相對穩定的特點。所謂集體決策,是指財務管理體制應由合伙人(股東)集體決定,體現全體合伙人(股東)的意志。所謂內容全面,是指財務管理體制應當涵蓋預算管理、資金管理、資產管理、利益分配等財務管理多方面、多環節的相關內容,防止因制度缺失出現管理盲區。所謂程式規範,是指財務決策、執行、監督應當做到權責明確、流程清晰、運行規範,嚴格做到依許可權履職,按程式辦事。所謂相對穩定,是指財務管理體制一經集體決定,應當堅持執行,防止朝令夕改。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配套指引相繼發布,並將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分步實施,《財務管理辦法》鼓勵會計師事務所主動、及早執行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這一方面有利於會計師事務所以現代內部控制的理念、原則和方法強化財務內控,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完善自身的內控為從事內控審計和諮詢服務積累經驗。
二是進一步強調了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一體化要求,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對全所範圍內的會計核算、資金使用、業務收支和收益分配等進行統一管理,特別要加強對分所財務的集中控制。一體化管理的核心在於“實質控制”,包括總所對分所和各業務部的實質控制,至少應當做到預算統一、收支統一、分配統一。統一併非“一刀切”、一模一樣,而是收支要納入總所預算“盤子”,收支標準和分配政策要由總所統一確定,分所和業務分部可以有一定的自主權和彈性,但不能游離於總所的管控之外。
三是要求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或在相關部門內指定專職財會人員,並規定了迴避原則。具備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確實不具備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至少應當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辦理相關工作。同時,為了避免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是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成為財務管理上的“一言堂”、“一家親”,《財務管理辦法》規定,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四是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加大信息技術套用推廣力度,進一步整合財務和業務信息管理系統。管理信息化是現代企業的發展趨勢和重要標誌,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和規模後,財務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必須藉助信息技術手段。隨著業務的增長、規模的擴張、經營地域的擴大,會計師事務所也必須通過信息化手段才能夠實現財務管理的一體化、科學化和精細化。同時,要有效整合財務信息系統和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對接通道,最佳化信息稽核,防止“信息孤島”。
(二)關於資產負債管理
作為專業服務機構,貨幣資金、應收賬款是會計師事務所資產的主要表現形式。在貨幣資金方面,《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嚴格的資金支付授權審批制度,保證資金支出的合法、安全;並特彆強調,會計師事務所拓展和承接業務,不得向委託人或相關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業賄賂。回扣問題既與轉型時期外部環境和社會風氣的影響有關,也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制意識和執業理念有關。依靠回扣攬取業務加劇了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低價惡性競爭,是一種損人不利己的違法違規行為,於自身而言無異於“慢性自殺”,於行業而言無異於“洪水猛獸”,於社會而言無異於“腐敗毒瘤”。財政部將結合假髮票治理等工作,加大對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回扣行為的整治力度。會計師事務所要樹正氣、長志氣、講骨氣,自覺抵制和糾正支付回扣的錯誤做法。在應收賬款管理方面,目前不少事務所中還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即財會部門並不知道事務所目前正在從事哪些業務,進展如何,只有在業務部門要求出具發票時,才記錄一筆應收賬款,催賬、要賬的工作也是由業務部門承擔。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完全脫節,易於造成財務管理中的疏漏和隱患。為此,《財務管理辦法》規定,事務所應當完善財會部門和業務部門的溝通和協作機制,保證應收賬款真實、完整。
在負債管理方面,考慮到會計師事務所的負債相對較少,《財務管理辦法》在提示會計師事務所保持適當流動性的同時,著重強調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所不得同其他企業或單位發生除正常業務活動之外的債權債務關係。分所是會計師事務所的組成部分,它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根據目前的管理體制,經總所授權批准,分所可以獨立承擔某些業務、出具相應報告,因此難免發生一些債權債務關係,這些債權債務在本質上屬於會計師事務所總所,並且與正常業務活動直接相關。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定期清理債權債務尤其是由分所引發的債權債務,避免債權損失、債務失控。
為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財務管理辦法》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購買有價證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獨立性的要求。《註冊會計師法》規定,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和其他法定期限內,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擁有的其他財產。近年來,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買賣客戶股票的情況仍有發生,不僅損害了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準則,也在市場上造成了較為惡劣的影響。為此,《財務管理辦法》特彆強調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購買有價證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獨立性要求。
(三)關於收入費用核算
《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業務類型對取得的收入進行明細核算,按照資金用途對支出的費用進行明細核算,同時制定了統一的《業務收入明細表》和《支出明細表》。這兩張報表構成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後,會計師事務所在向財政部門和注協報送財務報表時,只需提供同一套表,不再需要額外補充其他財務信息。
《財務管理辦法》提倡會計師事務所建立有效的工時管理系統和成本控制系統,並要求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以具體承做的業務項目為基礎,對主營業務收入和直接成本費用進行單項明細核算。考慮到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具體情況,未對其提出統一要求,但這一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理念值得參考借鑑。我們注意到,仍有相當一批會計師事務所包括部分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對建立工時管理系統和成本控制系統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理解不透、投入不多,有的仍停留在粗放管理階段,習慣於算大賬而忽略算小賬。這在規模很小、業務很少時可以理解,但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就必須走精細化管理的道路,因為工時管理系統和成本控制系統直接關係業務報價,直接關係項目績效和員工考核。通過對具體承做項目工時成本和收入的對比分析,可以對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項目進行全方位的最佳化排序,從而為會計師事務所調整業務結構、突出抓好主業、發揮競爭優勢奠定堅實基礎。
《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統一購買職業保險,或按規定計提職業風險基金。實務中,我們經常發現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總所和分所各自購買職業保險或計提職業風險基金的情況,根本原因在於總分所業務管理和財務管理不統一。在法律上,分所發生的法律責任最終將由總所承擔。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統一購買職業保險或計提職業風險基金,切實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四)關於收益分配
財務管理一體化是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一體化的核心,收益分配一體化是財務管理一體化的核心。《財務管理辦法》對促進會計師事務所收益分配一體化做出以下主要規定。
首先,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基於“人合”特性制定統一的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製度。事務所是“人合”勝於“資合”的組織,在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製度設計上,應當強化按勞分配,弱化按資分配,根據註冊會計師的職級、能力和貢獻等因素合理確定業績考核標準和收益分配政策。基於合伙人的能力、貢獻、風險和責任,一般以分紅形式分享利潤,經理及以下從業人員,一般以薪酬加獎金形式分享收入。合伙人、各層級人員和支持保障系統的人員在收益分配中有一定差距是合理的,但應避免懸殊過大損害普通從業人員的積極性。會計師事務所的收益分配政策應當有利於增強向心力、減少離心力,避免員工尤其是優秀人才非正常流失。
其次,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製度應當經合伙人會議或股東大會集體決定,並在全所範圍內嚴格執行。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關係到每一位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應當廣泛聽取各層次、各方面員工的意見,在科學民主決策的基礎上形成一套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管理制度,為會計師事務所團結一心、和諧發展夯實制度基礎。涉及合併、重組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首先對業績考核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避免合併之後扯皮內訌、貽誤發展。重組合併涉及合伙人尤其是對會計師事務所創立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資深合伙人退出的,應妥善安排好相關待遇。退出合伙人要大度一些,在職合伙人更要大氣一些,避免因利益分配導致失和,輕則為合夥文化投下陰影,重則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市場形象和職業聲譽,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第三,會計師事務所的收益分配政策應當體現對優秀骨幹人才的適當傾斜。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考慮設立授薪合伙人或吸收相應職級人員參與利潤分配。在事務所多元化、規模化發展的新形勢下,某些人員比如IT專家和新興業務技術骨幹可能一時難以成為合伙人(股東),但這些人員對事務所發展十分重要,已經或正在為事務所做出突出貢獻,並且很可能對事務所長遠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著眼長遠、通盤考慮,以吸納其作為授薪合伙人等多種形式予以慰勉激勵,以此為輻射和帶動,形成萬馬奔騰、人人爭先的生動局面。
(五)關於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報送
在財務報表編制方面,《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必須向全體合伙人(股東)報告,這主要是為了滿足合伙人(股東)對本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狀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財務管理辦法》同時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設立監事會、財務監督委員會、內部審計機構等方式,履行內部財務監督職責。
在財務報表報送方面,《財務管理辦法》提出了三點要求。一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由其他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互相審計;二是會計師事務所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同時報送給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三是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還應當同時報送給財政部,以體現國辦56號檔案中“財政部要重點加強對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的監管”要求。
在會計檔案管理方面,《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必須依法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會計檔案,並特別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撤銷後留存的會計檔案,應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保管。
三、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的監督指導
由於財務管理一體化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健康發展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加快發展的突出問題,加之財務管理一體化問題又與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質量控制、總分所管理乃至行業競爭秩序、執業環境等有著千絲萬縷的深層次聯繫,因此,國辦56號檔案反覆強調了包括財務管理在內的一體化管理問題。這就要求財政部門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在加強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監督和指導的基礎上,推動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一體化邁出新步伐。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地財政部門要結合《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暫行辦法》、《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財政部、工商總局關於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政部關於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的暫行規定》的貫徹實施,加大對《財務管理辦法》的宣傳教育力度;同時,結合會計師事務所2010年度報備情況,全面深入地了解梳理會計師事務所在財務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政策建議和指導意見。財政部計畫在今年下半年聯合部分地方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抽查,核查重點之一就是分所財務管理一體化情況;在此基礎上,擬於2011年上半年,再次聯合部分地方財政部門對《財務管理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抽查。對於抽查中發現財務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會計師事務所,將責令整改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