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被評為會計師。在工作中,為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寫了《關於拆除自翻車的建議》、《關於旅差費改革實施方案》;實行腳踏車核算,實行一線工人計件工資;實行燃料,材料定額管理;制訂材料、燃料節、超獎罰辦法;交通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改革內部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全面經濟核算與管理及民主管理,向管理要效益。1982年至1990年,單位連年被市總工會評為財務工作先進集體,個人也連續被評為先進財務工作者。1984年至1989年,被市糧食局、財政局評為會計報表、財務分析和財務基礎工作先進單位。1986年被市檔案局、財政局評為清理會計檔案先進單位。1990年被市政府評為貫徹執行《會計法》先進單位,本人被市政府授予先進財務工作者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