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備司令部

警備司令部

警備司令部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駐地執行警備勤務工作的領導機構。衛戍區、警備區、省軍區和上級指定負責警備工作的單位,為所在地區警備工作領導機構,對外稱警備司令部。駐軍和過往的軍隊單位,在警備工作方面,必須接受當地警備司令部的領導。省會, 自治區首府城市,沿海重要城市,駐軍相對集中的城市也設立警備區(設立警備區的城市政府級別至少地市以上,即設區的城市)都是正師級,這一級警備區除執行軍分區的兵役,民兵訓練任務外,還擔負市區內軍容風紀,軍車交通管理的糾察,組織指揮協調駐軍參加抗險救災的職能。

職責

中國人民解放軍哈爾濱警備司令部臂章中國人民解放軍哈爾濱警備司令部臂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杭州警備司令部臂章中國人民解放軍杭州警備司令部臂章

警備司令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警備工作情況,制定警備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分配駐軍警備執勤任務,檢查實施情況;

(三)組織實施對外出軍人的檢查糾察;

(四)組織實施對外出軍車的檢查糾察;

(五)協助地方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軍車違章和交通事故;

(六)協助地方有關部門查處冒充軍人、軍車、軍辦企業或者冒充其他軍隊單位的違法犯罪活動,制止損害軍隊聲譽和軍人權益的行為;

(七)幫助過往軍人解決困難;

(八)組織實施臨時警衛勤務;

(九)組織協調駐軍參加集會和協助地方維護社會治安;

(十)領導、管理警備分隊和收容所,根據警備執勤任務的需要,決定執勤人員攜帶武器或者警械;

(十一)規定駐軍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要求;

(十二)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領導與執行機構

衛戍區、 警備區、省軍區和上級指定負責警備工作的單位的首長,兼任所在地區警備司令部首長,對轄區內的警備工作負領導責任。警備處(科)在參謀長領導下承辦警備司令部的日常工作。未設警備處(科)的警備司令部,日常工作由軍務裝備處(科)承辦,對外稱警備處(科)。

警備分隊執行日常檢查糾察勤務,由警備司令部按照計畫派遣。動用警備分隊和裝備執行與警備勤務無關的任務,或者動用警備分隊以外的部隊(分隊)執行警備勤務,必須按照中央軍委關於部隊部署和調動的批准許可權執行。

警備司令部

警備區是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重要城市或戰略要地設立的軍隊組織。警備區屬軍區建制。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等領導機關。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曾在 中央革命根據地設立建(寧)黎(川)泰(寧)警備區。 抗日戰爭時期,1938年,陝甘寧邊區在 綏德曾設立警備司令部。1942年, 陝甘寧晉綏聯防軍司令部在邊區設立5個警備區。解放戰爭時期,在解放了的中等以上城市,曾指定駐軍機關成立警備司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一些重要城市和戰略要地設立了警備區。

城市警備區,同時駐地軍事工作部門和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軍區和當地市委、市政府的 雙重領導,轄警備部隊,領導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所在城市的警衛、守備和民兵、兵役、動員工作。

要地警備區,轄 守備部隊,主要負責戰略要地的警衛、守備。

警備區有兵團級正軍級正師級三種。旅大警備區是兵團級,為了對應 蘇聯駐軍級別,警備區由志願軍兵團部改編組建,是我軍唯一一個這一級別的警備區。另外三個 直轄市警備區於省軍區同級別,轄有師級單位(如直轄市下轄的區的人武部)和 海防師(旅)部隊。省會, 自治區首府城市,沿海重要城市,駐軍相對集中的城市也設立警備區(設立警備區的城市政府級別至少地市以上,即設區的城市)都是正師級,這一級警備區除執行軍分區的兵役,民兵訓練任務外,還擔負市區內軍容風紀,軍車交通管理的糾察,組織指揮協調駐軍參加抗險救災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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