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由來
天禧元年(1017)設諫官六人,以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為諫官。不兼領其它職務,專任諫職,並詔諫院為獨立機構,但不久諫官缺而不置,諫院又名存實亡。天聖元年(1023),諫院復設諫官。明道元年(1032)以門下省址為諫院,設知院六人,以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充任。以其它官員充任的,稱知諫院。
元豐改制,廢諫院,以左、右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分屬門下、中書兩省。建炎三年(1129)復設諫院,為獨立機構。紹興二年(1132)改為中書門下省的下屬機構。
宋代諫官並不專任諫職,亦常彈劾大臣,而御史台的御史,也並非專察臣僚,言事御史((殿中侍御史)即主要是向皇帝進言,其職責類同諫官,宋代常以台諫並稱。南宋淳熙十五年(1188)因諫官不專任諫職,曾再度設定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皇帝之職,不久亦廢。
遼代建制
遼代在南面官的門下省和中書省分別設左諫院和右諫院,雖設左、右諫議大夫等官,但有名無實。金代諫院,設左、右諫議大夫、司諫、補闕、拾遺等官職,與宋略同。元廢。明初洪武中葉復設諫院,置諫議大夫及左右司諫、正言等,不久又廢。
宋天禧元年(1017)由門下省析置,以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為諫官。掌諫諍,凡朝政缺失,大臣及百官任用不當,朝廷各部門事有違失,皆可諫正。如以他官主管諫院稱知諫院,司諫、正言亦有主官諫院稱知諫院,司諫、正言亦有主管其他事務而不預諫諍者。元豐五年(1082)改革官制,定左右諫議大夫為諫院長官,諫官專司諫諍。元祐八年(1093),規定諫官不用執政官親戚。遼有左諫院屬門下省,右諫院屬中書省,金亦有諫院,設官與宋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