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稅[2006]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中央財政補助地方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工作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規範財政部門的管理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補助經費對地方開展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工作的作用,特制定《財政部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財政部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管理辦法
財政部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工作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對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工作專項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的管理,規範補助經費使用範圍,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經費是由中央財政設立的專門用於地方開展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工作的專項補助經費。
第三條 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1、“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表”及相關檔案的印製、調查工作的布置、培訓、數據的匯審驗收、匯總上報等費用支出;
2、建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庫,所需設備的購置、軟體的運行、維護等費用支出;
3、進行企業所得稅稅源分析的課題費、專家諮詢費、資料費;
4、其他與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工作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
第四條 補助經費由財政部按照各地開展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的工作量和業績考核情況,兼顧各地財力狀況進行分配。
財政部對補助經費的分配採用因素分配法,主要考慮因素如下:
1、各地開展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的工作量;
2、各地開展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所需設備的配置情況,對欠發達地區予以適當傾斜;
3、各地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數據質量及分析報告編報質量;
4、各地開展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工作的年度考核情況。
第五條 各省級財政機關應按照財政部規定的補助經費的用途、對象安排使用,不得擠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變和擴大補助經費的使用範圍,確保經費專款專用,努力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六條 各省級財政機關應及時向財政部報送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包括支出內容、數額、結餘情況等,並對補助經費的使用進行分析、總結。
第七條 財政部對各地補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