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合稱新稅法)有關規定,現將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定或契約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定或契約,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佣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五、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定或契約金額,並如實入賬。
六、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佣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新稅法實施之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前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按本通知規定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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