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業資格證

護士執業資格證

護士執業資格證考試是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的精神,於2001年開始正式實施的。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

考試範圍

(一)適用人員範圍: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包括2010年應屆畢業生),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從2011年起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取消護理學(初級士,原專業代碼003),報考該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三)2013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採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取得方式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註:2010年度護理學初級(士)各科目成績當年有效,不再進行滾動管理。自2011年起,報考該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附:2010年護理學初級(士)成績管理辦法調整通知

(三)高級護理專業技術資格擬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通過標準

2013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通過標準於9月2日正式公布 ,考生可參考如下:

2013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76分,實踐能力:78分。

2012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80分,實踐能力:80分。

201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77分,實踐能力:76分。

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證書管理

通過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併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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