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擔省林業廳下放的出省木材運輸許可職責。
(三)將市林業局原承擔的省內木材運輸許可職責委託給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沙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全市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市濕地保護、荒沙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五)加強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六)劃入原由市園林綠化管理處暫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城市林木採伐審批職責。
(七)加強組織指導全市花卉苗木發展和監督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地方性規定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有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綠化費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擬定花卉苗木產業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全市花卉苗木資源調查、市場動態監測評估和相關信息發布;組織實施國內外名優花卉苗木新品種的引進、選育、推廣,有計畫開展野生花卉苗木品種的馴化、培育和開發利用;指導全市花卉苗木資源化配置和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四)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審核、發放職責;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臨時占用的初審工作,依法承擔應由省政府以上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沙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的建設規劃,參與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全市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工作。
(七)負責全市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沙化土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相關規定,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全市森林、濕地、沙化土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的相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市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市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措施,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市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市級林業資金,管理市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初審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婦女、計畫生育工作;承辦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及勞動工資工作;指導編制全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指導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調查和預測林業人才資源,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承辦林業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宣傳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資源林政法規科(行政審批事項服務科)
提出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林業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規定;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承擔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相關規定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發布相關信息;擬訂全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相關規定和技術規程,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辦依法應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臨時占用的初審工作,依法承擔應由省政府以上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監督森林資源及其管理機構;負責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審核、發放職責;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木材檢查站的工作。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研究提出省級和市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調整意見;承擔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三)植樹造林科
擬定並組織實施林業生態建設的規劃、計畫;監督全市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全市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花卉苗木的培育;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國營林場、森林公園和植物園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協調全市森林旅遊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林業科學研究和林業先進實用技術、科技成果及新品種的引進推廣;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國外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參與履行《國際植物新品種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負責業務統計工作。
(四)產業發展與資金管理科
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提出市級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全市林業資金;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研究制定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提出市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和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的利用和流轉;指導全市林業經濟體制改革;負責對全市林產品加工和林業產業化發展的指導及管理。(五)護林防火辦公室掌握全市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協調指導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辦市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