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豐縣清理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2、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建房申請條件,但不符合城鎮、集鎮規劃的,依法予以拆除,具體實施方案由建設部門制定。 3、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建房申請條件,但不影響城鎮、集鎮規劃的,拆除有困難的,按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2、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不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拆除有困難的,按照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處理許可權

根據摸底調查統計,這次清理出來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中,有在縣城、集鎮規劃區內外和占用河道、公路及公路留用地、旅遊風景區內等六類占地建設的違法行為,按照部門職責和許可權,由以下部門作為執法主體依法處理: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不符合城市、集鎮建設規劃,不符合建房條件占用土地建房、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由建設部門牽頭,鄉鎮人民政府、國土部門配合,依法予以拆除,具體實施方案由建設部門制定。
(二)未經批准擅自在旅遊風景區範圍內建房,不符合景區等相關規劃、不符合建房條件和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由建設部門牽頭,鄉鎮人民政府、國土、旅遊、水利部門配合,依法予以拆除,具體實施方案由建設部門制定。
(三)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河道建房的,由水利部門牽頭,鄉鎮人民政府配合,依法予以拆除,具體實施方案由水利部門制定。
(四)未經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和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由交通部門牽頭,鄉鎮人民政府、國土部門配合,依法予以拆除,具體實施方案由交通部門制定。
(五)城鎮、集鎮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建房條件和情節惡劣、影響較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依法予以拆除,具體實施方案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制定。
(六)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房,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符合建房條件的,由國土部門依法處罰後補辦用地手續,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土部門制定。

違法性質和違法對象、類別

(一)違法性質:這次清理出來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從占地位置上分城鎮規劃區及各街道(鎮、鄉)集鎮規劃區內和規劃區外兩大塊。
(二)違法對象:本村村民、外村村民、城鎮居民、機關企事業工作人員四類。
(三)類別:城鎮規劃區及各街道(鎮、鄉)集鎮規劃區內和城鎮規劃區及各街道(鎮、鄉)集鎮規劃區外。
1、城鎮規劃區及各街道(鎮、鄉)集鎮規劃區內: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建房申請條件(指一戶一宅、無超占面積、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可以分戶的、無出賣、出租房屋等情況,下同),不影響城鎮、集鎮規劃的。
(2)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建房申請條件,但不符合城鎮、集鎮規劃的。
(3)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建房申請條件,但不影響城鎮、集鎮規劃的。
2、城鎮規劃區及各街道(鎮、鄉)集鎮規劃區外: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
(2)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不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

處理意見

(一)對城鎮規劃區及各街道(鎮、鄉)集鎮規劃區內個人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處理。
1、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建房申請條件,不影響城鎮、集鎮規劃的:
(1)本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視情節輕重由縣國土行政部門依法處罰後補辦用地、規劃等相關手續。
(2)外村村民、城鎮居民、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縣國土行政部門依法沒收地上建築物和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沒收的建築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協定出售給當事人,達不成協定的予以公開拍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法
占用土地的,將案件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建房申請條件,但不符合城鎮、集鎮規劃的,依法予以拆除,具體實施方案由建設部門制定。
3、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建房申請條件,但不影響城鎮、集鎮規劃的,拆除有困難的,按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二)對城鎮規劃區及各街道(鎮、鄉)集鎮規劃區外個人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處理。
1、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
(1)本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視情節輕重由縣國土行政部門依法處罰後補辦用地等相關手續。
(2)外村村民、城鎮居民、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縣國土行政部門依法沒收地上建築物和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沒收的建築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協定出售給當事人,達不成協定的予以公開拍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法占用土地的,將案件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不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拆除有困難的,按照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3、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予以
拆除,具體實施方案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制定。
(三)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屬舊房改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各清理“兩違”工作隊逐一登記核實後,上報清理查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轉相關部門補辦完善手續。
(四)移民搬遷戶、火災重建戶等占用土地建住房,符合土地等規劃的,核實其有效合法手續後,補辦用地等相關手續,不符合建設規劃的,予以拆除處理;對貞安公路等拆遷戶重新選址建房的,核實登記後,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辦理。
(五)其他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六)對2008年12月31日以後新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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