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標準

實際減少的收入*核定誤工時間
1.誤工時間依據就醫醫院證明,最長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受害人事故前3個月的有效誤工收入證明。必須註明受害人月收入,實際病休時間,因此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3.只承擔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固定收入 如:教師受傷,並不扣工資,則可以不用給付誤工費
4.受害人的收入超過其工作所在地個稅起征起點的,應有完稅證明以證明實際完稅情況與收入相符.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其 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個體戶要有合法經營登記檔案及納稅證明,可以按照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7.企業經營者的經營利益損失不屬於誤工損失的範圍 *
8.受害人為無勞動能力人,不考慮其誤工費損失。包括未成年人,但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除外
9.對誤工費有懷疑的可向當地稅務局調查傷者單位納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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