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工作經歷:
主要事跡
被告人謝紅軍、汪永明、於景波徇私舞弊減刑、暫予監外執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受賄,行賄,挪用公款,貪污一案,由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依法指定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3年7月24日,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3年11月4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起訴書認定被告人謝紅軍、汪永明、於景波犯罪事實如下:
1.1995年12月至2001年5月,被告人謝紅軍在任遼寧省大連監獄監獄長期間,收受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鄒顯衛的賄賂,指使時任該監獄副監獄長的被告人汪永明和時任該監獄四監區監區長的被告人於景波採取虛報和誇大事實的手段,編造鄒顯衛有檢舉和立功情況材料,致使鄒顯衛於1997年12月13日被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減為有期徒刑17年,1999年3月26日鄒顯衛又被法院裁定減刑1年11個月。此後,被告人謝紅軍、汪永明、於景波又為鄒顯衛編造保外就醫的假材料,致使鄒顯衛於2000年3月21日被決定保外就醫2個月。2000年4月7日晚,被告人謝紅軍、汪永明、於景波得知罪犯鄒顯衛在保外就醫期間重新犯罪後,將其收監送到於景波負責的四監區,並未採取嚴格監管措施,致使鄒顯衛於次日被他人帶出監獄長期脫逃。
被告人謝紅軍收受罪犯鄒顯衛的賄賂款人民幣54萬元。被告人汪永明、於景波分別收受鄒顯衛的賄賂款人民幣1萬元。
2.1998年初,被告人謝紅軍以其姐姐買房為名,向於景波索要人民幣4萬元。
3.1999年底,被告人謝紅軍按楊某某(系某企業集團董事長)的要求對在監獄服刑的罪犯李某某予以特殊照顧。2001年春節前,被告人謝紅軍以看望領導的名義向楊某某索要人民幣10萬元。
4.被告人謝紅軍為了升任遼寧省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多次找遼寧省監獄管理局領導郭某某疏通關係,先後於2000年春節和2000年4月,向郭某某行賄15萬元。
5.1997年5月,被告人謝紅軍將湯某某上交監獄的人民幣10萬元承包利潤款挪用,借給他人經商,直到2003年1月案發後才將該款追回。
6.1998年6月至1999年11月間,被告人於景波貪污公款188183.25元。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紅軍、汪永明、於景波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採取虛報、編造事實的手段,為在押罪犯呈報減刑和辦理保外就醫,致使罪犯鄒顯衛被兩次大幅度減刑和保外就醫,且在保外就醫期間重新犯罪並造成致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徇私舞弊減刑、暫予監外執行罪,情節嚴重;鄒犯因涉嫌重新犯罪被收監後,由於3名被告嚴重不負責任,致使鄒犯被他人帶出監獄長期脫逃,同時又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還構成受賄罪。其中被告人謝紅軍還具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謝紅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其行為已經構成挪用公款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財,其行為還構成行賄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於景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被告人謝紅軍、汪永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永明檢舉他人犯罪,並經查證屬實,確有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八條之規定,2003年11月4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謝紅軍犯徇私舞弊減刑、暫予監外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7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總和刑期27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7萬元。
被告人汪永明犯徇私舞弊減刑、暫予監外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總和刑期9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於景波犯徇私舞弊減刑、暫予監外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萬元;總和刑期20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
被告人於景波對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不服提出抗訴。2004年8月16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及對抗訴人於景波貪污犯罪事實的重新認定,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被告人謝紅軍、汪永明的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中對被告人於景波貪污罪的量刑及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部分。抗訴人於景波犯徇私舞弊減刑、暫予監外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總和刑期14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
鄒顯衛案件:
按照終審判決的要求,鄒顯衛應立即押往遼寧省瓦房店監獄服刑。但當時鄒因結核病正在大連監獄醫院住院,沒有立即到瓦房店服刑。
為留在當地,以便爭取到進一步的關照,鄒通過關係和大連監獄獄政處副處長楊福玉接上了頭。鄒向楊福玉透露了欲留在大連監獄服刑的想法。楊說只有監獄長謝紅軍有權決定此事。在鄒的再三央求下,楊答應給鄒和監獄長謝紅軍牽個線。
幾天后,鄒顯衛向楊福玉介紹了一位做老闆的朋友,這位老闆在楊福玉的引薦下認識了謝紅軍。在一次酒宴席間,這位老闆塞給貌似冷淡的謝紅軍5000元人民幣,以此來投石問路,誰知謝紅軍竟爽快地收下了,並馬上投桃報李,派獄政處副處長楊福玉去遼寧省監獄管理局等部門,辦理將鄒顯衛的服刑地點轉到大連監獄的手續。
1996年4月3日,鄒顯衛如願以償地轉到了大連監獄。入大連監獄的次日,鄒顯衛和其妻子及那個老闆朋友,在大連一著名的大酒店擺下答謝宴,專門宴請楊福玉和監獄長謝紅軍。在美味、酒精和金錢的駕馭驅使下,監獄長謝紅軍似乎忘記了自己的身份,與鄒顯衛這個階下囚兄弟相稱,觥籌交錯。
入獄後不久,楊福玉就捎話過來,說監獄長謝紅軍從外地調來時間不長,當時還沒有房子住,請鄒顯衛幫助解決。鄒哪敢怠慢,立刻打電話給那位老闆朋友。這位朋友立馬東奔西走,找到了一處離大連監獄不遠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樓房,並花錢給簡單地裝修了一番。但謝紅軍看了房子之後對裝修不太滿意,鄒的老闆朋友馬上又加了兩倍的裝修費對此房進行精裝,最終總算滿足了謝紅軍的貪慾。
如此一來,鄒顯衛在謝紅軍心目中的分量就變得舉足輕重起來。鄒顯衛在大連監獄圖謀得到特別關照的欲求,謝紅軍在“知恩圖報”中也一點點地給予滿足。
1996年秋天,為改善財源緊張的狀況,大連監獄成立了一個公司,後改為監獄四大隊。公司剛剛成立,謝紅軍就將鄒顯衛調了去,任命其為勞改基建委員會主任,主管公司的業務。鄒顯衛利用他在社會上經商多年、結交甚廣的優勢,僅僅用電話聯繫就在獄中為大連監獄攬到了不少活兒。“虎豹”鄒顯衛的身份地位在謝紅軍和犯人們心目中就更加高了一截。鄒顯衛甚至可以經常與謝紅軍在一起吃吃喝喝,稱兄道弟,還可以開著謝紅軍的賓士車隨意進出監獄。更有甚者,不僅鄒顯衛的妻子孩子可以隨時到監獄來探望他,就是社會上的賣淫女,鄒也能一個電話召來,用謝紅軍的賓士車接送,隨便出入監獄,供鄒嫖宿、滿足他的獸慾。
1997年春節前,已久未見大筆外來橫財的大連監獄長謝紅軍,又把鄒顯衛叫到面前,找了個藉口又向鄒顯衛要壓歲錢、“活命錢”,鄒顯衛心領神會,次日就將10萬元錢偷偷交給了謝紅軍。謝紅軍照收不誤,還拍胸脯、說他十分領情,以後有事可以直接找他!
監獄長謝紅軍是如此許諾的、也是那么做的。在謝的授意下,大連監獄很快就在大牆內的偏僻一角騰出一處遠離普通牢房的、獨門獨院的兩室套房,客廳、臥室各一間,專供鄒顯衛一個人在此居住。這哪裡是牢房,分明是一處稍次於高級酒店客房的世外桃圓!在鄒顯衛的個人臥室內,沙發、彩電、冰櫃、空調、VCD和外線電話等應有盡有。不僅如此,鄒顯衛的臥室內還安著一個叫人的電鈕,只要鄒一按電鈕,隔壁房間裡的兩個作為鄒的勤雜員的犯人(一個是少年犯、一個是強姦犯)就應聲過來聽鄒的差遣;就連監獄的幹警也經常給鄒顯衛買糧買菜。
服侍鄒的回報是:兩個犯人可以不用參加其他勞動改造,鄒對二犯的服侍比較滿意,大連監獄就給二犯記功、減刑;那些獄警因對鄒比較“友好”,也或多或少從鄒那裡得到了種種好處。
而大連監獄對付大牆外的監督檢查的手段是:遇有檢察院、司法局、政法委和人大等部門要來人時,獄警會立即給鄒顯衛報信,並將鄒馬上安排到普通牢房裡,對上匯報一切正常。就這樣,鄒顯衛在大連監獄內外逍遙了幾年有餘。
鄒顯衛在獄中霸氣十足,儼然一個牢頭老大。鄒經常隨意打罵、體罰其他犯人,新進來的犯人都必須來拜見這個監獄中的老大,不懂此規矩、不來表示臣服的,就必定會吃苦頭。鄒顯衛稱王稱霸、給臣服的犯人的回報是:他可以代為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和異地關押等,條件是交錢即可。鄒代辦這些手續十拿九穩,在鄒顯衛自己被保外就醫前的幾年內,他共為數十名犯人代辦了此類手續。
對於如此“有能力”、如此“特殊”、如此“風流倜儻”的犯人,大連監獄內一位女獄警甚至不顧自己是有夫之婦、已為人母,荒唐地墜入了鄒顯衛的情網,成了鄒召之即來、共享魚水之歡的鐵桿情婦。
為減刑編報立功材料“特殊享受”到極至
鄒顯衛在獄中享受的待遇已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1997年的7月,鄒顯衛又向監獄長謝紅軍提出減刑要求。
謝紅軍豈敢不答應鄒的要求,他找來副監獄長汪永明、獄政處副處長楊福玉和鄒顯衛所在監區的大隊長於景波等人開會研究如何幫鄒顯衛減刑。直接主管鄒顯衛的大隊長於景波受命,僅用一夜時間就為鄒偽造了齊備的服刑表現考核、立功表現等材料。其中一份立功表現的材料編造了鄒顯衛在1997年5月5日獄中車間著大火時,奮不顧身,帶領犯人奮力撲滅大火,避免了重大損失等等謊言。實際上獄中確實著過那么一場大火,但當時鄒顯衛根本不在監獄內,他正在大連市內瀟灑呢。立功表現材料還稱:由於表現突出,該犯1996年被表揚三次,記功一次,年底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1997年被表揚兩次,記功兩次,記大功兩次……
1997年11月,謝紅軍派人將編造好的鄒顯衛減刑申報材料送呈遼寧省監獄管理局。在謝紅軍的極力“推薦”下及與某些官員疏通後,鄒顯衛不僅如願地於1997年12月10日被批准由死緩減刑為服刑17年,還因他的“立功表現”被評為遼寧省勞改積極分子,這為其後的減刑又埋下了伏筆。
作為對謝紅軍“救命之恩”的回報,1998年春節前,鄒顯衛在監獄外、大連市內一著名酒店設宴款待謝紅軍,並在席間將裝有10萬元人民幣的兩個紙袋塞給謝紅軍。
此後,鄒顯衛走出監獄的次數更加頻繁,但謝紅軍對鄒在社會上胡作非為之事不管不問,聽之任之,只要鄒向自己交上可觀的“保護費”,謝就任憑鄒肆意妄為。
1999年春節前,謝紅軍給在獄外的鄒打電話,以暗示方式索取“保護費”。鄒顯衛約謝紅軍到大連開發區的一家星級酒店,二人酒酣耳熱之時,鄒拱手奉上兩紙袋總計人民幣15萬元的“貢銀”,謝紅軍照單全收。此後,謝紅軍又授意大連監獄有關人為鄒編造爭取考核加分的材料,給鄒申報省勞改積極分子。遼寧省監獄管理局認可了鄒的考核材料,批准鄒為省勞改積極分子。
此後的1999年3月,鄒顯衛又獲得減刑1年零11個月的“獎賞”,服刑時間又從17年減到15年。
而鄒顯衛早在1998年10月前後,就在監獄外結識了於政龍等人,由於政龍把那些兩勞釋解人員、地痞流氓、混混、立棍者招至麾下,在鄒顯衛的老“地盤”上為非作歹,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逐漸演變成涉黑的暴力團伙,團伙成員由幾人、幾十人發展至上百人之多,他們統一著裝、集中居住,經常在大連市內、開發區和金州區內的娛樂、生產經營場所招搖出沒,立棍稱霸,收取保護費。認識“虎豹”的人發現他殺了人沒判死刑,反倒可以從監獄裡隨便出來,知道其絕非好惹之輩,在司法界不知會有多深厚的背景,所以,“虎豹”及其團伙所到之處提什麼要求都無人敢拒絕。“虎豹”要利用酒店的客房幹些非法的勾當,酒店都不敢收費。“虎豹”鄒顯衛甚至在一五星級酒店長期霸占一間客房“免費”使用。
保外就醫釀血案“嚴打”再落網
儘管鄒顯衛頻繁出入監獄如履平地,但他的身份畢竟仍是犯人,時不時地還要回監獄裡應付一下。而十多年漫漫刑期不知何時是盡頭,他要“徹底自由”,他要不受任何限制地回到社會,領著他的那些小兄弟大幹一場。為此,他向監獄長謝紅軍進一步提出了保外就醫的要求。
謝紅軍對鄒的如此過分、苛刻的要求沒有拒絕,又召集汪永明、楊福玉、於景波商量,如何才能使鄒的願望得償。最後幾人達成一致,只有說鄒得了精神病才能達到目的。
謝紅軍這邊指點鄒顯衛在監獄裡裝瘋賣傻,拉出一副見人就要殺要剮的架勢;那邊又派人在大連市內某醫院找到一位患腦瘤病的患者,由該患者代替鄒顯衛拍了腦部核磁共振的片子,大連監獄就依據這張張冠李戴的片子謊報鄒顯衛患有腦瘤。
1999年10月,副監獄長汪永明親自到遼寧省監獄管理局為“虎豹”鄒顯衛申報保外就醫。省監獄管理局以沒有司法鑑定為由拒批。謝紅軍聞訊後,買通遼寧省某精神病醫院的醫生,終於拿到了“顱腦外傷性精神病,暫無服刑能力”的司法鑑定結論。
1999年11月22日,大連監獄以“鄒顯衛患腦腫瘤、擬決定保外就醫”為由向大連市南關嶺地區檢察院發去請示函,同時提供了鄒的有關醫療、鑑定材料。南關嶺檢察院提出要對鄒顯衛進行腦部核磁共振復檢。謝紅軍為此立即指令鄒顯衛馬上疏通南關嶺檢察院的關係。1999年12月3日,鄒顯衛的一個朋友出面,以2萬元買通了南關嶺檢察院的檢察長董吉運。
1999年12月8日,南關嶺檢察院沒給鄒顯衛的腦部做復檢,就委託大連市檢察院技術處根據大連監獄提供的有關鄒顯衛的病情資料進行法醫鑑定,並依據“鄒顯衛患有腦腫瘤”的法醫鑑定結論,於1999年12月15日向大連監獄出具了“同意鄒顯衛保外就醫”的書面意見。此後,謝紅軍派人把以上所有證明材料送呈遼寧省監獄管理局,並順利得到“批准鄒顯衛保外就醫”的批文。2000年3月21日,鄒顯衛獲準出監“保外就醫”。
2000年4月7日中午,“虎豹”鄒顯衛率幾十位“小兄弟”,乘多輛計程車殺向大連開發區維也納洗浴中心,在與另一團伙遭遇交手時,鄒顯衛持獵槍向人連開兩槍,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
鄒顯衛見勢不妙,更名改姓,便衣簡從,在金州等地躲藏起來;於政龍等團伙頭目、骨幹逃到遼寧莊河等地躲藏。直到10多個月後的2001年初,在全國聲勢浩大的嚴打整治鬥爭中,公安機關才抓獲了鄒顯衛、於政龍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