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按照豐政辦發(2011)13號檔案規定,豐縣科學技術局(掛縣知識產權局牌子)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科技、智慧財產權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科技、智慧財產權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區域科技發展布局和優先發展領域,牽頭擬訂我縣科技發展、專利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指導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三)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科學事業費、科技撥款及各類科技經費,負責科技統計工作與監測工作。
(四)指導和協調重大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務平台、企業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負責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前的審查及年度初審工作;負責科研技術裝備、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
(五)指導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等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新興產業發展及其產業化的政策措施,指導開發園區、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等建設,負責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產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的有關工作,推進科技金融結合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政策措施,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擬訂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七)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現代農業科技創新工作,指導科技示範推廣基地的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引進和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激勵政策建議,推進國內外領軍型科技人才引進及其項目產業化。
(九)負責全縣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和科技進步先進企業等科技獎勵的組織評審工作,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等工作,指導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科技服務業發展。
(十)制定科技合作和交流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對外科技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組織協調科普工作,依法負責科技行政許可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十三)負責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縣科普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縣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指導鄉鎮科技和智慧財產權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按照豐政辦發(2011)13號檔案規定,豐縣科學技術局設4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信訪接待、後勤、財務、安全、保密、信息等工作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全縣自然科學研究系列、實驗技術系列和民營科技企業專業技術職務申報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幹部培訓工作。參與管理全縣科學事業費的預決算,並對經費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承辦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縣科技創新和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承辦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組織擬訂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社會發展科技規劃;參與管理各類科技經費;承辦科技統計工作;參與研究擬訂實施科技促進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現代農業科技創新工作,指導科技示範推廣基地的建設。
(三)行政許可股(智慧財產權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專利及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國家、省、市、縣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有關工作;依法管理、協調全縣智慧財產權的有關工作;承辦全縣科技成果轉化、科技獎勵、科技信息等工作,縣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縣重大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科技公共服務平台、企業院士工作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礎建設計畫;承辦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前的審查及年度檢查的初審工作;承辦科研技術裝備、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科研所有關工作。擬訂科技合作、交流和推進產學研結合發展的政策措施;承辦組織開展全縣科技合作交流的具體工作;承辦部門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
組織實施工業領域科技計畫;承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的審查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等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