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5年在海南三亞天涯中學任教,
1982年在華南熱帶作物學院畢業後在本校任教,(期間:1983年-1984年在復旦大學數學系進修)
1985年在中科院分別攻讀碩士、博士研究生。
1990年12月畢業於中國科學院國家計委自然資源綜合委員會獲博士學位;
1991年為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副研究員,
1994年3月畢業於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獲博士後研究人員獲博士後學位;
1994年10月就任於國科院鄂爾多斯沙地草地生態研究站任站長;
1997年5月就任於廈門市計畫委員會經濟研究所任副研究員;
1997年11月就任於廈門市環境保護局任局長助理;
2002年1月就任於廈門市環境保護局任副局長;
2002年1月就任於廈門市環境保護局任局長;
2014年,因監管不利,免去環保局黨組書記職務,
2014年7月28日,任福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巡視員。
人物作品
著有東亞海域污染預防與管理戰略計畫。東亞海域污染預防與管理廈門示範項目成果彙編等。是廈門理工學院環境工程系兼職教授。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以來,廈門市環保局先後有1名副局長及3名區分局的局長、副局長,因涉嫌利用職權收受賄賂被立案調查。時任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謝海生疏於監督管理,負主要領導責任。謝海生被免去市環保局黨組書記職務。
2015年7月24日,據福建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福建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巡視員謝海生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10月,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原局長謝海生(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提起公訴
2016年6月6日, 據高檢網訊息,福建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謝海生(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由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海生利用其擔任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