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 1998)

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
1998年1月19日,財政部 審計署 監察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長期以來,黨和國家一直十分重視財經紀律狀況,採取措施維護和整頓財經秩序,各部門和各財經執法機構做了大量工作,為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快速發展,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保障財政預算平衡和推進反腐敗鬥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財經執法工作中,也普遍存在執法不嚴的情況,特別是對財經違法違紀案件的主要責任人員處罰不力,以補代罰、以罰代刑、“對事不對人”的現象十分普遍,已成為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這種狀況如不採取果斷措施加以改變,不僅不利於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還會對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產生不良影響。為此,各財經執法部門必須切實提高對嚴格執法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牢固樹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紀觀念,加大執法力度,切實改變執法不嚴的狀況。為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的責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政、審計機關和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在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中,必須貫徹落實依法行政、依法監督、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按照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追究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的,移交有關行政監察部門研究處理;需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各級財政、審計機關和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要高度重視追究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工作,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實。各級財政、審計機關和監察機關要把這項工作作為考評單位和幹部實績的重要內容。
三、各級行政監察和檢察機關對財政、審計機關和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提出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研究處理,並及時作出答覆。
附屬檔案: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議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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