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政府公眾信息網6月27日上午發布《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車用天然氣附加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從7月1日起,我市車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為一價區每立方米4.6元,二價區每立方米4.61元。主城區計程車駕駛員向乘客收取車用天然氣附加費由原來的每車次2元調整為3元。
根據通知要求,我市從7月1日起調整車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其中車用天然氣附加費標準由原每立方米1.62元調整為2.00元,由加氣站在銷售天然氣時隨銷售收入一併收取。調整後的車用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具體為:一價區每立方米4.6元,二價區每立方米4.61元。 此次車用天然氣價格調整對城市公車(含“面的”車)、農村客運汽車產生的增支因素,以及因加氣站原料氣價和銷售氣價調整不同步給加氣站經營者造成的影響,將從車用天然氣附加費中予以補貼,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商市物價局、市經濟信息委、市交委另行制定。 與此同時,7月1日起,主城區計程車駕駛員向乘客收取車用天然氣附加費由原來的每車次2元調整為3元。主城區以外的其它區縣(自治縣)原則上比照執行,具體標準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出租汽車駕駛員隨車向乘客出具由市財政統一印製的車用天然氣附加費票據。