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設計溫度為壓力容器設計載荷條件之一,它是指容器在正常情況下,設定元件的金屬溫度(沿元件金屬截面的溫度平均值)。
確定方法
1.當元件金屬溫度不低於0℃時,設計溫度不得低於元件金屬可能達到的最高溫度;當元件金屬溫度低於0℃時,其值不得高於元件金屬可能達到的最低溫度。元件的金屬溫度可用傳熱計算求得,或在已使用的同類容器上測定,或按內部介質溫度測定。
2.當金屬溫度不可能通過傳熱計算或者測定方法確定時,採用以下方法:
a.容器內壁與介質直接接觸且有保溫或者保冷設施時,設計溫度可按下表確定。
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tw | 設計溫度 t |
tw≤-20 | tw-10 |
-20<tw≤15 | tw-5(最低-20) |
15<tw≤350 | tw+20 |
tw>350 | tw+(5~15) |
b.容器內介質被熱載體活冷載體間接加熱或冷卻時,設計溫度按下表確定。
傳熱方式 | 設計溫度 t |
外加熱 | 熱載體的最高工作溫度 |
外冷卻 | 冷載體的最低工作溫度 |
內加熱 | 被加熱介質的最高工作溫度 |
內冷卻 | 被冷卻介質的最低工作溫度 |
d.對液化氣用壓力容器,當設計壓力確定後,其設計溫度就是與其對應的飽和蒸汽壓的溫度。
e.安裝在室外無保溫設施的容器,最低設計溫度(0℃以下)受地方歷年月平均最低氣溫的控制時,對於盛裝壓縮氣體的儲罐,最低設計溫度取月平均最低氣溫減3℃;對於盛裝液體體積占容器容積的1/4以上的儲罐,最低設計溫度取月平均最低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