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花卉協會

協會簡介

許昌市花卉協會成立於2011年6月28日。許昌市花卉協會是由在許昌市從事花卉及相關領域生產、科研、教學、行銷和管理等部門的科技工作者、花卉工作者和花卉愛好者,為促進花卉科技進步,協調和推動全市花卉事業發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兼具學術性和行業性的綜合性社團組織。其宗旨是: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積極宣傳花卉業在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維護和增進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發揮協會跨行業優勢,努力促進行業內的有序分工與合作;創新機制,強化服務,不斷提高全市現代花卉業發展水平,促進花卉業又好又快發展。許昌市花卉協會目前有常務理事45名,理事109名,理事單位55個,會員158個。

協會章程

許昌市花卉協會章程
(2011年6月28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許昌市花卉協會
英文名稱:XUCHANG FLOWER ASSOCIATION(縮寫XFA)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是由在許昌市從事花卉及相關領域生產、科研、教學、行銷和管理等部門的科技工作者、花卉工作者和花卉愛好者,為促進花卉科技進步,協調和推動全市花卉事業發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兼具學術性和行業性的綜合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積極宣傳花卉業在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維護和增進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發揮協會跨行業優勢,努力促進行業內的有序分工與合作;創新機制,強化服務,不斷提高全市現代花卉業發展水平,促進花卉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許昌市林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許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辦事機構設在許昌市林木種子管理站(地址為許昌市文峰路2003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花卉行業調研,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戰略,計畫規劃、產業政策等方面的建議,並協助組織實施;
(二)研究市內外花卉業的發展趨勢,收集、整理、發布各類花卉信息,為政府提供決策依據,為企業做好信息和技術服務;
(三)參與制定許昌市有關花卉的法規、政策、標準等;
(四)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或經有關部門授權,代表許昌市加入省內外花卉行業組織;組織參加國內國際性花卉展銷和學術交流;舉辦全市的花卉展覽會、交易會、信息交流會、研討會等活動;促進市內外花卉業的合作與交流;協助或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區域性或地方性的花事活動;
(五)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花卉資源調查,協調和推動花卉科研工作的開展,提出研究目標和重點攻關項目,促進科研、教學、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工與合作;促進科研、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領域的協調發展;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技術普及;
(六)開展智力開發和引進工作,組織市內外花卉業務培訓,提高花卉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
(七)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及本行業的正當權益;
(八)受有關部門委託,開展市場損害調查,協助解決貿易糾紛,幫助會員開拓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九)配合有關部門,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開展相應的工作;
(十)宣傳花卉知識,引導、普及花卉消費;
(十一)承辦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吸收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1.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各地花卉協會;
(2)花卉及相關的科研、教學等事業單位;
(3)花卉及相關的企業。
2.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花卉界享有較高聲譽的專家、知名人士;
(2)熱愛並支持花卉事業的有關部門領導;
(3)從事花卉及相關工作的生產、經營、管理、科研、教學等人員;
(4)對花卉業做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類展覽、培訓和考察等活動的優先權,並享受一定的優惠待遇;
(三)獲得本團體的有關資料、信息和享受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研究並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延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協商推薦。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超過8年(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各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團體的重大活動。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能: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內設若干部(室)。
第三十二條視工作需要,本團體可成立若干專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專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為協會直屬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參照《中國花卉協會會費標準》收取會費:副會長會員單位會費3000元/年,常務理事會員單位會費2800元/年,理事會員單位會費500元/年。會費自願繳納。每年6月30日前,會員應將會費交秘書處。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會費收支情況,接受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捐資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分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省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 2011年6月28日第一屆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2011年7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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