謄錄製度

北宋時建立和健全的各項保密制度,在後世的科舉考試中,一直沿用下來。這些做法,即使在今天的各種重要考試中,仍然是適用的。

涵義

所謂“謄錄”,就是抄寫試卷,是宋朝用於杜絕舞弊的方法之一。舉子的親筆試卷稱真卷,譽錄後送歸封彌官存檔;譽錄的卷子稱草卷,送給考官評閱。謄錄與封彌合稱彌封謄錄製。

歷史

科舉制度建立之初,雖然遵循分科考試、擇優錄用的一般原則,但在具體操作上,還保留著一些前代察舉制度的遺風,達官貴人、社會名流的推薦和考生本人的才情聲望,都會影響到最終的錄取結果。這種對卷面成績和考生素質的綜合考量,比較人性客觀,隋唐科場因而湧現了一大批德藝雙馨的人才。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漏洞漸露端倪,高官顯宦利用職權之便謀取私利,貪污賄賂、任人唯親等科場舞弊現象層出不窮。為了防止作弊,進一步完善科舉制度,“糊名法”和“謄錄法”便應運而生了。
“糊名”,又稱“彌封”或“封彌”,就是在考試結束後,將考卷上填寫的考生姓名、籍貫等基本信息用紙糊起來,以保證閱卷的公平,防止作弊。據《新唐書·選舉志》記載,武則天“以吏部選人多不實,乃令試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判之糊名,自此始也。”唐代筆記《隋唐嘉話》在談到糊名制的起源時,也有類似記載。但是,此時的糊名法,還只是用於“吏部選人”,即吏部考查官吏之時,而且試行不久就因為各種阻力而撤銷了,因而並沒有形成固定的制度,也沒有推行於科舉考試。
北宋科舉制度逐漸完善。淳化三年(992),太宗採納陳靖的建議,在殿試中首次實行“糊名考校”。此後幾十年,糊名法自上而下,逐漸向科舉考試的各個層級浸透,其管理與規則也愈趨嚴密。鹹平二年(999),糊名法推行於省試,但並未任命專職的官員,而是由考官兼任封彌官。景德四年(1007),省試始任專職的糊名官,進一步加強了糊名工作的人事管理。此後,真宗對宰相王旦說:“今歲舉人,頗以糊名考校為懼,然有藝者皆喜於盡公。”由此可見,北宋統治者頗以糊名法自得。當時的社會反響也很熱烈,“有藝者”,即有能力、有才華的考生對這項政策是比較歡迎的。明道二年(1033),諸州府解試始行糊名法,景佑四年(1037),又採納韓琦的建議,令開封府、國子監和別頭試(科舉制度中,因應試者與考官有親故關係或其他原因,為避嫌疑而另設的考試)均用糊名法。至此,北宋糊名法經過四十多年的嘗試與完善,形成了一整套嚴密的管理體系和操作規範,對此後歷朝歷代的科舉考試,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糊名法實行以後,科場規範嚴密了許多。但是,某些考生通過在試卷上做標記、寫暗語等方式,提醒閱卷者自己的身份,徇私舞弊的現象仍然存在。為此,科舉考試又實行了“謄錄法”。所謂“謄錄”,顧名思義,就是將考生的試卷全部謄抄過錄一遍,閱卷者只能看到謄抄過後的試卷,徹底杜絕了通過字跡、暗語等給人情分的可能。和糊名法一樣,謄錄法也經歷了一個自上而下的推行過程。景德二年(1005),謄錄法初行於河北舉人的殿試;大中祥符八年(1015),行於省試;景佑四年,最後用於州試、開封府、國子監和別頭試。
北宋“糊名”和“謄錄”非常嚴格,作弊者請託無門,考官要格外打壓或抬舉某位考生,也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由此產生了一大批科場佳話,其中,以鄭獬和李廌的經歷流傳最廣。

引申

仁宗時,鄭獬頗有才氣,在國子監讀書時,即已嶄露頭角。皇佑五年(1053),國子監解送優秀生員參加會試,鄭獬名列第五,心裡很不服氣。因此,他在例行的謝主司啟中大發牢騷,說“騏驥已老,甘駑馬以先之;巨鰲不靈,因頑石之在上。”將自己比作騏驥、巨鰲,而將前四名同學比作“駑馬”,更罵主司是冥頑不靈的“頑石”。主司很生氣,因此在後來主持殿試時,將類似鄭獬筆跡、文風的卷子通通斥逐。當時尚未實行謄錄法,這位主司滿以為能刷掉鄭獬,殊不知拆封以後,鄭獬卻以狀元及第。
神宗元祐三年(1088),蘇軾知貢舉,其門人“蘇門六君子”之一的李廌亦廁身舉子之中。蘇軾看到一份卷子文采斐然,對參詳官黃庭堅說:“這一定是我的李廌了。”於是將其列為第一。拆封以後,才發現是章援(蘇軾政敵章惇的兒子)的卷子,而李廌竟然落第了。事後,蘇軾和黃庭堅都曾寫詩安慰李廌,李廌也有答詩,三人對落第原因的分析,都含有“天命”、“運氣”的意味。

上面兩個例子,如果說鄭獬受到了糊名法的保護,僥倖逃脫了主考官的刁難,那么李廌無疑很不幸,恰恰成為了同一制度的犧牲品。但是,無論是鄭獬的幸運還是李廌的不幸,畢竟都是少數,糊名法和謄錄法作為一種制度上的保障,削弱了主考官“生殺予奪”的許可權,儘可能地防止了徇私舞弊現象的發生,為大多數考生,尤其是沒有背景、沒有關係的普通考生提供了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是科舉制度日臻成熟和完善的一種表現。今天在各級重要考試中,仍然實行的“密封線”制度,就是由糊名法發展而來的,而謄錄法由於操作太過繁瑣,已經極少用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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