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執政府制

議會執政府制

議會執政府制又名半總統半議會制,是一種具有總統制的實質,但在形式上保留議會制的外衣,而且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又在實際上掌握行政權力的政治體制。半總統制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國會(議會)權力相對縮小。

基本信息

特徵

議會執政府制議會執政府制
半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特徵:
1. 總統為國家真正的權力中心,由國會選出的內閣總理只是輔助性質。
2. 內閣的實際權力大大減弱,但其地位相對穩定,政局較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盪。
3. 國會的權力相對縮小。
所以從根本上比較,半總統制政體實質上是總統制,因其具有總統制的以下兩個特點:
1. 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著全國主要的最高行政權力;
2. 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
但同時又具有議會制的兩個特點:
1. 內閣由在議會中占多數的政黨組成;
2. 政府向議會負責。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議會權、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所以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的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半總統制政體以法國最為典型。

區別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一般有兩種標準,這兩種不同的標準導致了對各國政治體制有不同的歸類。
一種以是否設定“總理”或類似的內閣首腦職位為區別標準。所有設定“總理”、“行政院長”或其他名稱的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中國台灣、俄羅斯;所有不設定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總統制,如美國。這種區分標準僅局限於表象。
另一種以內閣首腦的產生辦法為區別標準。如果內閣首腦由掌握實權的總統任命免除替換,內閣首腦的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那么這種政體和不設內閣首腦的政體一起,歸入總統制,如中國台灣歸入總統制;如果內閣首腦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總統無權任免,只能接受議會的推舉決定,那么這種政體就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這樣劃分出來的半總統制,其總統產生過程如同總統制,其總理產生過程如同議會制,是普遍意義上所說的半總統制。

國家

按上述第一種區分標準,法國、韓國俄羅斯烏克蘭黎巴嫩和部分前蘇聯加盟共和國都可以歸入半總統制。
按上述第二種區分標準,只有法國、烏克蘭是半總統制。
法國第五共和國被視為典型的半總統制,總統負責國防、外交、憲政政策,國務總理負責其他政策,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憲法雖未規定須由國會同意,目前則由國會行使同意權,總統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解散國會,將法案交付公民投票,行使部分權力時不必總理副署。法國第五共和實施將近三十五年,最近十餘年出現兩次左右共治局面,一九八六年到一九八八年,以及一九九三年迄今。法國總統必須任命國會多數黨派人士出任總理,因此,可能出現總統與總理不同黨派。雖然憲法明定總統與總理的職權,可是實際上有些職權無法完全區分,例如外交與經濟密不可分,無法一分為二。總理所屬政黨如果在國會占了多數,與總統不同黨派,總統的權力式微,總理權力上升。總統與總理同一黨派,總統的權力則高度集中。法國半總統制,被部分學者視為一種在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搖擺的體制,必須視國會政黨分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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