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牙海岸國民議會

國民議會議員不得擔任任何行政職務。 國民議會議員也不得在準公共領域擔任任何職務。 由議長提議,經諮詢各議員小組後,國民議會選舉常務局的其他成員。

簡史

象牙海岸共和國2000年8月1日憲法第58條規定,象牙海岸議會實行一院制即國民議會,國民議會的成員稱為議員。

選舉

議員選舉通過直接普選產生,任期和共和國總統任期同為5年。當選議員須滿足特定條件。

當選條件

一般來說,所有的象牙海岸共和國公民都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參選人競選議員須滿足特定條件:
——年齡至少滿25周歲
——出生國籍為象牙海岸籍
——從未宣布放棄過象牙海岸國籍
或者,參選人在競選議員之前在象牙海岸連續居住滿5年。此條件不適於以下情況:
—參選人系駐象牙海岸外交使團成員
—被象牙海岸國家派往國(境)外任職或工作的人員
—國際職員及政治流亡者

選舉方式

國民議會議員在各個選區通過單輪多數直接普選產生。

選舉爭議

選舉爭議應由憲法委員會仲裁。憲法委員會作為高等司法機構有權仲裁當選、選舉和落選可能引發的選舉爭議。

法律地位

為保證國民議會議員能在任期內獨立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法律規定禁止任何強制委託、兼職,議員享有特權豁免和津貼。

議員任職的性質

議員任職的性質是接受選民對其的委託,即意味著議員本身代表著整個國家和全部選民而非僅代表其當選選區的選民。任何強制性的委託均視為無效(憲法第66條)。

議員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不兼職並不影響議員的當選,不兼職即要求議員或承擔其議員職責或從事其他性質的活動,兩者不能同時存在。
1.議員不能兼任公職
不兼職是指不能兼任議員和任何任命指定的公職或選舉當選的公職。
(1)任命的公職
國民議會議員不得同時兼任議員職務和其他憲設機構的任何職務,即不能同時成為國民議會和憲法委員會,經濟社會理事會或最高法院委員會的成員。
國民議會議員也不得擔任期限超過6個月的政府公職。
國民議會議員不得成為政府成員。任何國民議會議員如被任命為政府部長,則在其部長任期內不得擔任議員職務(憲法第2款第56條)。當其離開政府部長職位後,則可恢復其國民議會議員席位。
國民議會議員不得擔任任何行政職務。
根據三權分立原則,不得同時兼任國民議會議員和政府公職。若政府公職人員當選國民議會議員,則在議員任期內須從相關政府部門離職(選舉法第73條)。
國民議會議員也不得在準公共領域擔任任何職務。國民議會議員不得同時在國有企業或國家公共服務機構中任職,因為這兩者均隸屬於國家行政機構。
(2)選舉產生的公職
國民議會議員不得同時擔任任何由選舉產生的公職,例如國民議會議員不能兼任共和國總統。
然而,國民議會議員可同時兼任以下職務:
——地區顧問、總顧問
——市鎮的副市(鎮)長
——市鎮的市(鎮)長
該項法律規定保證國民議會議員獨立行使權力,議員兼任2個以上重要職務將妨礙其正確行使議員權力。
2.國民議會議員身份和私有領域的不兼容性
大多數私有領域的活動和國民議會議員身份兼容,不兼容的僅有以下幾種情況:
——為公共群體集團工作
——獲得公共補貼的工作
——公開號召公共儲蓄的工作
——在一半以上股份屬於上述三種情況的機構中工作
(三)國民議會議員享有的特殊法律待遇
1.豁免權
豁免權旨在保護議員免受任何司法訴訟,保證其不被妨礙,順利行使議員權力。
(1)免責權
根據憲法第67條規定,國民議會議員均不得由於本人在行使職權中在院內或者在院外所發表的意見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查、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審判。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議員以書面形式發表意見:書面問責、議會報告以及在報刊上刊登文章。
議員的行為受到免責權的絕對保護:
一方面,免責權是永續存在的權利,在議員任期結束後仍然有效;
另一方面,免責權保證議員免受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
然而,免責權並不禁止國民議會純內部規章對議員的制裁措施。
(2)不可侵犯權
根據憲法第68條規定,不可侵犯權涉及議員在行使職權之外期間的行為。不可侵犯權僅保護議員免受刑事訴訟,不能保證議員免受民事或輕罪訴訟。該權力只能延遲議員受逮捕或其他剝奪、限制自由等刑罰的實施,以保證議員能行使職權。在國民議會授權情況下,議員的不可侵犯權可被剝奪。
2.議員津貼
憲法第69條規定議員享有議員津貼。議員津貼由兩部分組成:基本津貼和職務津貼。此外,議員還有權佩戴相關徽章。

組織和運行

議會會期

國民議會每年召開2次大會,第一次在4月份的最後一個周三,會期不超過3個月,第二次是在10月份的第一個周三,會期於12月的第三個周五結束。可應國民議會議長或絕對多數議員要求在特定日期召開特別大會。

組織構成

Ⅰ.內部行政組織
1.國民議會議長
議員大會通過絕對多數選舉選出國民議會議長和副議長,任期同議會任期。
a.國民議會議長的職責
國民議會議長是國民議會的首腦,負責議會的正常運轉,召集議員召開會議,組織選舉。
議長負責監督議會辯論紀律,使其符合相關規定,並負責議會所在地的安全和秩序。
b.議長的地位
議長代表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和司法權力機構進行合作。
議長擁有以下憲法賦予的權力:
(1)任命憲法委員會的3名成員(任命應經詢共和國調解人);
(2)國家採取特別措施之前應諮詢國民議會議長;
(3)在共和國總統不能有效執行其權力時國民議會議長代行總統職權。
2.國民議會常務局
在國民議會相關機構還未正式確立時,每次國民議會開會都應由年齡最長的議員在兩名年輕議員的協助下召集和主持會議,直至議會選舉出議長和副議長。
與議長和第一副議長選舉有關的議會辯論應由國民議會中年紀最長的議員主持。
由議長提議,經諮詢各議員小組後,國民議會選舉常務局的其他成員。任期為1年,可連任。
常務局除包括議長和第一副議長外,還包括10名副議長,12名書記和3名質詢人。常務局的成員組成應反映並代表本屆議會的各黨派。
常務局應至少每月在議長的召集下如開一次會議。在議長時間不便時,由第一副議長召集,或應常務局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開會。
第一副議長應服從議長領導,其他副議長服從議長和第一副議長領導。
3.國民議會議長大會
國民議會議長大會包括:
——議會議長
——第一副議長
——諸位副議長
——各委員會主席(主席如有不便,第一副主席可代出席)
——各議員小組主席(主席如有不便,議員可代出席)
該會議由議長在每次議會開幕時,或議長認為有必要時,或在三分之一議員要求下為確定國民議會工作日程而召集開會。
共和國總統可派代表出席該會議。
大會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如有不便時,由副秘書長負責。
Ⅱ.內部組織
1.議員小組
國民議會章程第12條規定,議員可根據政治關係親疏成立議員小組。一般來說,議員小組以政治派別劃分界限。成立議員小組須滿足兩個條件:每個議員小組至少有8名成員;須向議長遞交該議員小組成員名單並註明該議員小組主席姓名。
議員小組應發表相關政治聲明,表明自己活動的性質和活動方式。
與議員小組關係密切的議員可與其建立聯盟關係,並享有不受該議員小組紀律約束的特權。
議員也可以不參加任何議員小組,這類議員將被劃歸至未結社議員行列。
不得成立以維護特定利益為目標的議員小組,尤其是維護特定行業、種族、宗教等利益。一位議員不得出現在多個議員小組的成員名單中。在其任期過程中,若議員脫離其原來所屬的議員小組,應就此通告議長,並以書信形式告知議長其新加入的議員小組的名稱。
議員小組是議會組織中的基礎機構單位,其他機構均在議員小組的基礎上建立。
2.各類常設委員會
為確保擁有225名成員的國民議會能夠有效地工作,每一任期的國民議會都包括以下成員人數相同的6個常設委員會:
——總務及機構間事務委員會
——經濟及金融事務委員會
——社會及文化事務委員會
——外事關係委員會
——安全和國防委員會
——技術、科研和環境委員會
議員大會將協調確定上述委員會的成員人數,並保證每位議員都分屬上述委員會中的一個。
除各類常設委員會以外,國民議會還可以設立特別委員用於監督或審查某些事件。這類特別委員會或在國民議會常務局的要求下設立,或在主席大會、議員小組主席、常設委員會主席的要求下設立,或應8名在議會官方刊物上公布姓名要求成立該委員會的議員要求而成立。
3.議員大會
法案或議案經委員會討論後提交議員大會進行討論,之後法案或議案被執行、修改或被否決。
議員大會系整個國民議會真正的決策機構,不應被視為擴大到全體議員的委員會組織。

常設組織機構

國民議會常設組織機構包括總秘書處、立法處、行政和財務處和辦公信息化辦、禮賓處、醫務處等其他公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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