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法

詮釋學(Hermen euein g)的方法,這是詮釋法的大致含義。

詮釋法
詮釋法是一種論證方法,是對客觀事物現象、過程的闡釋,以辯護或推出某種觀點的論證方法。詮釋法沿自詮釋學。詮釋學(Hermeneutics)作為一門關於理解的學問,指教人正確地理解和解釋他人的話語、特別是文字話語(文本)的技藝。它在歷史上特別指神學中對《聖經》的解釋方法,在近現代則擴充到對文學文本及其他文本(比如法律文本)的解釋。主要由於海德格爾的工作,詮釋學獲得“哲學”的或純思想的含義,與“現象學”和“存在問題”貫通了起來,並且賦予“解釋”(hermeneuein, Auslegung, Interpretation)和“文本”以更深廣的意義。常指伽達默爾的哲學詮釋學。但是,詮釋法的套用極為廣泛──準確地說,詮釋法與實證法一樣,是在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中的主要研究方法。詮釋法和實證法已經成為社科研究的兩種主要方法。孔德開創的實證研究法乃基於這樣的認識:自然科學揭示自然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社會存在也是客觀實在,所以,社會科學可以借用自然科學的實證方法解釋(explaining)社會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馬克斯•韋伯與埃米爾•涂爾幹則將世界上的事實分為兩大類:自然事實和社會事實,前者指在人的意識之外存在的事實,如樹木、土地等,後者只存在於人類社會,其含義只能通過社會意義網路去理解。文化事件(即社會現象)之間的價值關聯是人選擇的結果,所以社會科學研究應當注重理解(understanding)的方法,這是詮釋法的大致含義。事實上,與自然界不同,人是有價值觀的社會動物,實證法能解決的問題相當有限,大部分的社會現象還得以詮釋法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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