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會制度

評議會制度,1962年12月16日根據馬亨德拉國王頒布的新憲法在尼泊爾實行的一種政治制度。馬亨德拉國王認為這種制度是基於傳統上在農村流行的“五老會”制度。是“土生土長”的,紮根於人民民眾之中,是在尼泊爾實行民主的最好形式。但是根據尼官方公布的檔案看,評議會制度的特點有四個方面:1、突出國王至高無上的地位和作用。因為憲法規定,國王是“權力的源泉”,“尼泊爾之主權屬於陛下,一切權力,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皆來自陛下”。2、無黨派性。因為評議會制度不允許任何黨派或政治團體存在和進行活動。3、不承認階級鬥爭,主張階級調和。4、權力分散:各級評議會均有一定的權力。根據規定,評議會分三級:最基層的是村鎮評議會,中間一級是縣評議會,最高一級是全國評議會。各級評議會議員一般均通過直接選舉產生。全國評議會是一院制的國家立法機構,有議員140名,其中28名由國王指定,其餘112名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1989年印度對尼泊爾實行經濟封鎖。1990年初,大會黨聯合尼泊爾共產黨(聯合馬列)和其他左翼政黨發起聲勢浩大的反對評議會制度的運動。在國內外強大壓力下,比蘭德拉國王作出讓步,於4月間宣布廢除實行29年之久的無黨派評議會制度,改行多黨議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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