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明佳

谷明佳

谷明佳,男,1964年11月生,漢族,籍貫湖南新田,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軍事學學士。研究生。曾任南寧市良慶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政府黨組書記,黨校校長(兼),良慶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兼)。 2018年10月10日,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谷明佳被控犯串通投標罪及受賄罪一案。

基本信息

曾任職位

1981.10—1983.09 四十二軍二十五師三七三團機槍連戰士

1983.09—1985.07 鄭州高炮學院炮兵專業學員

1985.07—1986.05 廣州軍區守備第一師高炮三連排長

1986.05—1987.09 廣州軍區守備第一師高炮三連副連長

1987.09—1989.12 廣州軍區守備第一師司令部炮兵指揮部副連職參謀

1989.12—1992.12 廣州軍區守備第一師司令部炮兵指揮部正連職參謀

1992.12—1994.01 廣西北海軍分區司令部作訓科副營職參謀

1994.01—1995.12 廣西北海軍分區司令部作訓科副科長(1991.09—1994.06在廣西民族學院函授大專中文專業學習)

1995.12—1999.03 廣西北海軍分區司令部作訓科科長(1991.09—1996.07在鄭州高炮學院函授高炮分隊指揮專業學習,獲軍事學學士學位)

1999.03—2005.04 廣西陸軍預備役步兵師高炮團團長兼南寧軍分區副參謀長(其間2000.09—2002.06在廣西大學法學院在職研究生班民商法專業學習)

2005.04—2007.03 廣西陸軍預備役步兵師高炮團團長兼南寧警備區副參謀長

2007.03—2008.02 轉業待安置

2008.02—2009.04 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2009.04—2009.09 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南寧市五象新區開發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兼)

2009.09—2009.12 南寧市良慶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大沙田街道黨工委書記(兼)

2009.12—2011.04南寧市良慶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1.04—2011.05 南寧市良慶區委常委

2011.05—2011.08 南寧市良慶區委常委、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1.08—2013.06 南寧市良慶區委常委、政府副區長,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3.06—2013.08 南寧市良慶區委副書記,黨校校長(兼)

2013.08—2013.10 南寧市良慶區委副書記,黨校校長(兼),政府黨組副書記(兼)

2013.10—2013.10 南寧市良慶區委副書記、政府副區長、代區長,政府黨組書記,黨校校長(兼),良慶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兼)

2013.10—— 南寧市良慶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政府黨組書記,黨校校長(兼),良慶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兼)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03月21日據南寧市紀委訊息:日前,經中共南寧市委員會批准,中共南寧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南寧市良慶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谷明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谷明佳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與他人串通投標,獲得巨額利益,情節嚴重,涉嫌犯罪。

谷明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中共南寧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南寧市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谷明佳開除黨籍處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經南寧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並報南寧市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谷明佳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公開審理

2018年10月10日,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政府區長谷明佳被控犯串通投標罪及受賄罪一案。一同受審的還有被控犯串通投標罪的被告人余坤元、范祖平、楊麗娟,被控犯受賄罪的被告人余坤元,被控犯單位行賄罪的被告單位廣西星河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河公司)、廣西綠翼潔環保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翼潔公司)、被告人范祖平。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谷明佳、余坤元、范祖平、楊麗娟,被告單位星河公司、綠翼公司訴訟代表人及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家屬及被告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總計30餘人旁聽庭審。

經過法庭調查,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谷明佳、余坤元利用被告人谷明佳的職務便利,為星河公司、綠翼潔公司謀取利益,共同收受星河公司、綠翼潔公司給予的財物總計9945483.34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谷明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價226116元的價格向良慶區商品房開發商廣西某置業投資公司購買房屋,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單位星河公司和被告單位綠翼潔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被告人范祖平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總計9945483.34元,情節嚴重,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谷明佳、余坤元、范祖平、楊麗娟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各個環節,審判長宣布休庭,待合議庭評議後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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