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詞語釋義]

調解[詞語釋義]
調解[詞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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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定、解決糾紛的辦法。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詞目:調解

拼音:tiáo jiě

英文:Mediation

基本解釋

[Mediate;Make peace] 斡旋於雙方之間以便使雙方和解

調解爭執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定,解決糾紛的活動。我國調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引證解釋

1、指勸說雙方消除糾紛

明宋濂《故江南等處行中書省左司郎中王公墓志銘》:“諸暨戍將謝再興與部帥王甲有 違言,幾致亂,上令公調解之。”

清黃鈞宰《金壺浪墨·石城橋夷人》:“夷人遽前毆生,眾方調解,有壯士排衣直前曰:‘夷何在?’”

老舍《茶館》第一幕:“那年月,時常有打群架的,但是總會有朋友出頭給雙方調解。”

2、調處

( 注釋: 1.均衡地安置。 2.調停處置。)

調解( 注釋:通過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定,解決糾紛。在我國,有四種不同性質的調解:

(1)法院調解,即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2)行政調解,即在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3)仲裁庭調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的調解。

(4)民眾調解,即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不同於和解。)

調停( 注釋:①使雙方糾紛消除;使雙方爭執停息:調停糾紛|居中調停。 ②又稱“調解”。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式之一。指由第三者幫助發生爭端的當事國舉行和平談判的活動。與斡旋不同,調停是調停者直接參加或主持談判,並可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和條件。調停者可以是第三國,也可以是聯合國等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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