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Study on the causative potency
論文作者
梁清著
導師
楊立新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侵權行為 民法 因果論 賠償
內容簡介
原因力概念是目前我國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侵權法上通行的概念,我國大陸地區學理上對原因力概念的較早使用可以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末,司法上的採納和推廣則出現2001年以後,主要適用於數個原因造成同一損害結果的情形;我國台灣地區學理和司法上對原因力概念的較早運用可以追溯到上世紀60年代,主要適用於與有過失的情形。從其他國家的情況來看,未有與原因力完全對應的概念,但也不乏類似的表述在侵權法領域中出現。在大陸法系,《德國民法典》第254條第1款中“損害在多大程度上是由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另一方造成的”,一直被學者解讀為與有過失情形中原因力的典型表述;日本在醫療事故案件中廣為使用的寄與度概念,在實質意義上也與原因力概念近似。在英美法系,儘管表述並不完全一致,但共同侵權和與有過失中的causative potency, causative effect, causal contribution等,實際上都是指原因力。 在我國,自從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頒布了《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3年頒布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原因力這一術語開始為學理和實務廣為接受,在侵權責任法立法之際,學者們的草案建議稿中也提出了責任分擔中原因力的適用規則。隨著侵權法的成熟,原因力漸已成為損害賠償確定和分擔的重要依據,但是,目前理論和實務上對原因力的研究和運用大多停留在粗放表淺的層面上,一些基本理論需要澄清,不少留白有待填補,許多問題亟待深入探討,系統化建構的工程依然浩大艱巨。譬如,在原因力的概念界定上,原因力與原因、因果關係之間的界限並不清晰,一些見解認為原因力就是原因,或者將原因力等同於因果關係,要進一步考察原因力的規則就必須先對原因力的概念、性質等予以明晰。對於原因力的適用範圍,大多數見解將其限定為損害賠償領域中數個原因造成同一損害結果的責任分擔,但是,在歸責領域中,學者們也有意無意地對原因力進行著分析,那么,對於歸責領域特別是特殊因果關係案件的歸責,是不是也有原因力的適用空間呢?以前的學說並不單獨討論原因力,而是在因果關係、損害賠償等環節稍稍涉及原因力,夾雜在這些相關理論的發展歷程里,原因力又是經歷了怎樣一個演變過程呢?具體到我國的理論和實踐,原因力的概念和規則是怎樣從無到有,從學理髮展到實務的呢?原因力的認定和比較可以遵循怎樣的思路和標準?原因力與過錯、公共政策等其它標準之間的關係如何?在不同侵權形態的損害賠償中,原因力的作用和地位是否會有所不同,具體的適用規則又應當是怎樣的?這些問題既關係到原因力理論的整體構建,也關係到侵權責任立法對於損害賠償標準的選擇,還關係到如何改變審判實踐中對於損害賠償標準理解混亂、具體操作規則缺失的現狀。本文嘗試以這些問題為基點,對原因力理論進行系統的研究與探討,以期對我國侵權法的理論、實務和正在進行的侵權責任立法有所裨益。 全文共分為六章。 第一章“原因力概述”,主要分析了原因力的概念,與原因力概念相關的原因和損害,原因力的性質和分類,以及原因力的適用範圍和功能。先是對原因力的概念作了釐清界定,對原因力與原因、因果關係進行了區分。在原因力概念之下,對於與之相關的原因的具體範疇和損害的分類,進行了辨析、整理和歸類。對於原因力性質的分析,認為原因力既有客觀事實性,又有主觀價值性。在事實因果關係階段即責任成立階段,原因力的客觀事實性更為明顯,而在法律因果關係階段即責任範圍階段,原因力的主觀價值性更為突出。在原因力的類別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將原因力分為單一原因力和共同原因力,事實原因力和法律原因力,實有原因力和推定原因力。在適用範圍和功能上,認為原因力的確定與比較貫穿了歸責和損害賠償的始終,在歸責中,原因力起到的是解釋的作用;在損害賠償中,原因力起到的是合理確定範圍和公平分擔損害的作用。 第二章“原因力的因果關係理論基礎”,主要針對與原因力相關的哲學因果關係、侵權法因果關係等理論進行回顧和梳理。在某種意義上,侵權法上的原因力是對因果關係程度的反映,其與侵權法因果關係、刑法因果關係乃至哲學因果關係都有一定的淵源,因而有必要對原因力的因果關係理論基礎加以提煉。在哲學上,從古代的中國因果思想和希臘因果思想,到近代的Hume因果關係學說、Mill因果關係學說和唯物辯證法的因果關係學說,再到現代的Bunge、Mackie和Suppes等人的因果關係學說,將各種與原因力有關的因果關係思想和學說進行了歸納和分析。在侵權法上,從原因力的角度,對一元化的因果關係學說和二分化的因果關係學說加以敘述,並探討了侵權法因果關係與哲學因果關係、刑法因果關係的區別所在,以及由此帶來的不同領域中的原因力的差異所在。 第三章“原因力理論的發展”,主要是對原因力理論在學說、立法和實務上的發展過程進行探究和分析。先是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盤根錯節的因果關係理論進行考察,沿著歷史的軌跡,從各種學說中層層剝離和勾勒出原因力理論的發展脈絡。接下來對各國與原因力相關的立法例進行了總結和劃分,認為各國主要是在損害賠償的法律中規定了共同侵權和與有過失的原因力運用規則,其模式主要有過錯、原因力綜合比較說,原因力比較說和過錯比較說三種。最後,追溯了我國原因力理論的流變史,特別是將新中國建國以來的原因力理論的演進過程,分為由沉寂到萌芽再到發展的三個階段進行回溯和探尋。 第四章“原因力與過錯”,主要闡述了主觀化的原因力與客觀化的過錯,原因力與過錯之間的聯繫,以及損害賠償中的過錯、原因力綜合比較說。原因力在侵權責任發展初期的結果責任中是純客觀的,近代以來卻隨著各種因果關係學說的出現,主觀化的色彩日漸濃重。與此同時,作為主觀概念出現的過錯經歷著客觀化的過程:過錯的內涵、判斷標準等都在沿著客觀化的方向演變。在原因力與過錯的關係上,二者的聯繫越發緊密,共同的判斷標準、認定方法等更是使得原因力與過錯產生了一定的重疊。對於損害賠償中過錯、原因力綜合比較說的運用規則,先是提出了在主從地位上以過錯比較為主、原因力比較為輔,在考察次序上以原因力比較為先、過錯比較在後的思路。然後,在比較的標準上,對於過錯的比較,按照嚴重程度由重到輕,區分惡意、一般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對於原因力的比較,除了藉助原因的劃分來區別原因力以外,還可以根據不同類型的案件具體採用不同的判斷標準。 第五章“原因力的認定”,主要探討了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之下的原因力的認定,以及蓋然性標準與原因力認定的關係。在一般情形下,原因力的認定可以分為事實原因力和法律原因力兩個考察層次,通過事實原因力的認定區分諸多條件中原因與單純條件,並認為非正常條件和自願行為是原因,正常條件和非自願行為是單純條件;法律原因力的判斷則可以通過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強勢原因與弱勢原因的區分來實現。在特殊的情形如聚合因果關係和修補因果關係之下,原因力認定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不以其他可能或足以導致損害發生的原因事實的存在,否定實際加害行為的原因力。至於蓋然性標準與原因力認定的關係,在一般案件中,無論是運用相當因果關係學說還是可預見性說,原因力的認定大多要藉助蓋然性的判斷。在公害案件、機會喪失案件中,尤其需要藉助與蓋然性相關的學說來判斷加害行為的原因力。 第六章“原因力與損害賠償”,著重探討了在數個原因造成同一損害結果情形中,原因力在損害賠償責任分擔中的作用。在這種情形下,原因力、過錯和公共政策等都是決定損害賠償責任份額的因素,綜合比較說的適用是大前提,但原因力的作用根據侵權形態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第一,探討了原因力在數人侵權(包括共同侵權和無過錯聯絡的共同加害)的損害賠償責任分擔,以及部分被告償付不能時對於責任二次分擔的作用。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原因力在狹義共同侵權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中所起的作用不一。在無過錯聯絡的共同加害中,根據損害結果是否可以單獨確定,原因力所起的作用各有不同。第二,探討了原因力在與有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分擔,以及部分被告償付不能時對於責任二次分擔的作用。在與有過失中,根據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不同情形,原因力的作用有所區別。在適用過錯責任的與有過失中,過錯起決定作用,原因力起相對作用。在適用無過錯責任的與有過失中,以原因力比較為主,輔以過錯比較。第三,探討了在非人力因素介入的侵權行為中,原因力對於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的作用。對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自然力介入的侵權行為,應區分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不同情形,判斷行為人應否對自己行為和自然力的原因力所及的全部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受害人特殊體質介入的侵權行為,除醫療事故責任以外,一般應適用“蛋殼頭骨規則”,不因受害人特殊體質的原因力減輕或者否定行為人對全部損害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