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警備司令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警備工作情況,制定警備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分配駐軍警備執勤任務,檢查實施情況;
(三)組織實施對外出軍人的檢查糾察;
(四)組織實施對外出軍車的檢查糾察;
(五)協助地方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軍車違章和交通事故;
(六)協助地方有關部門查處冒充軍人、軍車、軍辦企業或者冒充其他軍隊單位的違法犯罪活動,制止損害軍隊聲譽和軍人權益的行為;
(七)幫助過往軍人解決困難;
(八)組織實施臨時警衛勤務;
(九)組織協調駐軍參加集會和協助地方維護社會治安;
(十)領導、管理警備分隊和收容所,根據警備執勤任務的需要,決定執勤人員攜帶武器或者警械;
(十一)規定駐軍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要求;
(十二)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領導與執行機構
衛戍區、 警備區、省軍區和上級指定負責警備工作的單位的首長,兼任所在地區警備司令部首長,對轄區內的警備工作負領導責任。警備處(科)在參謀長領導下承辦警備司令部的日常工作。未設警備處(科)的警備司令部,日常工作由軍務裝備處(科)承辦,對外稱警備處(科)。
警備分隊執行日常檢查糾察勤務,由警備司令部按照計畫派遣。動用警備分隊和裝備執行與警備勤務無關的任務,或者動用警備分隊以外的部隊(分隊)執行警備勤務,必須按照中央軍委關於部隊部署和調動的批准許可權執行。
警備司令部
警備區是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重要城市或戰略要地設立的軍隊組織。警備區屬軍區建制。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等領導機關。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曾在 中央革命根據地設立建(寧)黎(川)泰(寧)警備區。 抗日戰爭時期,1938年,陝甘寧邊區在 綏德曾設立警備司令部。1942年, 陝甘寧晉綏聯防軍司令部在邊區設立5個警備區。解放戰爭時期,在解放了的中等以上城市,曾指定駐軍機關成立警備司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一些重要城市和戰略要地設立了警備區。
城市警備區,同時駐地軍事工作部門和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軍區和當地市委、市政府的 雙重領導,轄警備部隊,領導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所在城市的警衛、守備和民兵、兵役、動員工作。
要地警備區,轄 守備部隊,主要負責戰略要地的警衛、守備。
警備區有兵團級正軍級正師級三種。旅大警備區是兵團級,為了對應 蘇聯駐軍級別,警備區由志願軍兵團部改編組建,是我軍唯一一個這一級別的警備區。另外三個 直轄市警備區於省軍區同級別,轄有師級單位(如直轄市下轄的區的人武部)和 海防師(旅)部隊。省會, 自治區首府城市,沿海重要城市,駐軍相對集中的城市也設立警備區(設立警備區的城市政府級別至少地市以上,即設區的城市)都是正師級,這一級警備區除執行軍分區的兵役,民兵訓練任務外,還擔負市區內軍容風紀,軍車交通管理的糾察,組織指揮協調駐軍參加抗險救災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