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歷任新賓縣紅升公社黨委副書記、書記,新賓滿族自治縣醫藥管理局局長,新賓滿族自治縣副縣長、縣委常委,清原滿族自治縣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長,撫順市政府副秘書長,撫順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撫順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發展總公司總經理,撫順市公安局黨組書記、副局長等職。
2003年7月,谷鳳傑由撫順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職位調至鐵嶺,擔任市公安局長、局黨委書記一職。
2004年12月,谷鳳傑被任命為鐵嶺市政府副市長,兼任市公安局長。
2011年3月22日,谷鳳傑主持召開鐵嶺市局黨委擴大會議,“專題研究部署2011年重點工作任務,力爭使全市公安工作再上新台階”。這是谷鳳傑最後一次公開活動。
人物事件
涉嫌違法
2011年5月6日,谷鳳傑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被遼寧省公安廳紀委調查。
2011年5月6日下午3點,身兼鐵嶺市副市長的谷鳳傑正在鐵嶺公安大廈參加會議,紀檢幹部沒乘電梯,走樓梯入會場,將谷鳳傑帶走。當日晚8點,遼寧省委、遼寧省紀委、遼寧省公安廳紀委等有關領導在鐵嶺市公安局向副科級以上幹警宣布了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紀委決定:原鐵嶺市副市長、公安局長谷鳳傑被停止執行職務、停止工作、交代問題,鐵嶺市公安局的日常工作由常務副局長李雲波主持,會議要求鐵嶺市公安局將此次會議內容及精神傳達到全體公安幹警。
鐵嶺市公安局政治部宣傳科相關負責人證實,谷鳳傑於2011年5月被“雙規”。當年10月27日,鐵嶺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免去谷鳳傑的鐵嶺市公安局長職務。
官方回應
2012年3月5日,遼寧省委書記王珉回應谷鳳傑落馬事件,鐵嶺市公安局原局長谷鳳傑去年5月被雙規,“主要問題是買官賣官、貪污受賄”“純屬孤立事件,絕對與王立軍無關”。谷鳳傑案的審查工作已移交檢察院,並接近尾聲。
此前,谷鳳傑落馬的訊息一直被廣泛關注。谷鳳傑2003年7月接任王立軍,出任鐵嶺市公安局局長。在谷鳳傑案發之前,鐵嶺公安系統已有多名官員落馬,其中包括鐵嶺公安局兩名副局長,分別涉嫌受賄、賭博等。鐵嶺市公安局知情人士稱,谷鳳傑最後查實受賄問題,主要涉及公安大廈建樓時的工程款,“受賄960萬左右”。谷鳳傑案由遼寧省檢指定鞍山市檢察院異地辦理。對於案件細節,鐵嶺市政府新聞辦稱,谷鳳傑系省管幹部,市政府不掌握相關信息;鐵嶺市公安局亦未接受採訪。
監外執行
2017年4月,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在獄中服刑的谷鳳傑因患有嚴重疾病,被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準許暫予監外執行一年。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谷鳳傑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顯示,罪犯谷鳳傑,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於遼寧省新賓滿族自治縣,滿族,研究生文化,原系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市公安局局長、遼寧鐵嶺專用車生產基地管理委員會主任。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1年7月4日被監視居住。
2012年1月13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鞍刑二初字第17號刑事判決,判決罪犯谷鳳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還公布了谷鳳傑近期在醫院治療時的診斷證明書部分內容。
2017年1月5日,谷鳳傑到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記載:“初步診斷:主動脈夾層,主動脈弓部瘤,主動脈根部擴張升主動脈置換術,主動脈弓置換術,降主動脈支架置入術後,高血壓3級(很高危)、甲狀腺功能減低症。我院主動脈CTA2017-01-06:谷鳳傑升主動脈人工血管置換後,主動脈弓降部管腔內支架置入術後。主動脈竇部(最大直徑40mm)及主動脈弓部擴張(最大直徑50mm),動脈瘤形成,腹主動脈及兩側髂動脈粥樣硬化改變,管腔輕度狹窄。建議出院後嚴格控制心率血壓,避免病情加重,定期複查主動脈CTA,患者升主動脈根部、主動脈弓部以及胸腹部降主動脈仍有出現夾層動脈瘤形成及進展、破裂的可能,甚至危及生命。若出現胸腹不適及疼痛症狀,應立即就醫,必要時再次手術治療。”
2017年2月8日,谷鳳傑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治療。
2017年3月1日,經遼寧新康法醫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根據既往病史,結合輔助檢查結果及查體所見,診斷谷鳳傑患高血壓3級(很高危)、主動脈夾層術後、雙眼底動脈硬化,鑑定意見是被鑑定人谷鳳傑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三(4)條之規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三(4)條規定,高血壓病達到很高危程度的,合併靶器官受損。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顯示,經查,罪犯谷鳳傑患有嚴重疾病,經司法鑑定谷鳳傑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三(4)條之規定,且經診斷谷鳳傑升主動脈根部、主動脈弓部以及胸腹部降主動脈仍有出現夾層動脈瘤形成及進展、破裂的可能,甚至危及生命。
2017年3月20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準許谷鳳傑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司發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決定將罪犯谷鳳傑暫予監外執行一年,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
繼續監外執行
2018年2月8日,經法院委託,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對谷鳳傑病情診斷檢查,作出病情診斷為:谷鳳傑A型主動脈夾層術後,主動脈弓部瘤形成,夾層不除外,高血壓病,冠心病,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第三(5)條。
鐵嶺市銀州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遂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意見是谷鳳傑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相關規定,居住期間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經工人司法所調查谷鳳傑適用保外就醫。谷鳳傑的女兒谷某擔任谷鳳傑暫予監外執行保證人。
經查,谷鳳傑患有嚴重疾病,經病情診斷檢查谷鳳傑病情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第三(5)條之規定,且經診斷谷鳳傑主動脈仍有隨時發生夾層的可能,並破裂而危及生命。
4月9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準許谷鳳傑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司發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條之規定,決定將谷鳳傑暫予監外執行一年(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