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財政局
(十一)負責管理全市的會計工作。 (三)稅政法制科。 (七)行政政法科。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二)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本級和全市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制度;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四)組織擬訂地方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市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五)根據國家、省有關稅收法規和相關政策,擬訂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安排,提出全市財政稅收收入計畫。(六)負責擬訂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擬訂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辦法;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七)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和部分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八)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擬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九)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十)貫徹執行國家債務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制度,依法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統一管理政府的內外債務。(十一)負責管理全市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會計人員的培訓和會計法規的貫徹實施。(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建議。(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21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有關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機關車輛;負責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二)綜合科。分析預測全市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調控建議;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的建議措施和改革方案;參與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三)稅政法制科。貫徹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組織實施財政稅收法規;負責提出地方稅收減免及對市本級預算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建議;負責提出市本級企業向省申請特案、個案減免稅收優惠政策建議;負責審查、辦理政策性退稅和一般性退稅工作;負責審核、核撥年度省與市州共享稅收收入代扣、代征和代收手續費工作和市本級代扣、代征、代收手續費工作;負責市本級地方稅源調查及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的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工作;負責年度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承擔行政複議和訴訟的應訟代理工作;負責市本級財政行政執法檢查工作;管理市級國家賠償費用。(四)行政審批辦公室。根據國家關於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財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五)預算科。研究提出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市直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編制匯總年度市本級預算;組織執行人大批准的年度財政預算;負責市直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負責市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措施與建議;負責市對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六)國庫科(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研究並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債發行、兌付等相關業務工作。負責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預算單位設立支出總賬及分類賬管理系統;負責財政資金的審核、支付、會計核算與系統維護等。(七)行政政法科。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武警部隊(含武警消防)財政補助經費和生活補貼。(八)教科文科。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擬訂經費開支標準;管理教育、科學、文化等部門的事業費及各項專項資金;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九)經濟建設科。承擔工業、交通、資源、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市建設投資的有關規定;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十)農業科(鄉鎮財政科)。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確定的發展農村經濟的各項方針政策,合理調整農業投入結構;負責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水產、蔬菜、農機等農口部門和單位的財務管理並擬訂相應的管理制度;管理財政支持不發達地區資金、農業救災防災資金;研究提出有關部門的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及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建議;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檢查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制定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檢查監督和審核農口各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農口各部門和單位的財務決算,彙編全市財政支農資金決算報告。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鄉鎮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中央和省支持鄉鎮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小城鎮發展、基層政權建設等有關專項資金,監督各項涉農財政資金的落實;指導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十一)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十二)糧食貿易科。承擔糧食、貿易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糧食、貿易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糧食、貿易方面的資金和基金;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十三)企業科。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建議和措施;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政策性破產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有關工作。(十四)國有資產科。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市直管理企業的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監繳國有資產收益;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參與歸口國有企業的改組改制工作。(十五)債務金融科。承擔政府融資業務的有關工作;負責政府內外債務的管理;擬訂政府債務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工作;承擔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相關業務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擬訂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十六)監督檢查局。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十七)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辦公室。擬訂市直政府採購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對市直政府採購活動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編制年度政府採購目錄;受理市直預算單位採購需求,下達政府採購任務,確定政府採購方式;處理市直政府採購的投訴事項;審核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結算手續;建設和管理政府採購專家庫。(十八)罰沒科。負責市本級罰沒收入管理相關工作;擬訂政府罰沒收入管理有關制度;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罰沒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訂全市罰沒管理工作重點,適時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議。負責定期編制並報送罰沒收入情況表;規範罰沒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罰沒票據稽核工作;負責罰沒票據的發放、檢驗、繳銷等工作;指導市本級有關部門罰沒管理工作;擬訂辦案經費支出範圍並組織實施;催繳、稽查市本級罰沒款入庫工作。(十九)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福利、幹部繼續教育、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系統的培訓規劃;同上級財政部門聯繫,協調財政教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問題;指導全市財政教育工作;負責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二十)內部審計科。負責市財政局內部審計工作;擬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管理工作的有關制度和實施辦法;監督局內各科(室)、直屬單位在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監督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負責協調落實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和財政部駐吉專員辦等有關綜合審計(檢查)事宜。(二十一)水利基金管理辦公室(市水利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水利建設基金計畫的下達和調整工作;負責對全市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工作;負責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省對我市及市級水利建設基金安排(補助)項目竣工後的驗收工作;負責市級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和報表的編制及全市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和報表的匯審工作;負責全市水利建設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指導工作;承擔市水利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黨委辦公室(財政監察室)。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全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和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