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工程施工單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加快推進我市建築施工單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切實保障建築施工單位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和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豫政〔2003〕5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許昌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建築、道路、橋樑、水利等工程施工單位及非在本市登記註冊在本市從事上述工程施工的單位(以下稱工程施工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不具有許昌市城鎮戶籍,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
第三條、工程施工單位可在註冊地或工程施工地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有關規定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條、非在本市登記註冊在本市從事工程施工的單位,應向工程施工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證明。不能提供參保證明的,在本市從事工程施工期間,應當按照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和我市的規定,在工程施工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條、工程施工單位在註冊地和工程施工地均未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在工程施工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工程施工地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條、工程施工單位可統一由與農民工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務公司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按農民工工資總額和行業費率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可以施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參保單位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第七條、以施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參保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以施工項目工程總造價或中標價的16%作為人工工資總額,按1.0%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繳費,即按工程總造價或中標價的1.6‰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和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繳費費率可適當調整。
工傷保險費由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工前一次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八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工程開工前攜帶企業營業執照、中標通知書、工程施工契約及包括有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技術負責人,工程造價、施工期限的建築施工相關檔案到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並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施工期限為農民工的參保有效期限。工程延期開工、延期竣工、中間停工應於規定的開工、竣工日期前或停工前5天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參保有效期限可作相應調整。不按規定報告的,參保有效期限以外農民工發生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條、農民工在參保有效期限內,因工作原因在參保的工程項目工地上,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病,與農民工存在勞動關係的工程施工單位(勞務分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於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認定為工傷的,其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
第十一條、農民工在參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參保的工程項目工地上,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由與農民工存在勞動關係的工程施工單位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各項待遇。
第十二條、已開工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項目,以2006年12月1日為基準日,補辦參保手續、按照下列標準計算補繳剩餘施工期限的工傷保險費。
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工程總造價(中標價)×1.6‰×剩餘施工工期(月)/工程施工總工期(月)
第十三條、工程施工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法定資質或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由具備法定資質或用工主體資格的施工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施工單位撤消、破產、離開生產經營地或者工程竣工終止繳費的,應當辦理終止參保手續。按照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由與農民工存在勞動關係的工程施工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工傷職工。
第十五條、被認定為因工死亡或者被認定為工傷且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四級的農民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傷殘津貼、護理費,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的,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執行,本人不願一次領取的,由參保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並執行待遇調整政策。
第十六條、農民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在申請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時確定,由本人或者直系親屬提出,並與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後,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工程施工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後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已經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不得再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工程施工單位以工程項目為參保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以上年度參保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農民工本人工資計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工程施工單位以工程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應辦理農民工參保登記及增減變化手續,因緊急情況臨時增加或調用工人等特殊情況未能及時辦理人員增加手續的,臨時增加或調用的人員在3日內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確認後,按參保對待。
第十九條、對未給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構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限期參保,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參保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可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提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構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工程施工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農民工因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農民工工傷保險未盡事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及本市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